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定義、特點、種類
1.借款合同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借款合同所下的定義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其中的借款人指向別人借用款項的人,可以是具有還款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貸款人指出借款項的人,可以是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公民個人。
2.借款合同的特點
(1)以貨幣為標的物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多數借款合同是人民幣借款合同,但隨着經濟開放政策的日益深入和對外貿易往來的不斷髮展,外幣借款合同應用也越來越多。
(2)以利息為有償回報
除公民之間借款相互約定無利息之外,大多數借款合同都屬於有償合同,借款人要向貸款人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利率的計算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上下限之間確定。
(3)不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借款合同的履行表面上轉移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事實上,借款人只取得了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權,並沒有最終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最終因借款人對所借款項的返還,貸款人仍然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
(4)多以書面形式存在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就是説,除公民之間相互借款可採用口頭約定的方式之外,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3.借款合同的種類
(1)民間借款合同
公民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就是民間借款合同。民間借款合同依據雙方的約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借貸和利息,也可以根據約定選擇無息、低息或高息。民間借款合同的訂立原則一是自願、平等、公平、誠信;
二是不得違背國家的金融法律,例如不能利用民間借款合同的形式從事非法的金融經營業務。
(2)信貸合同
信貸合同是指經營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將貨幣出借給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使用,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歸還所藉資金和利息的合同。按照貸款資金的來源,金融機構的貸款可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特定貸款三種類型;
按照貨幣的種類,又可分為人民幣借款合同和外幣借款合同兩種類型。
(二)借款合同的寫作
借款合同的訂立過程分為洽談協商和擬定文書兩大階段,這裏只介紹第二階段:擬定合同文書。
1.首部
包括標題和當事人、保證人情況。當事人就是貸款方和借款方,保證人則視具體情況是否需要擔保來決定是否列入合同。
2.引言
寫明借款目的和訂立合同共同信守的原則。
3.借款種類
寫明所借款項是人民幣還是外幣,如是外幣,還要寫明何種外幣,如美元、歐元、日元等。
4.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款數量、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據,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
5.借款數額
寫明約定的借款數量。
6.借款利率
利率是計算利息的依據,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利率分為基準利率、法定利率、優惠利率、加息和貼息貸款利率等。我國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和管理的體制。民間借款利率無硬性限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民間貸款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7.借款期限
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時間範圍,履行期限是指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
8.還款的資金來源和還款方式
還款的資金來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於歸還貸款的資金取得渠道。還款方式是指借款方採用什麼結算方式將借款歸還給貸款方,是一次還是分次還清,是採用電匯信匯還是其他方式還款等。
9.保證條款
這是借款合同保障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
10.違約責任
包括借款方的違約責任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1.解決糾紛的方式
協商解決以及協商不成指定仲裁機構解決。
12.其他條款
如還有約定的事項以上各條無法表述,可以最後增加其他條款。
13.尾部
包括貸款方和借款方的名稱、公章、代表人簽字、地址、電話,借款方的開户銀行及賬號,以及保證方的名稱、公章、代表人簽字、地址、電話、開户銀行及賬號等。
【 範 本 】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基本建設借款合同
建設項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借款方申請,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各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用於_______,預計分年用款為: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第二條 借款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內,根據批准的年度計劃和建設進度編制年、季度用款計劃,送貸款方審查憑以供應資金。貸款方保證在核定的年度貸款計劃內,按基本建設貸款的有關規定及時供應資金。如因貸款方責任,資金供應不及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借款方在貸款方開立賬户,根據工程情況將貸款按月(季)分次轉到存款户支用,全部貸款由貸款方監督使用。借款方如不按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和收回貸款。
第四條 貸款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共為 年 個月。其中建設期從 年 月至 年 月,還款期從 年 月至 年 月。分年還款計劃如下: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第五條 貸款利息,按年息 %計收;
借款方不能按上述約定歸還的,從次年開始未歸還的貸款作為逾期還款加息 ;
挪用的貸款,從挪用期間加收罰息 。貸款利息按實際支用數計息並計算複利。如因國家政策性的利率變動,本合同貸款利率根據政策相應調整。
第六條 還本付息的資金,經各方商定,同意用貸款項目的下列資金償還:
1.企業自有資金;
2.基本建設收入;
3.交納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潤和經税務機關批准減免的税金;
4.新增固定資產折舊基金;
5.實行投資包乾分成部分。
(附:貸款項目預計經濟效益表)
借款方對償還貸款本息以 方式提供擔保。擔保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七條 全部貸款到期,貸款方發出逾期通知3個月後,借款方仍不歸還的,貸款方可以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方或擔保方收回貸款。
第八條 如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產品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協商簽訂變更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後生效,至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後失效。本合同簽訂後借款方如果超過3個月以上不使用貸款,合同即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2份,借、貸雙方各執1份;
副本 份,借款方主管部門、保證方、 、 、 單位各執1份。
借款方:(公章) 貸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開户銀行及帳號:
保證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開户銀行及帳號:
財税部門意見
地(市)行審查意見
省分行審查意見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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