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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6篇 解讀:保障你的權益,理解保險合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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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一種法律文件,規定了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包括了保險產品的具體內容、保險費用、保險金的賠付條件等重要條款。保險合同是一種重要的保障,有助於保障個人和企業在意外事故發生時的利益。

保險合同6篇 解讀:保障你的權益,理解保險合同的重要性

第1篇

乙方是我國國內規模大、以旅遊涉外飯店為主體,依照國際標準為海內外客商提供高水準商務旅遊服務的大型現代化旅遊顧問公司,為了提高其在同業中的競爭力,體現乙方完善的服務體系和人性化經營理念,甲方為乙方的會員客户依據其積分提供相應的交通意外保險,經雙方協商,簽訂此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乙方作為投保人為其優質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準)。

優質客户是指一年之內累計積分達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1.保額:rmb_________元(綜合)。(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額以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為準)

4.每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本保險,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擔保險責任。

5.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客户增加的積分每達到_________分,乙方為其繼續投保下一個年度本保險1份。

1.乙方隨時整理其客户資源,收集客户資料,寄送保險確認書。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優質客户人名清單(附件1)打印稿及電子版各一份及保險確認書(附件2)和團體投保單,同時繳納保費。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資料製作團體保險單及出具保險卡,交由乙方寄發被保險人。

4.每一期被保險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於收齊投保資料和保費的次月1日起承擔保險責任。

5.被保險人出險後5日內,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時熱線電話_________),申請理賠。具體參見《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件3)。

第四條 保險確認書須由被保險人填寫並在被保險人簽字欄簽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

第五條 在本協議書籤字並蓋章生效後,如雙方的任何一方有終止本協議書的要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終止。

第六條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甲方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引起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為準。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

保險合同6篇 解讀:保障你的權益,理解保險合同的重要性 第2張

第2篇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期間和終結時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企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協保”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三項社會保險手續。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3.失業保險費繳納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三、醫療費用的承擔:乙方在協議期間患大病所發生的費用,除按本市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2.當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幫助協保人員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乙方應按協議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除本協議確定的給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擔其他義務。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由於被判刑、勞改、勞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兼併、合併、分立、被收購的,本協議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

八、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乙方不按本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九、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簽訂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即行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第3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於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被保險人於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八條本保險單為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為止。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 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申領養老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衞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第十五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30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

第4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了建立勞動關係,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與共同遵守執行。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合同附件、公司規章制度已認真閲讀並理解一致,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勞動合同、合同附件、員工手冊及乙方向甲方自願交來的承諾保證書共同構成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

3.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合同附件a更詳細説明乙方工作內容.

3.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調整乙方的工作或安排乙方兼任其他崗位。乙方有關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必須服從,乙方對此表示同意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並保證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補償或變更任何合同條款。

3.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4.1、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2、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已告知了乙方公司的工作規章,乙方對此必須時刻遵守。如果乙方違反了工作規章或本勞動合同條款,甲方有權按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規定對乙方進行處分。如果乙方的工作行為或乙方的工作失誤使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要負責賠償甲方損失。如乙方嚴重違反或屢次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的規章,甲方就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且不會支付乙方除工資外的任何其他費用,乙方對此表示同意。

4.3、乙方對外代表甲方的任何簽字都必須得到甲方的書面授權,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在乙方的工資及一切費用中支付第三方由於乙方未經授權而簽字引起的一切費用,乙方對此表示同意。

5.2、甲方確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或者給予相應時間的調休。但乙方未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而加班除外。

5.3、乙方有權享受的有薪節假日、年假、其他事假、病假和其他福利將依照公司的規定享有。

5.4、因工作及職責需要,甲方對部分職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的職位實行 工時制

5.5、本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及公司隨地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服從公司管理。如果乙方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視情節給乙方以經濟或行政處罰,直至開除。如果乙方觸犯刑律,公司將把乙方開除。

5.6、乙方如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批准,可請事假,甲方不負責發放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

5.7、甲方對乙方的一切經批准的休假只發放基本工資,不發放獎金及各種補貼。

6.1、乙方月工資詳見附件a,附件a詳細説明了乙方的工資、補貼和獎金,並介紹了乙方每月工資及各種補貼和獎金的條件。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次月 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週日或假日,甲方推後一日或數日發放。補貼和獎金甲方考核乙方工作合格按考核實際情況核實應得獎金後發放。

6.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補貼、獎金均為税前收入,乙方的個人所得税由甲方按國家規定代扣。

6.3、甲方可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7.1、應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將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標準支付乙方,由乙方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後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7.2、乙方按國家及甲方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法定節日休假,請事假和病假。

8.1、乙方願意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寫明的各項規定的要求。同時,愛護甲方的財物,維護甲方的利益。

8.2、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絕不將甲方的經營情況和業務情況向第三方泄露;不將業務檔案、業務憑證等資料複製或轉借給第三方。

8.3、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制定新的規章制度,也可以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

8.4、若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新規定及甲方新規章制度相牴觸,乙方同意服從國家新規定和甲方新規章制度。

8.5、甲方對模範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乙方,可以進行獎勵和處罰。

9.1 、 在本同執行期內,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甲、乙雙方同意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9.1.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等發生變化的。 9.1.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的。

9.1.3甲乙雙方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影響本合同執行的(例如:甲方的經營狀況、組織機構發生變化,人員結構、工作崗位需要調整等;

乙方的工作表現,知識技能、身體狀況等與工作要求不相適應等)。

9.3、在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以下錄用條件中任何一項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 3.1乙方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離職證明、教育學歷、個人簡歷、婚姻及生育狀況、體檢證明等)必須真實無誤。

9.3.2乙方健康狀況良好,無精神病、傳染病及其他影響工作的病症,能保證正常工作。

9.3.3乙方各方面表現良好,沒有吸毒、鬥毆等各種劣跡,富有愛崗敬業精神。

9.3.4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內容、工作指標、工作任務。

9.4、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9.4.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9.4.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9.4.3未經甲方同意,為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有關服務而接受任何方面之報酬的。

9.4.5試用期滿後,被發現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9.4.6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第3.2項約定調整乙方職位時,乙方不服從甲方工作調動和安排的。

9.4.7乙方基於私人理由而向公司申請離職的。 9.4.8被依法進行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時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9.5.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經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5.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5-10級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9.5.3違反本合同第九條9.1項約定,經甲乙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5篇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第6篇

第一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2) 雷擊、暴風、龍捲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後,應當儘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後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於本保險的責任範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並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無賠款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