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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檢查申請書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2.92W

1、建築面積大於等於200平方米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具有娛樂功能的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遊藝、遊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2、場所建築面積大於等於60平方米的舞廳、卡拉OK廳、酒吧、夜總會、迪吧等娛樂場所;
3、牀位數大於等於30張的旅館、飯店;
4、建築面積大於等於500平方米經營可燃物的商場、商店、市場;
5、公共體育場(館)、會堂;
6、建築面積大於等於300平方米的非娛樂性質的餐飲場所或茶坊;
7、經營台數大於等於30台或建築面積大於等於60平方米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8、其他依法需要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場所。
審批程序
(一)對外公佈給申請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大邑縣公安消防大隊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查,公安消防機構作出同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消防機構審查範圍的,受理後,承辦部門負責人及時交辦給具體消防監督檢查人員,自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使用或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簽發《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二)內部審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檢查人檢查
3.檢查人提出檢查意見
4.消防大隊領導簽署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5. 窗口發件

消防安全檢查申請書

所需材料: 、消防安全檢查申請書;
2、《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3、公眾聚集場所在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消防驗收意見書。公眾聚集場所所在建築工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施行前新、改、擴建的,申請人不能提供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消防驗收意見書的,可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申請使用(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了原有建築用途或進行了建築內部裝修的,申請人還應附送用途變更或建築內部裝修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消防驗收意見書。
4、申請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申請表格
申請人需提交《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表格可在消防大隊免費領取。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一般公眾聚集場所自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並在消防安全檢查後3個工作日之內簽發《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