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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起訴狀4篇 經濟糾紛引發的法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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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題為“經濟糾紛起訴狀”,將圍繞經濟糾紛相關訴訟文件展開深入探討。經濟糾紛起訴狀是在涉及經濟糾紛的法律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通過對經濟糾紛起訴狀的解讀和分析,旨在為讀者解答關於該文件的一系列問題,助力企業與個人合法維權。

經濟糾紛起訴狀4篇 經濟糾紛引發的法律紛爭

第1篇

上訴人:李x,男,x5年6月2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號;

上訴人:薛,男,x7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x號;

被上訴人:丁,男,出生於x9年6月24日,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村。

被上訴人:瀋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該公司經理),住所地:xx市x村。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遼寧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1、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被上訴人丁於x0年10月15日開始供應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萬餘棒,價值人民幣30餘萬元。與事實不符。丁在庭審中卻實提供了部分養菇户簽字的收條,因為上訴人不知道此事,於是庭審後原告要求籤字的養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説清,可是一審主審法官態度蠻橫,不接待養菇户,於是養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説明,即大部分養菇户出具的收條是x0年7月3日簽訂菌棒購銷合同因菌棒的質量原因(當時丁和康口頭約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合夥人康根據每户的成活率情況答應給種菇户補的菌棒。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2萬棒都是被上訴人丁履行合同供應的菌棒數量。

2、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做生棒協議簽訂後,原告的用户從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萬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條),價值35萬元。與事實不符。根據丁供應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來算上訴人只能夠生產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萬棒。一審法官應當明白木桶效應即按照丁供應的花生殼、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無法生產,也做不成14萬棒菌棒。而且至今丁也沒有將所欠的花生殼、玉米芯補齊。因此,認定拉走價值14萬棒的原料及價值35萬元是與事實不符的。

3、被上訴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約定的姬菇50萬棒至今一棒也沒有供應。造成廣大養菇户品種單一,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導致部分平菇銷售困難,價格偏低。

1、 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齊180萬購貨款,是因為被上訴人丁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x0年9月23日開始供貨,並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一棒菌棒也沒有供給上訴人的養菇户,更甚者至今丁也沒有供齊70萬元的菌棒。因此,上訴人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沒有繼續支付購買菌棒款,即上訴人不繼續支付菌棒款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

2、 被上訴人已供貨近70萬元是錯誤的。上面上訴人已經對丁實際交貨數量已經説明清楚,在這裏不再論述。

3、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違約,請求賠償證據不足。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已經認定丁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供應第一批貨,已構成違約。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論述中又稱原告訴丁違約賠償證據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訴人認為作為一名法律知識淵博的老優秀法官不可能違法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應當是年歲已高的原因造成邏輯思維出現了混亂,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錯誤論述,上訴人表示理解,請二審法官糾正過法官的思維混亂造成的錯誤。

4、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第一次供貨數量未明確約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貨數量也未約定。但是依據合同法第62條第五款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雖然沒有詳細説明第一次供貨數量及每日供貨數量,但是被上訴人丁應當按照總共貨量和供貨時間均衡的供貨。而不能以第一批貨物供貨數量約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貨,而逃避違約責任。

5、 一審法院認為x0年10月9日丁與康及二原告為公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看,是在未供貨及貨款未全部付清的情況下籤訂的,此協議可視為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是錯誤的。上訴人在丁與康合作協議上簽字,明明是公證人身份,只是對該份協議見證。而且該份協議的內容只是丁與康合作事宜,根本沒有涉及丁與二上訴人之間的合同內容。不知道一審郭法官哪來的突發奇想,將毫不相干的兩份協議聯繫的天衣無縫,真是天才呀!這樣的法官還在基層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請求二審法官認真閲讀並調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與康簽訂的合作協議內容,該協議是否真的能證明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

一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違約,繼而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可是,一審法院在論述中已經認定了丁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本案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是相互矛盾的。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法律依法進行判決。

1、一審判決中稱本院認為雙方應進行結算,被告欠原告的料應給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如被告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原告可另行訴訟。是推卸審理責任的做法是錯誤的。這種做法真是讓人啼笑皆非,上訴人如能與對方進行結算,協商解除合同,上訴人還花一萬八千多元的訴訟費找你法院解決啥?丁給付貨物不足70萬元在該判決書中已經認定,而且在訴訟請求中也要求被上訴人退還購買菌棒款,為啥還要求上訴人另訴,是不是法院缺錢?你法官在退休之前準備多為法院搞點創收呀!一審法院到底是在為上訴人解決問題,還是人為的製造矛盾、製造不和諧的社會因素呀?

2、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對因有事晚來的當事人薛xx大聲呵斥,不讓其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並強行將薛攆到旁聽席。可見,一審法官剝奪上訴人質證權、辯論權的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已經構成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依法查清事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此,懇請貴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實的情況下,嚴厲懲罰坑農害農的違法和違約行為,給xx村的農民一個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決。

經濟糾紛起訴狀4篇 經濟糾紛引發的法律紛爭 第2張

第2篇

原告人:××市××區××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被告人:××市××區××商店 地址:××市××區××大街×號

3. 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

原告和被告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從原告處購進西鳳酒200箱,價值人民幣3萬元。原告於當年10月19日將200箱西鳳酒用車送至被告處,被告立即開出3萬元的轉帳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銀行轉帳時,被告開户銀行告知原告,被告帳户上存款只有1.2萬餘元,不足清償貨款。由於被告透支,支票被銀行退回。當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貨款時,被告無理拒付。後來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經理不在為由拒之門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和第134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貨款,並賠償由於被告拖欠貸款而給原告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起訴人:××市××區××公司(公章)

第3篇

原告:× ×市× ×工業研究院。 地址:× ×市× × ×路×號。

委託代理人:×××,× ×市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市××製藥廠。 地址:× ×市××區××路× ×號。

1.被告應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原告實驗技術轉讓費用25萬

原告× ×市× ×工業研究院與被告××市× ×製藥廠於l9× ×年×月就丁胺那黴素實驗室技術成果轉讓達成協議,並於同年×月×日在××市正式簽訂科技轉讓合同。合同規定:乙方(××市× ×製藥廠)應向甲方(××市××工業研究院)支付實驗室技術轉讓費用30萬元。合同生效後,乙方先付甲方5萬元。小試驗開始時支付甲方5萬元,試驗結束後再支付給甲方5萬元。之後,每個月支付5萬元,3個月內付清。squo;squo;合同生效後,被告依照合同規定先支付了5萬元;原告也按規定,交給被告技術資料和丁胺那黴素實驗室技術。後來被告來原告處進行小實驗複核,按合同規定應支付5萬元,但被告未交付。當時原告慮及雙方的友好關係,未再當面提出先交錢後實驗的要求。被告派人進入實驗室,連續進行了3次小試驗驗收工作。可是被告在實驗開始時未付錢,實驗結束後按規定應付的5萬元也未交付。被告甚至在實驗時還提出了一些合同上未曾列入的要求,原告稍有異議,被告便指責原告未履行合同。實際上,被告如此行事,正是為自己不履行合同在尋找藉口。後來,為了妥善解決問題,原告特派有關處、室負責人赴京與被告磋商,希望雙方原有的良好關係不要因此而受到傷害,要求被告按照合同辦事,結果卻未能得到解決。此後,原告又曾委託××律師事務所致函被告,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有關人員前來上海協商解決,而被告仍無誠意,競採取拖延搪塞的辦法,至今未作迴應。為此,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尚欠原告的實驗技術轉讓費用25萬元,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依法判決。

第4篇

原告:xx市魚粉廠。住所地:xx市xx街號,郵政編碼:  廠長電話:。

委託代理人:馮,男,一九四五年出生,系魚粉廠副廠長。

駐沈聯繫人:胡,駐瀋陽旅社房間,電話:。(下達傳票等文書,由胡傳遞。)

訴訟請求:索要貨款四萬元,並由被告償付利息。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每月為x元。

x年七月,被告與原告簽訂了購銷魚粉合同。合同規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國產魚粉二十噸,總貨款為四萬元,貨到付款。七月二十日,魚粉送到後,被告則不履行合同規定,以現有錢款急於買飼料,暫欠幾日,賣完雞蛋即還為理由,不付貨款。原告因生產急需資金,故派人常駐瀋陽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樣理由一再拖欠,原告為了維護正常生產,不得不支付利息到銀行貸。至1xx年7月13日,被告以效益不好,連年虧損,現已轉為個人承包為理由寫下一紙欠據,企圖繼續賴賬。被告既然無錢,為什麼能去購買飼料?為什麼能擴建場舍,修築院牆?既然連年虧損,付不起魚粉錢,為什麼還要和魚粉廠簽訂購銷魚粉的合同,轉嫁虧損於他人?被告無理抵賴貨款,並與此同時,不顧他人利益,利用他人資金,擴大生產,為己賺錢,缺乏社會主義經營道德。

原告系集體企業,靠貸款和職工集資生存,被告佔用原告大量生產資金,使原告生產陷入危機,已再無法忍受,故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照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判令被告一次性償付貨款四萬元,另外,按原告在銀行貸款利率,每月付利息x元,至還清貨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