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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借款合同中的訴訟時效區分問題

欄目: 黨建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4.85K
小議借款合同中的訴訟時效區分問題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請求保護民事財產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債權合同,其必然涉及訴訟時效。在我國訴訟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權利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權利人已喪失了勝訴權,除非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超過訴訟時效的2年期限,當事人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如無法律規定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應在查明訴訟時效確已屆滿的事實後,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一般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分: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了法定事由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而使訴訟時效暫時停止的計算,待事由消除後,在繼續計算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發生阻礙時效繼續計算,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歸於無效,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
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種持續的狀態,導致中止的事由是當事人意志意外的事實;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因為當事人自己的行為導致。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
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在訴訟時效中的任何階段發生。3、訴訟時效中止對於任何人都有效力,而訴訟時效中斷只針對當事人雙方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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