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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合同4篇 《詳解車輛買賣合同,避免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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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就車輛的買賣事宜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包括買賣雙方的基本信息、車輛的詳細信息、價格、交付時間、支付方式、保險等內容。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後,可保障雙方的權益,避免發生糾紛。

車輛買賣合同4篇 《詳解車輛買賣合同,避免交易風險》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2.車輛 (是或否)因為質量問題而進行過更換、退貨或主要零部件的維修、更換,原因是 。

本車價款(不含税費或其它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過户手續費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

其它支付方式,如使用汽車消費貸款等支付方式以補充合同形式另行約定。

過户手續費由乙方承擔 %,即 元(大寫:元);甲方承擔 %,即 元(大寫: 元)。

車輛過户時將過户手續費支付給雙方約定的過户手續辦理方。

過户手續辦理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過户、轉籍手續。

甲方應於本車過户、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後 個工作日內在(地點)向乙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憑證(見附件二)。

在車輛交付乙方之前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甲方承擔;在車輛交付乙方之後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乙方承擔。

1.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乙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憑證。

3.甲方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5.對轉出屬地的車輛,乙方確認已經瞭解註冊地對於遷入機動車限制性規定,確認該車輛符合當地註冊登記標準。如果因非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在當地註冊登記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1.甲方為法人的或通過法人機構委託銷售、拍賣的,應按照附件一提供二手車技術狀況表,作為合同的一部分。

2.車輛完成交易後,甲方向乙方提供 個月的質保,質保範圍為 。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車輛信息不真實或甲方故意隱瞞相關車輛信息,包括三包記錄、維修記錄、改裝記錄等,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甲方未按合同的約定期限將本車及其相關憑證交付乙方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由甲方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的 ‰。(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本車價款的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 ‰。(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因甲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還車輛價款並承擔相應損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返還車輛並承擔相應損失。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委託第三方調解解

本合同一式 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車輛買賣合同4篇 《詳解車輛買賣合同,避免交易風險》 第2張

第2篇

原告:張豐,男,38歲,漢族,無業,住山西省長子縣鳳凰村。

被告:崔南,男,36歲,漢族,長子縣煤礦設備廠工人,住山西省長子縣城關鎮南環路1號。

原告張奉訴被告崔南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劉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豐、被告崔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豐訴稱,20xx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該車產權,卻以產權人名義與原告簽訂購車協議,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宣佈該購車協議無效,並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崔南辯稱,當時覺得屬於企業內部承包性質,被告有權將該車賣給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還購車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xx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一份,該協議寫明“茲有被告擁有產權的楊子中巴長途客車一輛(車牌號為晉b-95950),欲轉讓給原告”。協議規定車價為人民幣十二萬一千元整,被告保證該車產權過户前所有手續、證件齊全,真實有效,過户費用三千元由原告負擔,為保證該車的順利過户,被告同意原告預留過户抵押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的要求,過户之後退還被告。協議簽訂後,原告當即交給被告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給原告寫了車款收條,並且將有關機動車行車證等證件交給了原告。之後,雖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關部門辦理該車過户手續,但被告一直以種種藉口不肯一同前往,後經向有關部門詢問,原告才得知該車的車主不是被告,而是長子公路客運公司。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車輛買賣合同中所指晉b-95950麪包車車主為長子公路客運公司並非被告,被告並不享有該車產權,不具備該車的處分權利;被告在合同中隱瞞車輛真實情況,致使原告在不瞭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原告與被告所籤《購車協議》應該視為無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應予支持,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該合同無效、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購車款十一萬元並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賠償原告自20xx年4月12日至本判決生效之目的利息損失。

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負擔,該款因原告已預交,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3篇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基本情況。

(1)銷售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説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以上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説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後,如發現屬於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可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繫、解決。

8.如屬於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汽車交易市場主辦單位留存 份(市場留存期一年)。

第4篇

借款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共計 _____天。

月利息為借款總額的 ___%,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自合同簽訂日起開始計息,甲方於每月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利息。如甲方未能按時支付利息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後,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 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還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必須提前__天通知乙方,甲方同意利息按足月收取。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借款總額20%每天的違約金,逾期超過五日的,視為甲方徹底違約,乙方可以終止本借款合同,甲方抵押車輛所有權無條件歸乙方所有,且甲方無條件配合辦理過户手續,並承擔過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2. 關於爭議解決:如雙方產生爭議需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但需保證抵押車輛的安全。.若是由於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2. 乙方需妥善保管好甲方所抵押的物品,並於甲方還清本息時一次性歸還甲方。 第六條 抵押物的處置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五日後,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挽回損失,甲方同時簽署《逾期變賣委託書》。

第七條 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5.借款人捲入或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信地址.聯繫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