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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調動人員申請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2.67W

1.實行教師職稱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與現工作崗位相適應管理制度。積極鼓勵教師到與本人職稱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相一致的學校任教。
2.凡中學教師申請到國小任教的,中學應予以同意,國小原則上應予以接收,並根據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申請教師應服從學校安排。
3.本校同意調進人員原則上應是學校急需專業,應與學校上報需求專業順序相符;本校同意調出的人員原則上應是學校不急需或經過調劑可以解決專業的人員。
4.教師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不滿3年的,原則上不予調整。各校根據暑後事業發展規模及教師需求情況從嚴控制教師調進調出(調整比例嚴格控制在3%左右)。
5.以考促學成績為本校後5%者,不予調進調出。

單位調動人員申請

6. 有關學校對申請調入或公開選聘的教師進行師德和師能考核,凡師德考核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調入單位認為不符合本單位工作要求或教師“以考代訓”成績在本校後5%之列的,一律退回原單位。同時對轉崗教師進行考核,不能勝任的,學校要安排其任教原專業。

7. 學校新提任教幹、推薦評選省特級教師、市級骨幹教師,晉升高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必須有在師資薄弱學校掛職鍛鍊一年的經歷;
8. 在我縣民辦學校工作的原縣內學校公辦教師(以教育局、人事局審核確定的名冊為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參照公辦教師的標準依法繳齊各種保險(個人和集體部分)後,經本人申請,由教育、人事部門審核,符合退休政策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安排到原公辦學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公辦學校教師退休待遇。

9. 公辦學校到民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教師的調整,必須經調出公民辦學校簽章同意調出後,調入民辦學校才可簽章同意接收。凡沒有調出學校簽章同意的《東海縣20XX年調動申請表》,不允許任何學校予以聘用,否則不予辦理調動手續。

10.民辦學校不允許私自到其它民辦學校聘用教師,要公平競爭,不允許哄抬待遇爭聘教師,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如確實需要,要經所在民辦學校同意,報教育局統一研究後辦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同時要及時到縣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為所聘用的合格教師辦理檔案工資、保險等調整手續,並報教育局備案。

11. 縣直學校公開選聘教師具體崗位、數量、條件等以公佈的縣直學校招聘簡章為準。
12. 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嚴格執行人事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做到辦事政策公開,辦事過程公開,辦事結果公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監督,對營私舞弊者將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13. 凡鄉鎮間調整的,必須在8月20日前由調出學校將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簽章同意的《東海縣20XX年調動申請表》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否則不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