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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強化管控的十五項管理辦法

欄目: 黨建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6.51K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強化管控的十五項管理辦法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強化管控的十五項管理辦法

 

當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強化管控的十五項管理辦法,以便大家在工作學習時參照借鑑。

當前,河北省仍處於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疫情仍未結束,我縣仍屬於疫情中風險地區,為更好服務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滄州市人民政府通告要求,結合我縣疫情防控有關規定,經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現制定如下管理辦法,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請廣大羣眾自覺遵守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相關規定,加強自我防護,繼續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風、不聚集、不聚餐、不隨意丟棄垃圾等生活習慣,避免交叉感染,保障自身、他人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要嚴格落實以村莊、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公共場所等為管理單元的管理制度,各管理單元均要執行出入登記和體温檢測等規定,並設立數字卡口和信息核查員。可通過掃描結尾處二維碼自主申報個人健康情況信息,登記後即生成個人電子通行證(二維碼),個人信息必須如實填寫,個人要對填報信息真實性負責。全縣廣大羣眾要進一步增強防控意識,嚴格遵守憑電子通行證或出入證進出公共場所等相關管理要求。

三、全縣各村(小區)要充分利用微信羣等方式開展工作,創造條件對轄區內所有村民(居民)(除隔離人員外)實行體温日報(早晨八點)制度(報告有無發熱人員,城區街道辦、包聯單位嚴格落實執行)。繼續落實出入村莊(小區)的人員登記、檢測體温等措施,重點排查“四類人員”(湖北來獻和獻縣去湖北返獻人員,與上述兩類人員的密切接觸者,與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所有發熱人員),發現後及時報告。

四、各村(小區)居民臨時出行(非購物等原因)必須由村委會、小區包聯單位和居委會出具出行證明,報告事由、行程、起止時間等。開具證明,必須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確保證明真實有效。

五、各村(小區)解除硬隔離,保留軟隔離,要堅持保留每村(小區)一個出入口,並繼續嚴格執行出入登記測温管理制度,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查驗中如有發熱人員,必須嚴格登記,村值守人員或包聯單位工作人員及時與就診醫院取得聯繫和溝通。

六、縣城各小區的排查管控仍由街道辦和包聯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同時由街道辦、包聯單位、小區物業、業主委員會等四方共同建立起樓長、樓門長負責管理制度,形成文字制度張貼海報或其他醒目位置,大家互相監督執行;對沒有物業的小區由街道辦、下轄居委會和包聯單位共同組織建立業主委員會,並領導組織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七、相關規上企業的復工復產人員要嚴格落實人員出入戴口罩、體温檢測及各類設施預防性消殺等措施,須持相關工作證明嚴格落實兩點一線(家-工廠)的軌跡通行。

八、各鄉鎮、街道辦、公安、市場監管、城管、各包聯單位等部門要對城內包聯責任小區商住門市、街道門店、國省幹道沿線門市、住户加強管理,主動與門市、住户簽訂承諾書,嚴格執行復工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體温測量等相關規定。

九、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社會組織及公共場所,必須落實入口檢查和單位內部防疫要求及公共防疫指南、行業防疫指南,全面做好預防性消殺和管控等工作。尤其宗教場所、敬老院、看守所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和重點部位,要在此管理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防控措施,確保不出任何問題。

十、對湖北省、武漢市等疫情高風險地區人員暫緩來獻予以告知;所有高風險地區已經或必須返獻、來獻人員,應在抵獻後立即向所到單位主管部門或單位駐地、個人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省外中風險地區來獻人員,需出具沒有新冠肺炎相關症狀和沒有到過疫情高風險地區、沒有接觸過新冠肺炎病人等流行病學史的信息證明。

十一、各鄉鎮和公安、交通等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流動人員管理工作,各村要按片區劃分管控區,各片區分別建立2-3人流動巡查管控工作隊,全天24小時巡查管控;縣城區恢復交警正常崗勤,聯合交通部門共同巡查,全天24小時巡查管控,對行人車輛等進行隨機抽查檢查,對多次(三次以上)不聽勸阻,任性外出人員要集中談話教育,對違反治安管理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各村(小區)疫情管控工作人員要科學運用聯防聯控管理平台,強化後台管理及數據運用,檢驗管理成效,各管理員要及時總結數據彙總成果,定期在小區(或者微信羣)中公示公開數據管理中發現的各種共性或個性問題,進一步提高管控工作效果和效率。

十三、各鄉鎮、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商務工信、城管等部門對復工企業和涉及民生的行業門店要區分層次,嚴格管理,強化各項管控措施,確保安全復工。網吧、歌廳、酒店、KTV等娛樂場所一律不允許復工。

十四、承擔管控任務的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有關要求,落實執行好各項管控措施。縣紀委監委和大督查辦將對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推進不力、敷衍塞責的將依法依紀依規予以處理。

十五、疫情防控期間,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一)有疫區居住史、近期旅行史、途經史、務工史、與疫區人員接觸史,不主動報告或故意隱瞞的;(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員,不主動報告或故意隱瞞的,以及拒不執行檢疫、隔離留觀及治療的;(三)復工企業明知員工有發熱、咳嗽等可疑症狀以及與確診、疑似病例有接觸史,仍允許其上崗,隱瞞不報或造成傳播後果的;(四)其他拒不執行當地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及拒不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鼓勵廣大羣眾對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員進行舉報,互相監督、羣防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