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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書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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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文書自查報告

當事人到法院來打官司,往往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尋求公正的處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院裁判文書自查報告,希望大家喜歡。
 

法院裁判文書自查報告

 

       法院裁判文書自查報告一

最近在中院參加了一次優秀法律文書評選。總體來看,這些裁判文書無論在程序描述、事實認定還是法律論證方面都較前有很大的進步,但從中也發現,在事實較複雜案件的證據分析認證方法上,在法律説理的充分性上,在對證據分析認證及法律説理論證的佈局結構安排上,不少裁判文書還是有許多值得改進的地方。

一、關於事實認定

裁判所涉事實有繁有簡,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爭議有多有少,雙方所提供證據的衝突情況也各不相同。這些對於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事實的認定和證據的分析都帶來了不同的要求。

1、對於案件事實簡單、證據清楚且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一般可在將案件事實作簡單陳述後,再以:“以上事實,有……為證”的列舉式表達方式羅列相關證據名稱,而不必過分拘泥於一定要對證據展開充分的分析論證,做到裁判文書該簡就簡。但即使對於事實簡單的案件,在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上,也必須遵守按照法律要件的需要展開事實描述的原則,即陳述與法律關係構成要件相對應的要件事實。現在有的裁判文書事實認定部分看起來寫得很長,但有的事實細節與當事人訴訟請求及法律關係所指向的法律要件均無關聯性。

2、對於事實複雜,雙方爭議點較多的案件,應着重把握圍繞事實爭點進行證據分析和認證。現在我們的不少裁判文書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只採取簡單列舉證據的方式,而缺乏深入充分的分析認證,看不出事實與證據之間的邏輯關聯,對證據為何採信避而不談或避重就輕。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事實的認定是一個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的挖掘過程,對當事人所提交證據的簡單堆砌並不足以發現事實,法官審理案件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對大量雜亂無序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律規範要件所需和證據規則進行分析論證,從中確定具有法律意義的要件事實。既然案件審理圍繞爭點進行,法官在裁判時也就不能迴避爭點,必須在裁判文書中逐一闡明。對此類案件,裁判文書格式上可採用在當事人訴稱、辯稱之後,專段列明案件事實爭點,並針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質證情況,根據證據規則逐一進行分析認證,作出相關事實認定。在此基礎上,最後再以專段對法院所查明的全部要件事實作綜合性闡述。此外,在對證據分析認證上,法官應對證據的真偽、證據與案情的關聯性、證據鏈的形成等問題的邏輯思辨及心證過程予以公開,從而使當事人清楚地瞭解法律對其相關行為的評價,一方面使其更易接受裁判結果,同時也利於促進當事人今後類似行為的規範化。這裏尤其需要説明的是在對證據的分析認證過程中,也可能出現進行法律説理的情形,即運用法律及相關規則的規定,對證據的真偽或舉證責任的分配等進行法律判斷。有關事實認定方面的法律説理其目的在於發掘和確認法律事實,並不同於下文所述的基於事實基礎上的法律責任分配的判決説理。

二、關於法律説理

以充分的證據分析認證為基礎的事實認定的完成,只能説是成功了一半。一篇優秀的裁判文書離不開法理情兼具的能打動人心的法律説理。如果説事實認定方面更多體現的是法律人的邏輯嚴密性的話,那麼法律説理不僅僅反映了法律人的邏輯性,更能表現法律人的法治思想、人文情懷以及對生活經驗世俗規則的尊重。此外,近年來社會上要求扭轉裁判文書臉譜化局面呼聲不斷,然而,面對效率價值的現實追求,要裁判文書全盤棄模式而求個性顯然又是不可能的。如何在製作與創作、個性與共性之間把握平衡,我以為結合點還是在法律説理上。因此,加強對法律説理部分的研究和探索,其意義不言自寓。

開展法律説理,在我國成文法國家裏總的原則是按照邏輯三段論的方法進行演繹推理。首先需找到大前提,即在分析請求權性質的前提下找到解決這種法律關係所對應的完全性法律條文,這是裁判文書取得正當性的一個重要依據。當然,由於立法的滯後,有時候會出現找完全性法條困難的情況,此時法官就只能將原則性條文或法律精神作為大前提。其次是分析小前提,即根據所引用法條的構成要件逐一分析所認定的事實的特徵和當事人訴請,看是否均能對應。最後,根據事實特徵、當事人訴請與法條構成要件的對應情況作出最終的法律判斷。

上述原則性方法描述並不能完全涵蓋豐富多彩的具體適用,事實上,在程式化的邏輯推理的表面之下,法官為價值判斷和利益平衡而展開的對於大前提構成要件的分析,以及對於小前提特徵對應性的分析,才能真正體現出法官的才智和理性的光輝。也許大多數案件由於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並不需要法官做過於詳細的説理論證。但總有一些案件,或由於立法的滯後和漏洞,需要法官對法律原則和精神予以深刻的解讀;或由於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交織的情況,需要法官進行公平合理的點評;或由於基於公平正義原則或利益平衡,需要法官對當事人的責任分配進行情理法的綜合考量。這時就需要法官以自己的智慧,用平實的充滿説服力的語言來完成裁判文書的説理。也正是這時,出現了一篇優秀裁判文書的產生契機,出現了一篇富有創造性和法官個性的裁判文書的產生契機。

三、關於佈局結構

現在法院裁判文書在基本格式上都是按照最高院要求進行佈局的,包括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情況、訴訟過程及程序性事項描述、當事人雙方訴辯情況、法院查明的事實、法律説理及最後的判決主文。在按照這一結構進行佈局時,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證據分析認證及法律説理論證的結構安排在法官之間不盡相同,有的法官將對證據分析認證包括對證據認證時所作的法律分析説理均安排在法院查明的事實部分,有的法官則將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的分析認證放到“本院認為”説理部分。這裏就涉及到對最高院裁判文書格式規範的認識問題。從最高院規範格式的邏輯結構看,法院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説理是遞進的關係,先有基礎事實的查明,才由法官依法律進行判斷。所謂的法律説理,是指針對事實所對應的法律關係所展開的演繹推理,而非是對證據是否採納的評判。基於這樣的認識,對證據分析認證包括對證據認證時所作的法律分析説理都應放在事實查明部分為妥。這樣既利於所查明的事實使人一目瞭然,也利於法律説理部分更具針對性和邏輯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書各部分的詳略問題。不同的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實和法律爭議焦點,有的事實複雜,證據真偽交織,但法律關係簡單;有的事實和證據爭議不大,但法律關係十分複雜;有的事實和法律關係都非常棘手。針對這些不同情況,在裁判文書製作時也應本着突出重點的原則體現有詳有略。事實複雜的,就着重圍繞事實爭議點和舉證、質證、認證情況展開鋪陳,做到全面反映舉證、質證、認證過程、充分闡述事實認定理由;法律關係疑難的,就着重按照一定的法律關係分析方法對法律爭點予以一一回應,把法官的觀點講清講透。當案件所涉及的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較多的情況下,還應注意裁判文書的層次性,各節事實、各類爭點的排列順序要體現邏輯上的遞進關係,避免凌亂或分散。

裁判文書是記錄法官審判活動的重要手段,是審判活動的最終產品。一份文字精練、邏輯嚴密、説理充分的裁判文書,不僅能贏得當事人的信服,在司法公開的背景下,更能贏得公眾的尊重,樹立司法的權威。裁判文書的寫作需要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但更需要掌握行文的一般邏輯結構。從此次裁判文書評選情況看,更需引起法院重視的似還是後一個問題。

法院裁判文書自查報告二

當事人到法院來打官司,往往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尋求公正的處理。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決於審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決於實體裁決是否正義。法院要樹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勝敗皆服,應當力求使這兩種公正都能夠直接呈現在當事人甚至社會公眾面前。然而,目前我國的裁判文書説理性不足,這不僅導致了因當事人懷疑司法不公而纏訴、上訪,也使司法權威失落,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書説理不足

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書改革以來,裁判文書的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是裁判文書説理性不足的問題仍然比較明顯。因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存在多種裁定書、判決書,為增強本文的針對性,筆者在本部分選擇了以最常見的一審民事判決書為例,分析其説理性不足的問題。現行民事判決的格式大致如下:當事人基本情況;“原告ⅩⅩ(原告姓名)與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糾紛(糾紛種類)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當事人參訴情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有„„為證(列舉認定事實的證據)。”“本院認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並簡要陳述理由)。綜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筆者對基層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進行了抽樣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問題:

1、證據取捨神祕,事實結論突然

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證據的採信與否直接影響着案件事實的認定。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會分別提供證據用以證明自己的主張,並反駁對方的證據,審判者在此基礎上居中裁判。但是,裁判文書中往往缺乏對舉證、質證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實結論,關於證據僅以一句“上述事實,有„„為證”帶過。我們無法知道當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證據,當時人的證明目的和質證意見如何,證據被採信或不採信的理由是什麼,該證據能證明什麼樣的事實,證據鏈條能否完整地證明當事人的主張。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要求,對證據的表述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對主要證據進行分析論證。目前的裁判文書難以見到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的必要闡述,尤其對法院為何採納這些證據而不採納另一些證據的查證分析過程沒有得到反映,使裁判文書成了法官的一言堂。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經過長期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以公開審判、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對席辯論未主要內容的庭審模式,遺憾的是,這些內容在現有的裁判文書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因此,作為事實結論的“法院經審理查明”就顯得突如其來,證據和這個事實結論之間的關係更是不得而知,裁判文書缺乏法官對事實認定過程和依據的論證,事實結論缺乏説服性。

2、引用法條含糊不清,法理分析欠缺

(1)裁判文書在判決前引用發條時表述為“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條的規定”,而不寫法條的具體內容,可想而知,當事人如果想知道判決所引用法條的內容,必須另想辦法去查找。這無疑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而添加法條內容對法官來講是輕而易舉的。

(2)當事人有時會在庭審中提出其認為應當適用的法律,而判決書並未適用該法條並且未説明理由。當事人就會提出質疑,為什麼適用這個法律而不適用那個法律,適用這個條文而不適用那個條文,對當事人而言,適用不同法條得出的結論可能是完全相反的。法官拒絕解釋原因,就會影響判決結果的説服力。 (3)引用法律條文不全面、不充分,判決書中常有“依法應予支持”“依據法律規定”等模糊性語言。

(4)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層出不窮,當法律缺位時,法官尤其應當闡明做出判決的依據,説明法律缺位的情況、適用法律原則、相關政策、法學理論的緣由,但是目前這種説理非常薄弱。

3、案件流程不能反映在判決書中

我們看到,有些判決書中載明瞭立案時間,有些則沒有載明。立案後的流程情況更是難以在判決書中找到。判決書是公開、公正地反映案件情況的權威文書,不僅應當載明實體問題,也應當説明立案時間、證據交換時間、法院調查取證的時間、開庭時間等主要事實,以增強司法的透明性,增強當事人的信任感。

二、裁判文書説理的主要障礙

1、案件數量的激增

近幾年,案件數量迅速增長,而法官人數並沒有成比例地增加。加上法院內部專業化分工制度不完善,綜合部門、後勤部門也存在一定數量的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但他們並不從事審判工作。據筆者所知,北京基層法院的法官們都承受着極大的辦案壓力。如果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中全面地分析證據、事實和法律,詳盡地闡述判決理由,無疑就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使法官按期結案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2、法官素質的影響

裁判文書由法官制作,法官隊伍素質的高低決定着裁判文書的製作質量,法官必須具有較高的法學素養、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獨立判斷能力,以及過硬的文字功底。幾年來,高素質的人才不斷充實進了法官隊伍,一定程度上增強了法官的專業素養。但是,目前的法官隊伍中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的法官隊伍中仍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接受過專門的法學教育,專業功底薄弱,論證説理能力欠缺。寫作一份邏輯縝密、論證詳盡的裁判文書對他們而言存在一定難度。

3、傳統思維的制約

中國人的傳統觀念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種觀念在審判領域的表現就是部分法官認為言多必失,於是在判決書儘量寫作地簡明扼要,避免被當事人抓到“把柄”。殊不知,判決書沒有充足的理由,唐突的結論更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猜疑。

我國曆史上的司法裁判者與地方行政長官是“二合一”的,司法裁判的任務斷明是非,司法裁判者是高高在上的“青天大老爺”。傳統的裁判文書往往只得出結論或以當事人招供為基礎得出結論,無需詳細佐證裁判結論的正確性。近代我國從其他國家借鑑經驗,建立了獨立的司法體系,近年來司法改革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是我們的崇高理想,司法工作讓人民滿意是我們不懈追求的目標。但是,一部分法官對司法審判的定位仍不準確,仍以高高在上的裁判者自居,對裁判文書説理的必要性認識不足。 但是,上述障礙的存在都不足以成為裁判文書不説理的理由。首先,案件數量激增確實是法官更加註重結案效率,裁判文書的寫作無疑要求法官付出更多的時間。但是,法官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應當已經把根據證據得出的事實及據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成竹於胸,將心中本該已有的東西書寫出來不應該耗費太多的時間。如果對進行説理感到困難,只能説得出的裁判結論是依據不足的,其合法性是有瑕疵的。從另一方面來講,裁判的説理使當事人心服口服,自然不會去上訴、申訴、上訪,這也就節約了法院以及其他部門處理這些問題的時間和精力。因此,從全局和長遠來看,裁判説理更符合效率原則。其次,在司法改革的過程,法官自身素質和傳統思維的制約一直是一個瓶頸。我們不能以此為藉口放棄進步,而應該讓法官們跟上改革的步伐,通過法官自身的學習和接受系統的培訓,增強法官説理的意識和能力。

三、裁判文書説理的必要性

1、利於服判息訴,節約訴訟資源

裁判文書説理不足,使敗訴的當事人往往對法官的公正性產生不良的揣測。實踐中,常常出現這樣的現象,如果當事人贏了,他有可能相信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輸了,他就往往認為法官是偏私的。敗訴的一方難以心服口服,於是頻繁地上訴甚至申訴。目前上訴、申訴和信訪案件居高不下,莫不與裁判文書不説理或説理不充分有關。無休止的上訴、申訴,不僅浪費了有限的訴訟資源,而且難以達到“案結事了”的目標,不能有效發揮司法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美國法學家麥克爾.D.貝勒斯曾經指出:“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地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雙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2、鋪平執行道路,解決執行難問題

裁判文書的不説理或説理不足,使其公正性受到質疑,敗訴的一方不服判決,自然就不會自覺執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敗訴方千方百計地逃避執行,與判決書的公信力不足有很大關係。我們看到調解協議往往能夠得到迅速執行,甚至可以在調解當場執結,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調解協議充分尊重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雙方都心服口服,而裁判文書則不然,被強制要求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着較大的牴觸情緒。加強裁判文書的説理,使當事人充分相信自己的意見得到了足夠的尊重,權利得到了充分的保護,法院的裁判完全是公正合法的,有利於改善執行難的現狀。

3、杜絕“暗箱操作”,避免司法擅斷

法官判案,如果只需告訴當事人判決結果,而不講如何通過對證據進行分析採信從而認定事實,如何結合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的理由闡述清楚,就容易導致法官斷案的隨意性,使司法腐敗有可乘之機,造成法官恣意,導致司法擅斷。約束法官行為的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強化裁判文書的説理,將證據分析、事實認定到法律適用的全過程呈現於裁判文書之中,使法官的審判活動真實地展現在每一個監督主體面前,真正做到“陽光審判”,事項司法公正。

4、樹立法律信仰,促進社會法治 審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互和諧。説理充分的裁判文書,可以使人們學習到法律知識,為行為選擇作出指引。上乘的裁判文書,可以展現法官淵博的法學思想,關注社會各階層的人文思想,深諳風俗倫理的社會學思想以及評判是非的高尚人格,令人肅然起敬,通過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裁判文書的公信力建立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使人們樂於遵循法律,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增強裁判文書説理性的應注意的幾個主要問題

公正的前提必須是公開,英國上議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經説過:“公正的實現本身是不夠的,公正必須是公開的,在毫無疑問地被人們能夠看見的情況下實現”“沒有公開就沒有正義„„公開是正義的靈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不止是審判過程和裁判結果的書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審理該案件時審判權運用得是否公正。這種公正性主要表現在:一是實體裁判的公正,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一份説理清楚的裁判文書應當充分的展示這兩個方面的公正性。增強裁判文書的説理性,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事實

認定事實的基礎在於對證據的認定,事實結論的正確性取決於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是否正確及根據證據鏈條進行的推理是否適當。

首先,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説明當事人所舉證據、對方的質證意見、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以及對法院對證據的分析過程。對證據的分析應當緊緊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當然,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祕密等不宜直接公開的內容,可以採用附件等形式予以表述。附件只送達當事人,對外不得公開。

其次,對事實的認定應當緊緊圍繞爭議焦點進行。可以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請求以及當事人對爭議焦點的認識為基礎,總結出法庭認為的爭議焦點,並説明理由。在總結爭議焦點後逐一以證據分析,並寫明證據的主要內容和對證據力的分析,應將每一證據寫地明確、具體,最後就整個事實得出結論。即“爭議焦點—證據分析—事實認定”的模式。運用證據證明事實時,不僅要詳細説明單個證據的內容和其所能證明的事實,而且要將所有證據綜合進行分析,各證據之間要相互印證,形成一個有機的證據系統,以證明整個案件事實。當然,關於證據在裁判文書中的寫法不好強求千篇1律,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

最後,在當事人舉證不能時,應當説明舉證責任的分擔以及舉證不能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2、法律

裁判文書應當適用正確的法律。引用法律條文,應當注意準確、具體、防止片面性,且要列出條文內容。

首先,要處理好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凡是特別法有具體規定的,無須援引普通法。其次,要處理好同一法中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的關係,凡是有具體規定的,應當援引具體規定,無須援引基本原則中的規定。再次,援引法律條款應當按照條、款、項、目的順序予以具體説明。最後,在法條缺位時,應當説明得出結論的法理依據。例如,按照刑法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按照民法的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此外,民事活動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程序

裁判文書應突破首部的現有格式,增加公佈有關審判程序的內容,讓程序有較強的透明度,既使當事人通過了解程序是否公正,從而增加對裁判結果的信任度,又使法官強化依法高效審判的意識,真正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有效發揮程序法對實體法的保障作用。

一是有關起訴時間、立案時間、庭審時間要公開。起訴時間,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要素,直接關係到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進而影響到當事人的勝訴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而法院的立案時間則涉及到審限問題。缺乏有關起訴時間、立案時間等內容,有時會導致當事人對訴訟時效何時中斷等重要法律事實方面與法院產生不同的認識,並進而懷疑法院的公正性。因此,除了在立案時應注意收集關於起訴時間的相關證據外,還應在裁判文書中公開起訴和立案時間。

二是有關訴前、訴訟財產保全以及證據保全情況要公開。目前,關於採取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在裁判文書中基本沒有公開,而實踐中這又是一個比較容易引起當事人不滿和投訴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如果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採取了訴前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可通過相應的民事裁定書瞭解有關情況,但如果法院未批准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通常是無法得知法院不批准的具體理由的,因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未要求此等情形下法院應作出裁定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此外,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提供擔保的具體情況,通常對方當事人是難以知悉的,實踐中往往容易引起當事人對審判人員是否吃請受賄的嫌疑。因此,在裁判文書中公開訴前或訴訟保全的情況,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有關公告時間、公告方式、公告張貼地點等情況要公開。法院何時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以及舉證通知書,在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實施有關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後,其法律意義顯得十分重要。因為,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簽收舉證通知書的時間,直接判斷當事人是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提出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申請證人到庭作證、申請委託鑑定等,進而決定是否接受證據或申請。在許多案件中,當事人完全就因為法院對於以上幾個因素作出不同決定,極有可能導致案件的勝訴或敗訴。因而,在裁判文書中公開以上內容,對説明判決結果也是必要的。

四是有關當事人的追加和變更情況、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情況及原因要公開。當事人的追加和變更直接關係着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化不能恣意而為,增加上述有關表述,就使判決書首部對案件審理的主要過程有一個客觀、全面的反映,為判決的合法性提供程序支持。

4、邏輯和語言

裁判文書的邏輯推理應當縝密,語言表述應當通俗易懂。

兩大法系的裁判文書在邏輯和語言方面的風格差別甚大。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判決整體上有一定的威權色彩,語言較為抽象化和概念化,法律推理偏重從權威前提出發的邏輯演繹模式如三段論推理;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判決整體上偏向論證和對話色彩,語言較為普通化,法律推理採用對話和理性選擇模式。 之所以會存在這兩種不同風格的司法判決,其原因與兩大法系的司法傳統和法律文化有關。大陸法系奉行相對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帶有一定的職權主義色彩),故決定了民事判決有一定的威權色彩。而且因原則上否定“法官造法”,因而視判決為認知、確定和適用現行法律規範的過程,法官只是機械的法律適用者,在法律推理過程中只能以現行法律規範為大前提,以個案事實作為小前提,採用演繹推理的邏輯方法得出判決結果。而對話色彩的民事判決是由英美法系絕對當事人主義為特徵的對抗制訴訟模式所決定的。一名英國法官在判決中須進行四項對話:與律師,與同事,與“已死的”(先前判例)以及與後代(即須考慮當前判決書的結果)之間的對話。 法官最終得出的判決結果是通過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及論點後做出的選擇。我國的訴訟模式職權注意色彩嚴重,在民事判決説理方面基本上呈現的仍是威權色彩,很少有對話色彩,這也是受到傳統文化影響的結果。僅從古代法官與當事人的稱謂——“大人”、“老爺”與“小人”“小民”——的強烈對比就可略窺一二。今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之下,公民素質顯著提高,法院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發言權,併力求給出令當事人心服口服的判決,在判決書的寫作中應儘量採用對話方式,在邏輯上,仍以傳統的三段論為主。語言的風格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是針對敗訴方的情況。判決中應當使用規範的法律術語,但可以進行適當的解釋。

5、繁簡

裁判文書的寫作應注意繁簡的把握。

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可以採取歸納法,即對無爭議的事實,按照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終止進行敍述,並寫明當事人在庭審中對此無爭議,予以認定。對於一些人盡皆知的道理,如借錢還債、打人賠償等也不必長篇大論。對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或爭議不大的案件,法官就不必耗費精力去論證。這在許多國家的司法實踐中都得到了體現。從一些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實踐來看,有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也非常簡單,美國有些初審法院對大量案情重複的案件,還發展到判決書的標準化、格式化,製作判決書類似於填寫表格。又如日本法院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判決書上記載的事實和理由,只要表明請求之目的及原因要點、有無該原因及駁回請求的抗辯理由要點。

在一個具體的裁判文書中,應當把説理重點放在案件的爭議焦點上。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項可以採用逐項分析認定法,即應逐項寫清當事人對該事項的主張,雙方舉證、質證意見、法院依職權查證的情況。當事人的訴辯請求及其理由應當反映在判決書上,當然對於內容重複、層次不清的,可以適當整理和歸納,但不應改變當事人的原意,更不可斷章取義、避重就輕。對於法庭調查的事實也要詳細説明,並在詳細分析有分歧的證據、主張的基礎上得出法庭的結論。

法院裁判文書自查報告三

本院各單位: 近年來,隨着我院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裁判文書製作工作不斷得到加強,裁判文書的質量有很大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格式不規範、説理不充分,錯漏字、病句等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引用法律明顯不當,錯引、漏引法律條文現象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問題有損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權威。為進一步提高我院裁判文書質量,更好地體現裁判文書辯法析理、定紛止爭的功能,達到勝敗皆明、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製作裁判文書,應做到要素齊全、內容充實、結構嚴密、層次分明、用詞嚴謹、通暢、説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準確、裁判公正合法。

裁判文書的寫作規範和技術規範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要求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製作規範(試行)》的要求,同時遵循審判方式改革的原則。

裁判文書的説理要增強針對性,重點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事實認定、證據採信、裁判理由、法律適用進行闡釋,努力做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裁判文書正本必須採用打印方式(裁判文書標題中的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統一用二號字,黑體,加黑;案號、主文等用三號仿宋字體,A4雙面打印,每頁25-26行、每行25-27個字,不得用訂書針裝訂)。嚴格控制填充式文書使用,除外出辦案因有關因素不確定,經院領導同意使用填充式文書外,對外的法律文書不得采用手寫方式。

裁判文書附件應註明使用的法律條文。

二、進一步規範裁判文書的質量管理機制。裁判文書的審核簽發除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及本院關於法律文書籤發的暫行規定外,對涉及區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重大信訪案件以及其他有較大影響的重點管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庭長審核,分管院長簽發。

裁判文書的原本必須使用規範格式的擬稿紙樣式,擬稿人簽名、合議庭成員會籤、庭長、院長簽發符合法律及本院的有關規定。

實行裁判文書校對責任制。裁判文書籤發製作後,在送達前由承辦人負責再行校對後再進行送達,確保送達的裁判文書“零差錯”。裁判文書不得以校對章糾錯。

三、實行裁判文書檢查評比制度。業務庭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工作人員製作的裁判文書,規範裁判文書製作,提高裁判文書製作水平。

院案件質量評查組每月對各單位報結案件逐件全面檢查案件質量,並重點檢查法律文書製作情況。對質量較好和差錯文書進行通報,按規定扣分。

院組織開展優秀裁判文書評比獎勵活動,評比範圍為

2 2011年10月1日以後至2012年9月30日前製作並已生效的裁判文書,凡業務庭審判執行人員每人報送1份參評(報送文書須刪除尾部)。獎勵辦法:評出一等獎一名,獎勵600元;二等獎三名,獎勵400元;三等獎五名,獎勵200元,對獲獎的法律文書報送參加市中院的裁判文書評比。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1、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2、優秀裁判文書評審參考標準;

3、獲獎民事判決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