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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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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精選3篇
1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XX年小壩鎮南莊村黨風廉政建設 村 民 代 表 會 議 制 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安徽省實施辦法,指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戶至15戶確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組,有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代表產生後,報村選舉委員會稽核,並張榜公佈。村民代表每屆任期與村委會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任。
 
2、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會議負責,有村委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3、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所做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半數通過,切不得與村民會議所做的決定相牴觸,村民代表會議應有會議記錄。
 
4、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能:
 
1) 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2) 對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3) 對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4) 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5) 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7)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 徵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方案。
 
9)村民會議認為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2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村民代表會議是按村民會議依法授權的內容和範圍,代行村民會議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部分民主選舉權。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也可臨時召開。
 
一、村民代表會議議事決策的主要內容
 
1.討論和制定村委會各種規章制度,初審《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聽取和審議村委會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生產建設方案。
 
2.審定村財務預決算和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方式、分配方式和各種形式生產責任制,審查修訂重要經濟合同。
 
3.審查計劃生育、宅基地指標分配、移民安置、退耕還林、優撫、(版權歸好)扶農助農、救災救濟款及其它各種款物分配方案。
 
4.討論和審議新農村建設的立項及實施方案。
 
5.討論審議村務公開的範圍、內容和形式,決定其它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6. 按照“雙評”辦法,評議村級組織班子和班子成員。
 
 
二、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村民代表對各項議題進行表決,表決的方式重大事項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一般性事項也可採取舉手表決。所作決定經代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村民委會換屆選舉結束儀式上的簡短講話
 
 
 
 
3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授權的議事決策機構,由村民推選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代行村民會議的部分職權,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二、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下列事項:
 
1、村幹部報酬標準;
 
2、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勞務及勞務補貼標準;
 
3、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
 
4、村內舉辦其他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的使用;
 
5、村公益事業建設的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
 
8、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及“五保”物件的確定;
 
9、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和村務公開方案;
 
10、討論決定下屆村民委員會組成職數、人數和村民代表人數;
 
11、推選村會計、出納、村民委員會下屬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12、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三、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10日內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集和主持。
 
四、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數必須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決定應當獲得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程式:
 
(一)清點參加會議人數,確認符合法定人數,宣佈會議有效和會議開始;
 
(二)主持人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和討論事項;
 
(三)與會村民代表就會議議題及討論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在討論中,與會人員應就討論的議題和事項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明確意見;
 
(四)經過充分討論和審議後,主持人宣佈對議題和事項進行表決,表決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當場公佈;如意見已基本達成共識的,也可以採取舉手方式表決。所做決定應有到會半數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議小結。由主持人宣佈會議表決結果和所決定的事項,對本次會議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部署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六、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決議,要及時向村民公佈和公開。村民代表應及時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絡戶。
 
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前3日,將擬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徵求村民的意見;會後要及時公佈表決結果,對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佈,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式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每次會議都要認真做好書面記錄和會議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八、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