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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協議書5篇 安全生產共識:保障員工安全與生產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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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了安全生產協議書的相關內容和重要性。安全生產協議書是企業為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一種法律文件,具有約束力。它包括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分工、安全管理制度等內容,有助於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員工的工作安全。

安全生產協議書5篇 安全生產共識:保障員工安全與生產順利。

第1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保障電信設施、設備安全暢通和施工人員及其它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甲方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甲乙雙方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書適用於土建、消防系統建設、安裝、改選、改造工程;通信管道、通信線路、通信設備安裝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活動。

第三條 甲方有權(而非義務或責任,下同)對乙方施工現場安全進行監督。甲方代表有權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乙方必須服從甲方代表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程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確保施工現場安全。

第四條 乙方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注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確保電信設備、設施安全和人員安全。

乙方應當執行國家、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標準、規範、規程。

(一)通信管道、線路施工現場,應特別重視並遵守下列要求

1. 必須設立警示信號標誌,白天用紅旗,晚上用紅燈,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種車輛的注意。必要時應設圍欄,並請交通民警協助,以保證安全。

2. 施工區域,有平行與交越電力線纜,必須採取相應措施,避免發生人員傷亡事故。

3. 施工人員進入人(手)孔作業,應先探明人(手)孔內有無有毒、易燃氣體,避免發生中毒事件。

4. 施工人員進行登高作業,應先檢查登高工具和保險裝備,避免發生摔傷事故。

5. 現場施工用電源線架設高度,必須滿足安全要求;必須安裝警示紅燈。

(二)在通信機房內施工,應特別重視並遵守下列要求

3. 施工時,不得將導線頭子遺留在設備內。每天下班前,必須清理施工現場。

4. 施工期間確須進入通信系統,應辦理借用口令手續,用畢立即歸還。

5. 施工期間布放線纜,拆除豎井、巷道防火封堵物,布放線纜完畢後,應立即重新封堵。

6. 設備安裝完畢,必須經監理、督導、電力維護人員檢查、測試無誤後,方可接通電源。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實行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承包負責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承包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乙方法定代表人應指定項目經理為主要責任人。

因乙方施工及施工管理原因造成通信設備、設施損壞、通信阻斷、人員傷亡等,一切責任、後果和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六條 乙方應當根據工程實際特別制定安全生產施工方案和專項技術措施,配置專(兼)職安全監督檢查人員。

第七條 乙方應當自開工之日起,在施工現場設置達到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並對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八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甲方報告外,施工企業還應當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傷亡事故不得隱瞞、故意遲延報告或者謊報。

(一)安全、整潔、美觀,對建設單位及甲方通信設施、設備應給予保護;

(二)材料堆放整齊有序,不得影響建設單位及甲方正常生產秩序和通信暢通;

(四)户外施工因特殊情況確需夜間或雨天施工的,乙方必須有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報項目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需夜間在公路上施工的,要設立夜間警示燈和安全防護欄;

(六)搭建作業人員臨時宿舍,應牢固,通風,布放照明電線必須安全;

(一)不得在施工現場溶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

(四)禁止在施工現場吸煙或使用明火,確因施工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應經安全保衞部門批准辦理《動火證》;

(五)需進入生產機房進行施工的,乙方應到建設單位或甲方相關部門辦理出入通信要害部位介紹信,方可進入施工。

(六)施工所需的工程、運輸車輛均由承包單位自備或租賃。承包方要確保駕駛員能夠對車輛定期進行維護、保養,運輸設備、材料的車輛應考慮好運輸線路,作到在運輸過程中遵守交通規則,注意施工安全,不出現任何差錯。承包方因工程施工所租賃的車輛必須有合法、齊全的手續,必須嚴格按照安全規範使用使用。

第十二條 違反本協議書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任一款的,由甲方要求乙方改正,並由乙方支付甲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違約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屢次違反本協議書相關條款,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參加通信工程建設資格。情節嚴重的,報告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書作為雙方施工合作框架協議的附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產協議書5篇 安全生產共識:保障員工安全與生產順利。 第2張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確保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間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書。

2、在甲方施工、租賃房屋、承攬加工業務的單位應具有營業執照和有關資質等證件,並將證件和簽訂的`合同複印件附在協議後面。

3、協議自業務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務合同履行完畢和乙方撤離甲方區域後終止。

4、乙方人員在業務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因管理不善或“三違”工作而發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的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5、甲方安全管理部門有權對乙方活動場所、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對違章作業和隱患有權要求整改和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乙方施工單位的現場安全生產、防火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確定一名現場安全負責人,並報甲方安全監察處備案。

7、乙方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築和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安全、防火要求,不得用易燃材料搭設臨時建築,禁止亂堆亂放可燃材料。

8、乙方施工作業用電、安裝電氣設備、進行電氣焊、氣割作業等,必須由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電工、焊工等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9、乙方施工作業中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要戴好安全帶和安全帽。

10、在廠區進行明火作業時,應到廠保衞部門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經同意後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11、乙方在施工中如需使用甲方電力、水源、暖氣、設備等,或需要甲方有關部門配合時,要按照甲方有關部門的具體規定辦理。

12、在進行地面開挖施工時,要事先與甲方設備動力部門聯繫,查明地下是否有電纜存在,並經該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

13、乙方在施工中如遇因甲方生產活動影響其作業進度時,應首先向甲方負責合同簽訂的部門報告,在甲方未確定協調方案前,乙方不得繼續擅自施工。

14、乙方在接受和充分理解了上述條款,並且已經採取了有效措施後方可開展業務活動。

15、本協議如有與國家法規相牴觸之處,按國家法規規定執行。

16、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業務部門、安全主管部門和乙方各一份。

第3篇

為了確保外協工程地質施工項目現場的正常生產,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員、生產設施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協議書。

一、以施工為單位,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職責是: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組織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防護知識的學習,並做好記錄,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對生產過程中的一切安全問題負責。

二、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負責施工單位日常的安全防範工作及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糾正、整改,並做好安全工作日誌。

三、施工工長必須做好人員、機具設備的安全防範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施工用車輛及駕乘人員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定期組織駕駛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隨時檢查、保養好車輛,車況不好不準出車,嚴禁貨車車廂載人。

五、施工單位加強人員管理,協調好與當地政府、羣眾的關係,避免打架鬥毆現象的發生;同時做好財物的保管維護工作,避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損失。

六、施工作業中,要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正確配戴和使用合符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施工環境的保護工作,嚴禁生活垃圾亂丟、亂扔、鑽機周圍的油、水污染環境。並注意個人衞生。

七、施工單位必須無條件地在野外項目部的統一協調、安全管理下,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並做好防雷暴、通風瓦斯工作.防食物中毒、森林防火、防盜、防中暑和有害氣體噴出等工作,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時解決。

八、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規定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應參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甲方不負任何安全責任。

九、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人事變動,由接任者繼續履行職責。

十、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以便檢查考核。

第4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建築安全生產法規及標準,就? 工程施工生產中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承包方負責建立個分包方參加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定明確可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佈置、檢查、評價、總結工程的安全生產狀況。

2、承包方負責編制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分包方進入現場施工前必須對其進行安全總交底。

3、承包方有權監督分包方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各種安全教育,並對教育效果進行評價。

4、承包方負責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並按分包作業區域劃分分包文明施工責任區,保證現場文明施工。

5、承包方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發現分包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有權制止。

6、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門有權對分包方的生產、生活區域進行檢查,對於隱患及違章有罰款權。

7、由承包方負責聯繫社會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管理工作事宜,同一協調對外關係。

8、由承包方協調各項公用安全設施及施工區域管理,減少交叉施工干擾。

1、分包方在承擔工程項目、組織施工前必須向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門楚劇相應登記的資質證書和有效的《施工企業(隊)安全資格認可證》,交納安全保證金,否則不得承包工程。

2、分包方必須尊重並服從承包方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完善自身隊伍的安全管理機構,自覺遵守承包方及承包方上級主管部門、政府部門的各項管理,並認真執行以下制度:

a、分包方單位經理、主管生產的副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及年審考核,並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資格證》上崗;

b、分包方必須設立現場安全員,新工人入場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辦《安全生產上崗證》,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分包單位人員需變化時,必須提出計劃報告承包方,工人變換工種,必須進行變化工種安全教育。

c、分包方應經常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配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a、承包方負責編制工程項目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方在承包方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項目(或單項作業)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承包審批後方可實施,變更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b、依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分包方必須執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和班、組長班前安全講話制度。

c、分包方若使用承包或其分包方的安全設備,分包方必須按規定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需經承包方驗收後,辦理書面驗收手續,方可施工,驗收手續建檔存查。

a、分包方負責施工區的安全防護,接受承包方及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各種安全檢查和獎罰。

b、分包方必須自行建立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並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檢,班組自檢,實行隱患整改消項制度。

a、分包方要認真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並認真執行,確保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時制止違章冒險作業。

b、分包方必須按承包方的要求為其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配戴,使用。

c、分包方按承包方提出的隱患,對照整改通知單及時按要求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時間、按時整改。如不能按要求整改完畢,分包方必須停工整改。否則一切後果由分包方負責。

d、分包方的施工人員有權制止各種違章指揮,有權停止冒險作業,並有權向上級安全部門彙報。

e、分包方負責其施工區域的文明施工,對辦公室、宿舍、食堂加強衞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種傳染的發生。

f、分包方負責其人員的生活管理。要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嚴禁聚眾、傳黃播淫、酗酒鬧事,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杜絕社會治安、交通、消防、觸電、溺水等事故發生。

第三條:分包方在施工期間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均由分包方自備,如發生單位間相互使用時,應由雙方有關人員辦理借用手續。借出方應保證借物符合安全需要,借入方要進行必要的檢驗,借入方一經驗收使用,則負責借入物的安全使用、損壞遺失賠償等責任,在使用過程眾造成傷亡事故,均由借入方承擔責任。

第四條:非分包方設立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器材設備以及安全標誌不得擅自拆毀、毀壞,改作別用或變更位置,因施工需要作相應變動的必須由承包協調和處理。

第五條:若分包方在施工眾與其它施工單位相遇或發生立體交叉作業,危及安全時,亦可委託承包協調處理,分包方應自覺服從和配合承包方統一調度和安排。

第六條:分包單位自備大型吊裝設備,必須在市建委註冊,經專業部門檢驗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分包方在僅此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吊裝等作業時,需在作業點的四周拉設警戒線、警戒牌和派專人落實監護,必要時可通知承包方協助和配合。

第七條:分包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類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及動用明火,消防器材不準挪作它用,電焊、氣割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禁使用電爐。冬季施工必須使用明火、加熱防凍措施時,應指定專人值班。

第八條:分包方在施工中,應注意地下設施及高低壓架空線路的保護,不得隨意向上(下)拋扔物料,不得隨意挖掘打樁。如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地下設施及高低壓架空線路的損失,責任由分包方承擔,並負責全部損失費用。如遇到情況應及時向承包和有關部門聯繫,採取保護措施。

第九條:工程項目在工作時間和從事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人員傷亡,要立即逐級上報。發生事故後,分包單位要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承包報告,並積極組織搶救傷員,保護好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要作出記錄或拍照。

第十條:分包方要嚴格履行協議的內容,因疏於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實,導致的各種事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傷亡指標由分包方承擔。死亡、重傷事故的家屬安撫及後事處理工作由死者、重傷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由於分包方達不到協議要求的,承包方一經發現,可要求分包方立即進行整改或補充完善。對安全事故隱患、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有權簽發“違章通知書”和“違章罰款單”;對嚴重違章冒險作業、嚴重違章指揮、確有隨時危及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情況不聽勸阻時,有權簽發“立即停工通知書”和“違章罰款單”,分包方應按承包方要求進行整改或補充完善,直至符合約定的條件。對於不服管理或管理不善而導致的違法、違章,承包方可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問題性質的認定及處罰規定》處以300—3000元的罰款;對出現的輕傷事故每起處5000元罰款,重傷事故處20000元罰款,死亡事故處50000元罰款。隱瞞事故不報或緩報的,追加罰款10000元。

第十二條:承包方要對安全管理紕漏的、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的分包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對問題嚴重,屢教不改,甚至不服從管理的分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分包方承擔一切經濟責任。

第十三條:分包方不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本協議分別分別職責規定施工,受到上級主管部門處罰的,承包方有權加倍處罰。

第十四條:本協議規定內容與上級規定相牴觸之處,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本協議自雙方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分包合同終止後即告終止。

第5篇

為確保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人身、項目、設備等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與規定,以及雙方簽訂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中安全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1、提供有關部門核發的符合工程項目要求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證明等。

3、應提供項目負責人的“b類人員”安全上崗證原件。

6、自帶的施工機械機具滿足安全施工需要,驗收報告等資料齊全。

分包方在工程項目( )施工期間,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無人身死亡事故、無人員重傷事故、無重大機電設備事故、無重大廠內交通事故、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無重大生產性火災事故、無重大建(構)築物倒塌、無重大職業衞生傷害事故、無重大衞生防疫事故等。

1.1遵守《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與規程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1.2 負責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對承包方項目負責人、專職安監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審查。

1.3 對承包自帶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安全防護用具,有權禁止承包方使用,並做退場處理。

1.4 對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前的安全培訓教育和上崗前的體檢工作,教育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相關規定和其他要求,介紹施工作業環境、工程現場存在的施工風險和易發生的事故,並組織進行安全考試。

1.5 負責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安全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

1.6 應建立施工區域責任管理制度,並與責任單位簽訂“安全文明施工區域責任書”,明確相關的考核獎懲細則。

1.7責任單位負責編制清包工程項目的“作業指導書”,作業前組織全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並對安全技術交底和施工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業務指導。

1.8 對分包單位的施工技術方案的編制情況進行審查,對安全技術交底及施工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現場安全設施不滿足安全需要不允許開工。

1.9 負責完善作業區域的孔洞蓋板、防護欄杆、手扶安全繩等安全防護設施,依照相關約定對區域責任管理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與考核獎罰。

1.10 監督責任單位落實“工作許可”規定,無技術措施、無安全交底的情況下嚴禁施工。

1.11 不得對承包方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約定的合理工期。

1.12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方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

1.13 協調與解決施工生產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監督落實整改措施,做到複查閉環管理。

1.14 傳達有關安全施工生產情況,及時通報相關的安全工作信息。

1.15 建立和完善現場應急搶援體系,組織開展專項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活動。

1.16 對施工生產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三違”現象進行糾查,並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獎懲。

1.17 對不服從安全管理、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的承包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責令停工整頓,或解除工程合同。

1.18 在發生人身死亡、重傷事故時,組織進行現場救援,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與上報,並按照制度、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扣除安全保證金。

2.1承包方必須服從項目部、分管單位(專業分公司)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並全面遵守在承發包合同中及現場所規定的各項條款。

2.2 承包方的項目經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和本協議有關條款的執行負全面責任。

2.3 對入場所有人員上報項目部、提供身份證件,對施工過程中入場、更換的人員必須及時上報。

2.4 提供本單位的施工資質等資料,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並對這些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5自帶的施工機械機具滿足安全規定,相關資料保存齊全,入場前將自帶的施工機械和機具清單上報發包方,並接受發包方的現場檢驗和資料審查。

2.6 組織進行作業人員上崗前的身體健康檢查,接受發包方的監督檢查。嚴禁錄用老弱病殘、患有職業禁忌症者及童工。

2.7接受發包方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調整施工人員時必須履行手續徵得發包方的同意,新入廠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教育和書面考試合格,不得安排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體檢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2.8 為施工人員配置合格的勞保防護用品用具,接受發包方的監督檢查。

2.9 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方案的編審批規定,組織做好安全技術措施書面交底工作,做好作業環境條件的檢查與確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2.10 嚴格落實發包方的“工作許可”規定,做到無技術措施、無安排交底不得安排施工。

2.11負責本單位安全施工責任區域內的安全設施的設置與維護,按照相關約定接受發包方的考核與獎懲。

2.12協調與解決施工生產中出現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措施,認真履行本單位負有的安全管理職責。

2.13 加強現場施工安全管理,確保本單位責任區域的作業環境滿足相關規定,安全設施投入及時,安全警示標識明顯。

2.14參加發包方組織進行的應急搶險培訓活動,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體系。

2.15 有權拒絕發包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和檢舉。

2.16 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並報告發包方的相關人員,緊急情況時可以組織施工人員撤離作業區域。

2.17 加強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嚴禁將工程非法轉包或違規分包。

2.18服從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承包方人員在施工期間造成傷亡、火警、火災、機械等重大事故(包括承包方責任造成發包方人員、他方人員、行人傷亡等),承包方應進行緊急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並按國務院及地方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在事故發生後的一小時內及時報告發包方、承包方的上級主管部門及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等有關機構。

2、承包方的車輛在現場發生意外,造成發包方或其它單位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害等,應依法承擔相關的賠償、治療等責任。

3、如因承包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發包方人員傷害或其它損失時,承包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4、如因承包方採取的安全措施不當,或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協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事故的,除依法由發包方或第三方承擔責任的,均應由承包方全部承擔。

5、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施工中,因承包方責任或承包方施工人員違章行為造成的人身和設備事故,承包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承包方必須配合發包方進行事故的調查和分析,相關的事故報告由承包方填報。如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發包方人員傷害、設備損壞等,發包方有權進行索賠。

7、工程最終結算前必須確認雙方無遺留勞動安全糾紛。

1、為保證本協議的貫徹執行,乙方必須向甲方交納5萬--20萬元,或管理費的30%作為安全保證金。此保證金作為對違反本協議的違約金和賠償用款,不足時由乙方補齊,節餘款退給乙方。

2.2 發生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傷害事故或重大衞生防疫事故時(非自身管理責任的意外情況除外),扣除安全保證金的30%。

2.3 發生重傷事故一人或一次輕傷三人及以上時,扣除安全保證金的50%。

2.4 發生死亡事故一人或一次重傷二人以上(含二人)時,扣除安全保證金的100%。

1、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

2、本協議為主合同的附件,本協議構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方、發包方的經營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分別保存一份。

本協議從開工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監督執行,竣工驗收後自行終止。如承包方在施工中不履行本協議的約定,違反安全施工的有關管理規定,對發包方提出的警告、停工整頓拒不執行的,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單位名稱)

發包方(簽章): 承包方(簽章):

法定代表(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