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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違約誰擔責——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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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新一輪承包工作在1998年冬就已結束,由於種種原因,有關新一輪土地承包合同的糾紛時有發生,並不斷訴至人民法院。為了更好地審理這類案件,筆者對這類糾紛的規律及處理原則作一粗淺探討。
    一、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中都有哪些違約行為?
    (一)發包方的違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一般是享有土地所有權的村民小組。而有的村民小組的代表人沒有認識到作為發包方的村民小組,與承包方的農户之間是平等的合同主體關係,合同一經訂立生效,雙方都必須受合同的約束。1.單方中途中止承包合同。有的村民小組常以行政命令式的行為,迫使承包方的農户把承包的土地退還村民小組。2.單方擅自變更合同內容。許多村民小組與農户之間沒有簽訂完整的書面合同,對一些權利義務只是口頭上説一説,一些村民小組不經承包方同意便隨意變更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增加田畝税,加重對方的負擔等。3.非法侵犯承包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農户承包後,便依法取得了對這塊土地的自主經營權,包括生產計劃權、農產品銷售權、生產資料的自主採購權等。但是一些村民小組用行政命令要求承包户在土地上種什麼農作物,用什麼生產資料,到哪裏購買生產資料等。發包方這種干擾承包户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主觀上往往是善意的,為的是提高承包户使用土地的效益,使其增收。4.其他違約行為。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規定村民小組應向承包户提供一定的幫助,如幫助修繕連接土地的道路、提供信息、培訓技術、借貸生產資金等,一旦發包方未予遵守,就會影響承包户的生產經營。
    (二)承包方的違約行為作為承包方的農户違背承包合同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中途停止承包。有的承包户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無法完成承包合同或認為履行合同受益不大,就棄之不顧,或外出打工,或進城經商,使大量的土地荒蕪。這些承包户中途停止承包,都是自己的單方行為,沒有徵得發包方的同意。2.非法轉包。一些承包户為了外出打工或其他原因,便把土地轉包給他人生產經營。其實,根據有關規定,只要經發包方同意,依法轉包土地的行為也是允許的,關鍵是一些承包户在轉包土地的過程中沒有通知發包方,從而損害了發包方的利益。3.不能完成承包任務。承包户最重要的義務,就是搞好生產經營,如期上交統籌、提留、公糧、購糧等,但是有不少的承包户由於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生產效益低下,收入不能敷出,致使對以上那些義務無力履行。4.違法經營。依法經營,是承包户應盡的義務。但在實際過程中,一些承包户卻不能依法經營,有的利用土地搞非法經營,如在承包的土地上種植國家禁止種植物,還有一些承包户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把一些土地轉成非農業用地等。
    二、對違反承包合同行為的處理原則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對違反承包合同的行為,無疑應追究其違約責任。具體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1.調解繼續履行原則。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們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必須準確把握好這一政策精神,使之貫穿於審理這類案件的始終。因此,對這類案件一般不宜判決解除發包方與承包户的土地承包合同關係,而應多做調解工作,充分闡明法律和政策精神,説服雙方繼續履行合同。2.合理變更原則。一般來説,村民小組與農户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過程中,農户居弱勢地位,權利義務如何確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動的,正因如此,往往出現承包合同規定承包户義務過重的現象,甚至約定應交的提留、統籌超過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對因這種情形導致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人民法院應適用公平原則,依法判令減輕承包户過重的負擔,對發包方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3.非強制履行原則。就是對於一些確實無力履行承包合同的農户,以及因某種原因使其堅決放棄承包的農户,不能機械地判令其繼續履行合同,而應適時判令解除承包關係。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如硬要機械地判令其繼續履行合同,當其拒絕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往往不便強制執行,因這有別於財產關係的執行。所以,適時作出解除承包關係的判決,發包方才好把空出的土地承包給其他農户。這樣才能更有利於維護中央關於穩定土地承包的農業政策,從而取得社會效果和政策效果的統一。4.農業效益比較原則。土地承包合同都規定了土地的用途,而且大多數土地承包合同規定土地的用途是種糧食。但是,往往有些承包户承包土地後,會改變約定的土地用途,如有的不把承包的土地用於種植糧食,而是開挖成魚塘,用於養魚等。對於這類情形,筆者認為衡量標準是:看承包户改變土地約定的用途是否有利於提高農業效益,使自己增收。如果農户改變約定的土地用途是自覺落實國家關於調整農業生產結構的政策,有利於提高農業效益,那麼就不能認定其違約,相反還應認定原合同約定因違背農業政策而無效;
如果農户改變約定的土地用途並非是調整農業生產結構、提高農業效益的需要,則應認定承包户違約,並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

誰違約誰擔責——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