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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會反興奮劑案的國際仲裁規則探析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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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運動中興奮劑問題是不可避免的世界性問題,為了有效預防興奮劑問題的發生,世界各國的反興奮劑機構都將興奮劑教育工作納入到其重點工作當中。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奧運會反興奮劑案的國際仲裁規則探析範文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歡迎閲讀! 
奧運會反興奮劑案的國際仲裁規則探析作文
 奧運會中興奮劑案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全世界都在強調且嚴格扼殺適用興奮劑的行為,興奮劑事件依然層出不窮。體育仲裁法院自成立以來通過仲裁或調解解決體育有關爭議到如今奠定了“體育屆的最高院”權威,其裁決的案件對整個國際仲裁規則有着深刻的影響。本文從體育仲裁院發佈的同一個項目的不同興奮劑案為研究對象,歸納出奧運會中反興奮劑案的國際仲裁的幾項基本規則,主要涉及有違規認定、程序效力認定和責任認定三個方面的內容。
       
        在奧運會的背景下,反興奮劑案一直佔據着重要比重,正如2013年11月在約翰內斯堡形成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守則工作組報告》的宣言:“我們全力反對體育興奮劑,盡全力保護體育精神,不損害運動員正當權益,保護所有乾淨的運動員,以保持體育的完整性競爭和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①。體育仲裁法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是一個獨立於任何體育組織的機構,提供服務,以便通過適應體育世界特定需求的程序規則,通過仲裁或調解來解決與體育有關的爭議。CAS在仲裁反興奮劑案件時可依據的成文規則比較少,主要為《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且適用情況難以統一。那麼,經過對同一個項目的不同反興奮劑案的分析與總結,我們是否可以從眾多CAS裁決案中尋找到一些規律?關於此問題,國內體育法學界似乎少有人談論。本文擬總結CAS的案例,歸納出反興奮劑案的國際仲裁的幾項基本規則。主要涉及有實體違規認定、程序效力認定和責任認定三個方面。
        一、實體違規認定裁決規則
        (一)物質客觀存在即違規在Roland Diethart 案中,對血液興奮劑的概念產生爭議,案,運動員錯誤適用違禁物質(地塞米松),Hans Knauss 案中運動員無任何過失食用受污染的營養補充劑。縱觀反興奮劑案例的具體情況,興奮劑的攝入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為之,運動員或教練員為了在比賽中取得更好的成績而使用興奮劑提高運動水平,毋庸置疑視為違反興奮劑條例而理所應當接受處罰,在案例中對此沒有爭議。另一種情況則是運動員在不自知的情況下無意攝入興奮劑物質,是否該做出同樣的裁決,或應該考慮主觀方面,尤其那些能具體提出明確證據證明不是故意攝入興奮劑物質的案件。CAS認為,運動員對其體內的物質負有嚴格責任,不考慮運動員的主觀方面,處罰機構不需要證明運動員故意或疏忽。只要物質被列為違禁物質的名單內,則任何程度的物質存在都夠成違禁興奮劑。營養補充劑中污染和標籤錯誤的風險不能也不應被經驗豐富的運動員忽視,尤其多年來一直在最高級別比賽,同時考慮到許多聯合會和反興奮劑組織在過去幾年中明確和反覆強調營養補充劑中污染和標籤錯誤的風險。
        (二)新物質違規認定看功能案中對於新物質的性質認定該何去何從,案運動員食用大麻是否屬於攝入興奮劑物質等爭議出現。非法定違禁物質的認定參考標準CAS主要烤爐功能相似性。興奮劑物質的使用旨在提高身體的某項指標而在運動比賽中獲得更高技能,而新物質也有類似的功能,則認定為興奮劑物質攝入。如在案中雖然OMAC並未將達貝泊汀具體列為違禁物質,但它是重組EPO的促紅細胞生成素的類似物或模擬物,且檢測方法具有可靠性,也視同為禁止物質。關於身體存在的具有爭議性的物質的認定則完全遵循法定原則,如關於攝入大麻的規定,各國不盡相同,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上批准使用大麻的唯一依據是“國際奧委會醫療法典”第二章第三條B款,其中規定,只有在國際奧委會與有關國際聯合會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才能將大麻的使用視為興奮劑。仲裁庭必須在體育法的範圍內作出決定,不能在沒有任何禁令或制裁的情況下發明禁令或制裁。嚴格依法仲裁是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
        (三)攝入違規嚴格區分合法醫療在Johannes Eder & CAS;Martin Tauber & CAS;Jürgen Pinter 案中,興奮劑的非法攝入與合法的醫療如何區別是爭議的核心問題。在Deutscher Skiverband & Evi Sachenbacher-Stehle 案中,沒有攝入任何違禁物質,但是聲稱血紅蛋白(Hp)值的自然升高能否得到豁免?合法的醫療作為興奮劑攝入的重要豁免原因之一,對運動員的興奮劑違規認定和相關處罰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很多運動員都會提出合法醫療的抗辯。關於興奮劑的攝入與合法的醫療的認定標準,CAS採取了嚴格標準的態度。為確定某項藥物治療是否符合OMAC的規定,CAS採用以下標準:(1)治療某一運動員的疾病或受傷必須有必要;(2)在特定情況下,沒有不屬於興奮劑定義的有效替代治療;(3)醫療不能提高運動員的成績;(4)在治療之前對運動員進行醫療診斷;(5)合格的醫務人員在適當的醫療條件下努力進行治療;(6)保存有足夠的醫療記錄,並可供查閲。當運動員用“合法的醫療”提出抗辯時,上述規定需要一一證明,CAS還需將標準和具體情況結合起來嚴格考慮。在所涉及的案件中,幾乎所有都被駁回,因無法證明或證據不足以説明攝入興奮劑物質為合法的醫療。
        二、程序效力認定裁決規則
        (一)其他檢測方法的效力認定對於程序性權利方面的主張,CAS對上訴人的請求基本都駁回。在案中,興奮劑調查出不利結果的其他檢測方法效力該如何判定?出於對體內出現不利結果的終局性支持,興奮劑調查檢測違禁物質不是強制性手段,但是如果與法定方法檢測的樣本具有同源性,則調查可作為法定方法的補充手段來支持不利結果。不利分析結果不因任何程序原因而無效,除非有明確證據推翻該不利結果。興奮劑調查是指興奮劑檢測之外的發現興奮劑違紀的方法,因為藥檢程序很難跟上新藥的研發速度,所以市面上經常存在正常興奮劑檢測程序無法發現或難以發現的違禁藥物,因此僅靠藥檢來打擊興奮劑違紀力度遠遠不夠,於是通過興奮劑調查所獲得的證據對運動員做出興奮劑違紀的認定開始成為反興奮劑鬥爭中的重要武器。②一般而言,在向CAS提出的上訴仲裁程序中,不能再指控在最初訴訟程序中違反程序基本原則的行為,因為重新審理解決了上訴所針對的裁決中任何缺乏正當程序的問題。
        (二)運動員樣本分析參與權在案中,運動員參加樣本檢測與分析的權利範圍和在案測試方法是否具有可靠性被涉及。反興奮劑案關鍵之處在於是否有違禁物質攝入,而樣本檢測分析則成為此關鍵的核心內容。在所研究的對象中,運動員有權利參與樣本的分析與檢驗沒有爭議,但是否能參與所有的事項,CAS的裁決給出了指導性意見。CAS認為,運動員參加樣本分析與檢測的全過程是一項基本權利,因為在最終不利分析結果之前聽取運動員的意見是必要的。但是該項權利不一定擴大到不需要確認不利分析的事項中,比如對某物質的性能分析,此階段由於具有強烈的醫學專業性而可以進行限制。對於最終測試結果的有效性,舉證方需提供檢測方法和可靠性的證據來進行強有力的證明。
        (三)新證據效力認定超時限提出的新證據被否被採納在WADA Lallukk案中產生巨大爭議。如果新證據的提交日期超過規定提交的最後期限,但是相關內容與爭議的核心內容相關,則CAS可接受新證據。該裁決表明,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衝突上,CAS沒有持絕對的傾斜態度,而不斷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正義博弈作出裁決,期望得到一個大團圓結局。正如上文所述,CAS擁有對上訴的法律和事實全面審查的權利,程序性權利也嚴格把控其中,表面上看,運動員的程序爭議似乎沒有優勢而言,但是為保障運動員反興奮劑方面的程序性事項,2015年《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修訂部分在程序權利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新條例不再採取具體列示的方式設定運動員的程序權利,而是以概括和納入的方式一般性地維護運動員的程序權利。③如第8.1條規定:每一個對結果管理負有責任的反興奮劑組織,至少要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為任何被指控興奮劑違規的當事人至少提供一次由公平、公正的聽證委員會召開的聽證會等規定,使得程序性保障更加完善。
        三、責任認定裁決規則
        (一)一般情況責任認定一般情況下,反興奮劑案依法進行責任認定,尤其是在加重製裁的情況時。WADA Lallukk案是否存在導致更嚴重製裁的加重因素,運動員取消資格的日期的確定是否符合規定;Johannes Eder & CAS,Martin Tauber & CAS,Jürgen Pinter 案中故意違反興奮劑規則是否達到加重處罰標準,Alain Baxter 案對制裁的相關規定存在歧義該如何解釋等一系列問題,都和責任認定根據息息相關,尤其是加重處罰的情況居多。關於加重處罰的依據問題,CAS都將進行詳細的探討,作出加重處罰方必須提出明顯的證據來證明其處罰合法合理。若不能作出合法的解釋和證明,運動員關於取消加重製裁的請求將得到CAS支持。運功員禁賽日期的計算在特殊情況下影響重大,對禁賽時間段發生歧義的情況下,CAS似乎遵循了一種善意的解釋原則,即若無確切證據證明,將作出有利於運動員權利一方的解釋。
        (二)特殊個案責任認定一方面為了保護運動員的切身利益,一方面為了促進體育賽事的公平競爭,比例原則基本是CAS裁決中處罰的核心原則。在FIS ese Johaug & NIF &CAS案,Roland Diethart 案,案,Hans Knauss 案以及案中運功員是否在“無重大過失”類別內的評估,制裁是否遵循比例制裁原則均被涉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規則》專門規定根據特殊情況取消或縮短喪失資格的期限條款,適用該條款的個案時,運動員對證明沒有過錯或過失承擔舉證責任,還必須確定違禁物質如何進入其系統,以消除或縮短喪失資格的期限。很明顯,這些例外是為了保護無辜攝入違禁物質的運動員。CAS也強調,在制裁時,應考慮對運動員職業生涯的損害,因禁賽監督而錯過的某部分或一整個賽季,因此失去的團隊訓練的權利以及來自支持者的收入,甚至因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失去入選國家隊或者奧運會的資格等因素,可以相應減輕制裁。
        (三)嚴格適用終身禁賽Emil Hoch & IOC案中是否達到終身禁賽的標準的裁決結果表明了CAS在判定為終身禁賽時最謹慎且嚴格的標準。對運動員一般的處罰是取消或限制某個時間段內的比賽資格,而終身禁賽則視為刑法屆的死刑。CAS在裁決時即使判定為嚴重反興奮劑犯罪,也不能隨意裁定終身禁賽。嚴重反興奮劑犯罪指為多個第三方違反興奮劑規則提供實質性幫助的人,或者實施了涉及面更廣,程度更深的反興奮劑謀劃,使用興奮劑的方法對運動員來説危險異常。終身禁賽只有在罪行及其嚴重的情況下才是合理的,終身禁賽是需要與罪行相稱的,只要不能排除其他人,包括高層官員是否操縱了興奮劑陰謀,不能證明被指控的人是該陰謀的主犯等,即使被指控的人在興奮劑醜聞中負有決定性的責任,只要不是唯一或最高領導責任,則不適宜作出終身禁賽的裁決。
        綜上,在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來提高比賽成績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運動員的身心健康,也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更是與我們提倡的公平競爭的運動精神和宗旨背道而馳。體育仲裁院在興奮劑案仲裁時對興奮劑行為實體違規認定嚴格謹慎,程序效力認定張弛有度,責任認定合法合理,將給各國、地區或機構在處理興奮劑案件時提供指導性的作用,我們期待反興奮劑案不斷減少,世界體育競技賽出水平,賽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