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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經銷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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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供銷人):

授權經銷合同書


地址:電話:

乙方(經銷人):證件名稱及號碼:

地址:電話:

合同簽訂地:

甲方為專業的量身訂做整體櫥櫃、衣櫃、書櫃、滑動門等系列傢俱的生產廠家,並創辦了“瑞楓家居”品牌,用以全國連鎖經營。為擴大品牌知名度,開拓市場,特授權乙方為中國省市的區域經銷商,在經銷期間,乙方必須守法經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經銷條件。為促進品牌市場競爭力,維護品牌聲譽,甲乙雙方特簽訂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經銷產品範圍:“瑞楓”品牌的壁櫃門、隔斷門、衣櫃、書櫃、櫥櫃、內置格架等相關產品。

二、經銷地區:以區域為限。

三、乙方加盟條件及形式

一、乙方在甲方所授權上述區域以“瑞楓家居”品牌形象設立專賣店或零售店。

二、乙方經營場所內的樣板必須為甲方(有償)提供的樣板貨品(取消授權後不得擺放甲方樣板貨品)。

三、乙方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只經營瑞楓品牌壁櫃門、隔斷門、櫃體、櫥櫃、內置格架等相關產品。

四、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定後1月之內,即在所授權區域內開設“瑞楓集成家居”產品專賣店或零售店(店址及電話),如在此期限內乙方還未開設專賣店的則視作乙方自動棄權。

五、瑞楓壁櫃門、隔斷門等產品所需散件及所有配件,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櫃體、邊框、軌道、頂底輪及五金件必須從甲方採購,否則將一律認定為假冒瑞楓產品,並不得在瑞楓集成家居系統專賣店內銷售。同時甲方有權取消其經銷資格。

六、產品的零售價格:乙方應維護市場售價,以保護品牌形象(由甲方提供零售價,附後),其市場零售價不得低於甲方提供零售價目的百分之二十。

七、銷售額度:乙方的開店啟動期為三個月(自本協議籤屬之日起),三個月後乙方應每季度完成不少於10萬元的訂單額度,並保證第一年度總銷售額度達到50萬元;第二年起每年銷售額不得低於80萬元。

八、乙方代理區域為省會城市或直轄市時,一年內開立專賣店不少於2個,其旗艦店實際使用面積不得少於100㎡;代理區域為地級城市時,一年內開立專賣店不少於2個,旗艦店實際使用面積不得少於80㎡;所有店面必須統一形象進行裝修。

九、品牌保證:乙方必須交納10000元保證金作為押金;交納10000元作為加盟費。甲方未收到相關指定區域加盟費和保證金時,本授權合同無效。

一十、若乙方違犯(包括但不限於)本條第1至9款任一款之規定,則甲方有權終止乙方使用“瑞楓家居”品牌;同時,乙方須立即停止使用“瑞楓”商標、樣本、標識等。

四、甲方給予乙方的市場支持:

一、乙方新開店面的免費店面平面設計方案、門楣MO、店內宣傳海報MO等CI宣傳資料。

二、免費提供店員及測量、安裝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免費提供經營期間的營銷策略及技術指導。

五、進貨價格及獎勵政策:

一、乙方的進貨價格以甲方現市場零售價的折計算,具體見附表。此價格不含測量、設計、運費、安裝費及税費。

二、若乙方完成雙方事先商定的全年定貨任務以上的部分,甲方給予乙方2%的返點獎勵(以同等價值的貨物形式)。

三、若乙方未達到甲方規定的年銷售量,甲方有權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撤消乙方的特許經銷權,停止向乙方供應“瑞楓”產品。

保留乙方的經銷權,但可以另行授權該區域符合條件的其它經銷商經銷“瑞楓”產品。

六、雙方責任及產品的質量保證:

一、乙方負責接單、上門測量、設計出圖及產品的安裝、售後服務。

二、甲方負責按乙方傳真或E-mail的圖紙或尺寸,按時按質將貨品交付乙方指定的武漢貨運公司並儘快通知乙方;甲方正常出貨期為10到15天。

三、在經銷期間,因甲方或乙方單方面原因導致的責任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雙方責任先後及導致後果大小按比例分擔。

四、乙方從甲方採購的瑞楓品牌產品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在接到貨物後3天內向甲方提出,經甲方鑑定確屬質量問題,甲方負責補償,補償方式原則上以貨物替代為主。運輸途中造成損壞不在索賠範圍之內。

七、定單之確認:本協議所訂購商品,其數量、價格及裝運期等均在每筆交易中以電話或傳真形式逐筆確認;

八、付款:甲乙雙方採用先付款後生產的方式逐筆結算。因時間關係,甲方以乙方傳真至甲方工廠的訂貨圖紙為依據進行下單生產,圖紙一經下單不得再行更改,否則應承擔改圖引起的費用。乙方應在傳真訂單後儘快將全部貨款打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户,並立即通知甲方進行生產,因

乙方款項不到位引起的誤工期等責任由乙方負責。

九、品牌維護:乙方必須積極推廣並維護甲方品牌的社會聲譽,保證售後服務。乙方必須在專賣店內或宣傳資料上以文字形式顯著標明“瑞楓”品牌產品的防偽標識及投訴電話,以利客户識別;客户投訴每年不得超過3次,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假冒偽劣產品替代甲方產品,一經發現,甲方有權作以下之一處理:

一、甲方處以乙方罰款2000元或罰沒乙方保證金2000元(該保證金應及時補足),直至取消乙方經銷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

二、解除本協議,收回經銷權,扣除乙方全部保證金,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乙方有義務每隔3個月向甲方詳細報導市場情況及消費者意見,並常提供市場上其他同類商品的樣品、價格、銷售情況及廣告資料等供甲方參考。:

十一、廣告宣傳費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自行承擔在上述地區的一切廣告宣傳費用,並且:當乙方代理區域為省會城市或直轄市、一級城市時,其每年投入的廣告宣傳費用不能低於元;當乙方代理區域為地級城市時,其每年投入的廣告宣傳費用不能低於元;乙方宣傳所用的圖樣及內容須事先經甲方同意。若甲方認為有必要做全國性或乙方代理區域的媒體廣告時,乙方必須配合並按比例分攤廣告費用。

十二、協議有效期: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有效期自年起年月日至年月日,若乙方一年內未違約本合同可順延一年;如雙方不同意續約,任何一方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書面通知對方,如果一方不按此協議條款履行,另一方有權中止合同。雙方合同終止後,乙方有義務按時按質完成原由乙方經手“瑞楓”品牌產品的售後服務約定時,甲方負責退回保證金給乙方。

十三、仲裁:凡因本協議所發生的爭執,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應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合同,同等有效。雙方簽署的售貨確認書、傳真件或設計圖紙同等有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供貨人):乙方(經銷人)

代表: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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