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物業管理接管驗收時,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下列物業資料:
(1)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安裝、使用説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4)各專業部門驗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屬清單(包括業主姓名、聯繫方式等);
(6)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四)授權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採取勸阻、制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
(五)審定乙方擬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七)負責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八)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九)及時繳納未出售的空置房和出租房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十)不干涉乙方在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範圍內的管理、經營業務;
(十一)在整個物業區域房屋交付使用2年的期限內,配合行業主管部門街道、社區及業主籌建業主委員會;
(十二)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十三)_________。
第十八條 乙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對項目設計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議;
(二)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物業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委派有崗位資格要求的人員履行本合同;
(三)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本物業項目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負責監督;
(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自主開展各項物業管理經營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通過合法有效方式解決拖欠物業服務費的問題;
(六)建立、保存物業管理帳目,及時向業主公告本管理區域內的重大物業服務事項,每_________個月公佈一次物業服務費用收支賬目;
(七)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八)本合同終止時,向甲方或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物業管理用房、物業檔案資料和屬甲方或業主委員會所有的其他資產,並辦理交接手續;
(九)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管理委託給第三方;
(十)接受業主、使用人、甲方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等的監督,不斷完善管理服務,每_________月向甲方報告本合同履行情況;
(十一)與甲方一起在整個物業區域房屋交付使用2年的期限內,配合星夜主管部門、街道、社區及業主籌建業主委員會;
(十二)法規政策規定由乙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十三)_________。
第十九條 在管理過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均構成對乙方的免責事由,乙方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損害;
(二)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刑事犯罪等違法行為等事由所致的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標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損害;
(四)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過失所致的損害;
(五)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專有部分的火災、盜竊等所致的損害;
(六)因乙方書面建議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或改進管理措施,而甲方未採納所致的損害;
(七)因20%以上業主延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所致的損害;
(八)因甲方(包括業主委員會)或他方指揮調派乙方工作人員所致的損害;
(九)本合同標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自然或人為的任何損壞。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車場內,車輛被竊、被破壞或車內財物被竊的損害;但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管責任的,不在此限;
(十一)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的。
第二十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露、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乙方因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甲方在購房者購房時明確購房者除前期物業管理費、電梯水泵運行費外應繳納的涉及物業管理的有關費用如下:
┌─┬───────────┬──────┬──────┬────────┐
│ │ 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收費總額 │ 收費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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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裝修垃圾清運費 │ │ │ │
├─┼───────────┼──────┼──────┼────────┤
│2 │裝修保證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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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汽車車庫物業管理費 │ │ │ │
├─┼───────────┼──────┼──────┼────────┤
│4 │汽車車位物業管理費 │ │ │ │
├─┼───────────┼──────┼──────┼────────┤
│ │ │ │ │ │
├─┼───────────┼──────┼──────┼────────┤
│ │ │ │ │ │
└─┴───────────┴──────┴──────┴────────┘
如乙方違反甲方與購房者的約定,擅自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甲方承諾雙倍返還購房者擅自收費部分或超出標準的部分的款項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 包括但不限於30%以上業主延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管理目標,責任由違約方承擔,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逾期未整改且嚴重違約的,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甲方可另行選聘物業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乙方決定不再接受委託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
本合同期滿,業主委員會沒有將續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見通知乙方,且沒有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乙方繼續管理的,視為合同自動延續。延續期限為本合同的期限。合同自動延續期間,業主委員會決定不委託乙方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決定不再接受委託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項下物業管理合同終止後,在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接管本物業項目之前,除甲方或業主委員會要求乙方提前撤離外,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為甲方提供3個月的過渡期物業管理服務,過渡期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費標準不變,由乙方收取;3個月過渡期滿後,必須按規定進行交接、撤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除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外,責任方須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並應向對方支付_________萬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移交物業管理權,撤出本物業,協助甲方或業主委員會作好物業服務的交接和善後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或業主委員會移交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專項維修資金及帳目等。乙方在合同終止後,不移交物業管理權,不撤出本物業或移交管理用房及有關檔案資料等,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二十九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db32/t538-XX》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頁,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方式解決。
(一)提交(□蘇州,□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由蘇州市房產管理局解釋。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