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實用文 書信 面試 實習 實習報告 職場 職責 勵志 名言 熱點
當前位置:人人簡歷網 > 熱點 > 黨建文案

領導幹部個人報告事項規定全文3篇

欄目: 黨建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2.25W

一名領導幹部,你在書寫個人報告事項規定的過程中,一定要重視格式正確,那麼都知道有哪些值得留意的事項嗎?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領導幹部個人報告事項規定全文3篇,供大家參考。

領導幹部個人報告事項規定全文3篇

領導幹部個人報告事項規定全文1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其中,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數量、面積以及車庫、車位、儲藏間都是要報告清楚的。但調查發現,由於思想認識不足、概念模糊不清、職權不明確等導致房產事項存在漏洞現象,應予以重視。

一是思想認識不足。個別領導幹部沒有充分認識到貫徹執行《規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沒有從根本上對自己進行深刻剖析,總認為個人的事情無需向組織説明和報告,這些純屬“家務事”,由於這些錯誤認識和模糊觀念的存在,導致部分領導幹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自覺性不強,不能按規定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有的甚至根本不報,嚴重影響了此項制度的落實。

二是概念模糊不清。查核發現,儘管近年來組織一再強調關於報告房產的重要性,一再宣傳解釋房產填報規定要求,但仍有部分領導幹部由於對概念模糊不清少報告持有房產或車庫、車位、儲藏間情況,因此受到嚴肅處理。

三是職責不明確,監督不到位。中央規定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紀委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幹部的報告,現實中往往由於同級監督難以奏效而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另外,由於怕給領導幹部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一般情況下對報告的內容都予以保密,不向羣眾公開,導致大部分是以組織監督為主,羣眾監督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因此,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學習《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制度》,充分認識實行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主動性,做自覺接受監督的表率。組織幹部認真學習“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表填報指南”,熟悉掌握個人事項填報的相關規定和具體要求,特別對易錯易漏點進行集中培訓。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執行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領導幹部個人報告事項規定全文2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第五條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

第七條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併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籤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籤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第九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彙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閲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閲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閲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羣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範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佈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領導幹部個人報告事項規定全文3

第一條 為規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工作,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查核結果認定與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會同幹部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漏報行為:

(一)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台灣情況的;

(二)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三)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

(四)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

(五)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

第四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

(一)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

(二)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

(三)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台灣居民通婚情況的;

(四)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況的;

(五)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

(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

(七)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八)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

(九)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

第五條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情節較重是指少報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説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説明、無法説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説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領導幹部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一)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三)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