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超過訴訟時效的2年期限,當事人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如無法律規定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應在查明訴訟時效確已屆滿的事實後,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一般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分: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了法定事由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而使訴訟時效暫時停止的計算,待事由消除後,在繼續計算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發生阻礙時效繼續計算,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歸於無效,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
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種持續的狀態,導致中止的事由是當事人意志意外的事實;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因為當事人自己的行為導致。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
訴訟時效中斷可以在訴訟時效中的任何階段發生。3、訴訟時效中止對於任何人都有效力,而訴訟時效中斷只針對當事人雙方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