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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加工合同2篇 "承攬加工合同:全面瞭解與互惠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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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加工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商業合同形式。根據合同約定,甲方將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給乙方進行加工或加工和組裝,並支付一定的報酬。雙方在合同中明確了交貨時間、質量標準、報酬及違約責任等事項。該合同適用於製造業、傢俱業、紡織業等行業

承攬加工合同2篇

第1篇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就甲方向乙方採購相關___________等小商品事宜約定如下:

1、品名____________,規格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

2、品名____________,規格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

3、品名____________,規格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

總金額(含税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其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負責按甲方要求製作__________樣品,經甲方去人後的樣品將作為乙方最終交貨的標準。

合同生效且_______%預付款到乙方賬户、確認協議第一條中各拼命的尺碼數量後_______天內交貨(具體數量雙方那個協商去人以書面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確認)。

按照甲乙雙方事先確認的樣品為標準,貨物主要技術指標説明:

以甲乙雙方確認的樣品為準,如甲方發現貨物的品種、面料、數量、顏色、規格與裝箱單不符,應與收到貨物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經乙方核實後,儘快做出相應的處理。若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本合同標準,乙方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應當由乙方承擔。

乙方按其企業或行業標準提供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合同生效且受到乙方發票後______日內甲方支付總價款______%作為預付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約定匯款方式為甲方電匯,乙方收款賬户為:

最終結算金額以實際定作、雙方簽字確認的數量和金額為準,自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_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其餘貨款。

1、合同生效後合同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合同一方有權要求違約一方支付總合同金額的_____%作為違約金。

2、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約定時間製作樣品的,不能按時交貨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3、若乙方提交的樣品和甲方定作的_______小商品存在較大差異,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調或者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其生效。合同未盡之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承攬加工合同2篇

第2篇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一般來説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攬人用自己的設備、技術、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經常被混淆。

法律之所以區分各種有名合同,並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中針對各類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原因在於立法者對各種契約關係中的利益關注程度不同。首先,從實體法即《合同法》的規定來看,雖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還是有着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別:比如合同法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改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為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等。法律賦予定作人如此諸多的權利,也就是讓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反過來也就是説,只有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合同,法律才確認其為承攬合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解釋也就是説,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產人生產過程、而相關商品生產人也同意定作人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時,雙方才稱得上達成了“加工承攬”的合意。在現實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諸如“留置權”的約定,但如果該合同中沒有定作方控制生產過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合同明確排斥定作方對生產方的必要控制,則不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留置權,都不能認定雙方簽定的合同是承攬合同。 其次,從訴訟程序法來看。最高法在關於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做如此規定,是為了達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過訴訟管轄權的制度構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實的發生地,以方便辦案。這説明司法機關關注的也是承攬合同的加工過程,審查的重點也是加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從這一方面來看,説明法院系統亦認為注重加工過程約定的合同才是承攬合同,反過來解釋就是,不注重加工過程而只注重標的物交付和轉讓的合同的應當是買賣合同。

由此可見,二者的區別關鍵在於: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於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反之則屬於買賣合同。

1、買賣合同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後的一項附隨義務。

2、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雙方約定的出賣人應交付的物;承攬合同中的標的物只能是承攬人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工作成果,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無此權利。

6、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起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可由買受人承擔,也可以由出賣人承擔。承攬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工作物意外滅失的風險。 因此,實務中最重要的是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對生產進行控制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約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一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須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應認定為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