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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證人申請書3篇 庭審證人:證言的權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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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簡介了“出庭證人申請書”,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文書,用於申請在法庭上作為證人出庭陳述。文章將介紹該申請書的基本內容和格式要求,旨在幫助讀者瞭解和正確使用該文書,以確保證人能夠有效地參與司法程序。

出庭證人申請書3篇 庭審證人:證言的權威力量

第1篇

貴院受理王__瑩與馮__威離婚糾紛一案,並決定於20__年12月18日開庭審理。

為了查明原被告感情徹底破裂、孩子馮梓宸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顧、夫妻共同債務等事實,原告此前向貴院申請准許何__(原告的母親)和劉__(被告父母的鄰居)出庭作證。

為了查明上述事實,原告的代理律師曾經向何__、劉__、何__芳(原告的小姨)、何__花(原告的大姨)和李__(原告的鄰居)等證人進行調查,製作了相應的調查筆錄。由於在上次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開庭時間尚未確定,何__芳、何__花和李__均無法確定是否可以出庭作證,因此原告只申請了何__和劉__出庭作證。如今,何__花、何__芳和李__等人均表示可以在20__年12月18日出庭作證。

在離婚糾紛中,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歸誰撫養和夫妻共同債務,都是十分重要而且必須查明的事實。

何__芳、何__花作為原被告雙方的債權人及親戚,可以證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存在;而李__作為原被告的鄰居,可以證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孩子馮梓宸的撫養狀況。他們均是查明上述事實必不可少的證人。

出庭證人申請書3篇 庭審證人:證言的權威力量 第2張

第2篇

申請人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委託和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被告人xxx罪一案中擔任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申請貴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關鍵證人高xx出庭作證。(姓名:xxxx,性別:xxx,身份證號碼:xxx,現住址:xxx號樓x室。電話:xxx)

申請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對本案依法作了調查,會見了被告人xxx,並仔細閲讀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發現案卷材料的證言和辨認筆錄中只有xxx的言詞證據,申請人認為其證言和辨認筆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關鍵證據,是本案的孤證,其無法與其他證據佐證,證明被告人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第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人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並負責安排出庭作證。”據此,我們依法向貴院申請上述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免遭錯誤的刑事追訴和判決。此致

第3篇

申訴人於20--年到被訴單位上班,從事專業的拉絲工作,合同每年一簽,合同約定每月保底工資是1000元,到了20--年6月30日,被訴人關閉了拉絲車間,要求申訴人到另一個車間參加勞動,可是申訴人根本不會操作,無法適應新的工種。因此,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發生了的變更,改變了原有工種,造成了勞動合同中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新的工作,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現在申訴人在公司已經工作了6年,應得到7個月的平均工資。即7-1000元=7000元的補償金。在簽訂勞動合同後,被訴方一直沒有給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建立用工關係,必須要簽訂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佈)》第十條規定: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係。至此,被申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享有仲裁請求所述的權利。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仲裁委員會委申請仲裁,請依法公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