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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位租賃合同3篇 地下車位租賃:保障車輛安全,便捷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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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位租賃合同是指出租方將地下車位出租給承租方,並明確了雙方在租賃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協議。本合同規定了租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以及續租和解除合同的相關條款。租賃地下車位的合同為雙方提供了明確的規範和保障,確保租賃雙方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地下車位租賃合同3篇 地下車位租賃:保障車輛安全,便捷停車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地下停車位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出租人取得座落於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地塊花園名稱:,承租人租賃該花園的地下停車位(以下簡稱該車位),租賃期限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該車位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幢地下層,該車位編號為(該車位平面圖見附件一)。

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該車位租金總額為佰拾萬仟佰拾元人民幣整(大寫)。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逾期在90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計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並於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5日內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後,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已交租金不予退還。承租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租人同意後,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計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二)該車位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項所列條件:

1、該車位所在樓棟已取得規劃驗收批准文件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回執;

除不可抗力外,出租人未按照第十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車位交付承租人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逾期在90日內,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計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交付車位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90日,承租人有權退車位。承租人退車位的,出租人應當自退車位通知送達日起5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承租人全部已付款2%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起至實際交付日止,出租人按日計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承租人使用該車位期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和該車位所在樓棟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除本合同、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另有約定者外,承租人在使用該車位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使用與該車位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並按照共用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租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車位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出租人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為:。該企業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停車管理服務備案手續。管理期間,由物業管理企業收取地下停車管理服務費,提供地下停車物業管理服務。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兩份,承租人一份。

地下車位租賃合同3篇 地下車位租賃:保障車輛安全,便捷停車 第2張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合同雙方就地下停車位租賃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供雙方共同執行。

1.該停車位位於市路號小區(以下簡稱本小區)第幢地下層,該車位編號為。

3.該車位左側為:□停車位/□牆體/□其他;右側為:□停車位/□牆體/□其他:。

4.該車位適合停放車輛類型為。甲方應確保本停車位處於適租狀態。

租賃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車位租賃費後,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將本停車位交予乙方使用。

1.逾期在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並於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日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已交租金不予退還。乙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甲方同意後,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計算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1)該車位所在樓棟已取得規劃驗收批准文件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回執。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六條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將該車位交付甲方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逾期在日內,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車位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日,乙方有權退車位。乙方退車位的,甲方應當自退車位通知生效之日起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乙方全部已付款%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已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乙方使用該車位期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和該車位所在樓棟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除本合同、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另有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該車位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使用與該車位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並按照共用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甲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車位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甲方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為:。該企業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停車管理服務備案手續。管理期間,由物業管理企業向乙方收取地下停車管理服務費,提供地下停車物業管理服務。

2.甲方出售本停車位的,甲方應當至少提前日將出售價格及付款要求等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本停車位優先購買權。乙方應當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內書面答覆甲方是否同意按甲方通知的要求購買本停車位,乙方不同意購買或逾期未答覆或逾期未明確答覆同意按甲方通知要求購買的,視為乙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甲方有權另行出售本停車位。

3.乙方放棄其本停車位優先購買權的,本合同終止,乙方應當立即交還本停車位,甲方應當無息退還未發生的本停車位租金。

1.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本合同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合同,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本合同的條款、附件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合同,在此之前的口頭約定、書面資料不構成合同的內容因而無法律效力。

2.本合同簽署前,雙方都應向對方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3篇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現將甲方私家車位租給乙方作為車輛(車牌號)停放使用,並簽訂如下合同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和執行。

一、本車位租金元整(元整)/月,支付方式為,乙方到期如需續租,需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乙方留存租金收條作為支付憑證,車位管理費用由甲方支付。

三、如乙方在租賃期間要該場地轉租給第三方使用時,必須徵得甲方同意方可轉租,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可收回車位,剩餘租金概不退還。

1、在租賃期間,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車位使用權,甲方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並退還剩餘租金,並賠償乙方1個月租金。

2、在租賃期間,如自然損壞產生的場地維修及檢修費用由甲方支付,如人為損壞(包括乙方)場地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責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場地,僅供乙方作停泊車輛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車輛有任何損失或被人為損壞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1、乙方在租賃期內必須按合同條款的規定按時繳付車位租金;如乙方拖欠租金達一週,即被視為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為,甲方有權將該車位收回,並保留向乙方追收拖欠費用和違約金的權利。(如因特殊情況未能如期簽訂續租合同,必須提前以書面通知或電話通知的方式徵得甲方同意,在雙方簽訂續租合同時連同拖欠的費用一併付清)。

2、在租賃期內,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車位的,乙方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並解除本合同,甲方扣除1個月租金後退還乙方剩餘租金。

3、乙方必須將車輛按車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並做好防盜措施,如發生任何車輛遺失或損壞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六、本合同以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如今後有補充作補充協議處理,與此合同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