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推荐,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市产业、系统、有关单位党、政、工对推荐人选初审同意后,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无异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章。
四、推荐浙江省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以及省和全国劳动模范(含全国先进工作者,下同)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
对我市荣获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个人,同时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五、浙江省劳动模范一般从市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一般从省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待遇。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市、县(区)应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
第十五条凡调离舟山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离次月起不再享受舟山市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劳模评选办公室,市产业工会、工委及有关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为主。
对未经过市劳动模范评选组织申报的,不纳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管理范围,由原评选表彰部门和推荐单位负责管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十九条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社区或各类管理中心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服务不断,并逐级上报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工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工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工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章撤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五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消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凡撤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评选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撤消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从宣布次月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或市产业、系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