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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個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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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矯正個人書面報告

要依據個體特徵進行分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需要依據社會工作科學理論,運用“小組工作”等方法,科學地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分類矯正。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家推薦的社區矯正個人書面報告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閲。

社區矯正個人書面報告

篇一

《社區矯正法》第三條規定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採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其中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工作方式提出了“分類管理”原則。

那麼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究竟應當如何進行分類管理呢?

在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中,最直接且能夠對社區矯正對象產生較大影響的分類管理一般是通過將社區矯正對象分為“嚴管”、“普管”、“寬管”的等級進行矯正(對類別的稱呼和層次各地所有不同,但基本內涵是差不多的),並對每種矯正對象規定不同的受矯義務。

例如A省給嚴管級的社區矯正對象設定的義務為:(一)每週向司法所報告一次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二)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一份由一名矯正小組成員簽字認可的書面思想彙報;(三)每月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的時間均不得少於12小時;(四)司法所每月走訪一次。普管級為:(一)每半月向司法所報告一次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二)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一份書面思想彙報;(三)每月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的時間均不得少於10小時;(四)司法所每兩個月走訪一次;最輕的寬管級則為:“(一)每月向司法所報告一次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二)每兩個月向司法所提交一份書面思想彙報;(三)每月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的時間均不得少於8小時;(四)司法所每季度走訪一次。同時,該省還規定,對新入矯的社區矯正對象,在第一個月需要進行嚴管。隨後再按照表現確定管理等級。

B省則將社區矯正對象分為基礎級、嚴管級、普管級和寬管級四個等級,其中基礎級矯正處遇為:(一)每月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不少於兩次;(二)每月交日常矯正情況報告表不少於兩次;(三)一次請假不超過三天;(四)每月接受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12小時;(五)每月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12小時。嚴管級矯正處遇為:(一)每週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不少於一次;(二)每月交日常矯正情況報告表不少於兩次;(三)一般不得請假外出;(四)每月接受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12小時;(五)每月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12小時。普管級矯正處遇為:(一)每月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不少於一次;(二)每月交日常矯正情況報告表不少於一次;(三)一次請假不超過七天;(四)每月接受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10小時;(五)每月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10小時。 寬管級矯正處遇為:(一)每月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不少於一次;(二)每兩個月交日常矯正情況報告表不少於一次;(三)一次請假不超過一個月;(四)每月接受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8小時;(五)每月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8小時。其中新入矯的社區矯正對象適用基礎級處遇。

筆者認為,上述分類的本質實際上並非分類管理,而是一種獎懲措施。第一個月實施嚴格管理,目的是通過高強度的管理手段給社區矯正對象當頭一棒,讓其認識到社區矯正是一項嚴肅的專政活動,能夠對其生活和行為產生實實在在的影響,從而約束其行為,使其自覺服從管理,不敢再隨意亂動。隨後根據表現設定不同的處遇,則是為了告訴社區矯正對象,如果他老老實實,服從管理,專政機關就對其課以較輕的矯正義務,如果其不服從管理,隨意亂動,則要對其課以更加嚴格的矯正義務。這樣的分類矯正其實是把社區矯正措施本身從監督考察手段和幫扶教育措施變成了一種懲罰,如何矯正,只取決於其表現,而與決定機關決定適用的矯正類別和個體特徵全無關係。例如,暫予監外執行的矯正對象不是懷孕的婦女就是病重需要在監獄外治療的病人,對他們一上來卻也要適用所謂“嚴管”或“基礎級管理”,但根據他們的身體條件顯然根本無法全部完成上述任何一類管理等級的要求。最終,只能是他們繼續在家裏或醫院待着,司法所工作人員頻繁往來於司法局和司法所之間為其辦理各種免除矯正義務的文書手續。出現這樣的局面,顯然是有違法理和社會常識的。

既然上述分類方式具有一定缺陷。那麼對於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如何進行分類呢?

筆者認為應當從法律規定以及個體特徵兩方面出發,科學合理地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分類。

先説説基於法律規定的分類。

翻開1995年2月21日由公安部發佈施行的《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現已廢止),可以看到與目前社區矯正工作完全不同的分類管理措施。這部《規定》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進行分類管理依據就是法律對這五類罪犯設定的不同法律義務,十分簡單明瞭,切合實際。

例如,《規定》對緩刑、假釋罪犯規定的義務為:(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二)定期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遷居或者離開所居住區域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四)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假釋罪犯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五)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而對於保外就醫罪犯則要求其:(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二)在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三)確因治療、護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轉院或者離開所居住區域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四)進行治療疾病以外的社會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五)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可以看出,上述管理措施充分考慮了法律對於五種罪犯接受監督管理的不同規定以及其類型特徵,具有合理性且易於執行。

筆者之所以回顧公安部這部舊規章,當然不是為了開歷史的倒車,讓社區矯正回到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五類罪犯的時代。而是認為這部規章通過對五類罪犯的設定不同監督考察措施,從而進行分類管理的做法值得借鑑。時至今日,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依然為四類矯正對象設定了不同的義務,因此社區矯正機構首先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不同,對四類矯正對象進行分類考察,避免對所有矯正對象都使用一套管理措施,為基層工作人員帶來執行上的困難和尷尬。同時,四類矯正對象的分類管理措施也應當由司法部統一進行規定,避免出現由於各省分別制定措施,導致法律執行不統一的問題。

再説説基於個體特徵的分類。

要依據個體特徵進行分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需要依據社會工作科學理論,運用“小組工作”等方法,科學地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分類矯正。

通俗的説,就是把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經歷或者犯同種罪的社區矯正對象編入一個小組,讓同一小組成員在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帶領下,通過小組活動,使社區矯正對象相互幫助,共同成長,最終恢復其受損的社會功能,達到迴歸社會、消除犯罪因素的目的。

在我國,部分監獄也實行小組互監互助制度,如山西忻州監獄就在老病殘犯中間建立互助小組,讓其互相照顧生活起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山西晚報:《山西忻州監獄設老病殘犯監區刑人員互相幫助如親人》)。而社區矯正由於是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下實施,互相監督是不可能的,互相幫助的成分還是可以借鑑的。

上述專業的社會工作自然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加以落實,故《社區矯正法》第十一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但目前社區矯正社工隊伍發展還面臨的許多問題,許多地方要麼沒有社工,要麼就是把社工當成普通的機關單位臨時工對待,對其專業屬性和能力不重視,支付的待遇也很低,影響了社區矯正社工的自我認同感和隊伍的穩定性,使社區矯正領域的社會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因此要真正落實《社區矯正法》中“分類管理”乃至“個別化矯正”的要求,還需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高度重視社工隊伍建設,真正尊重其專業屬性,根據民政部門的要求綜合其職業水平等級、學歷、資歷、業績、崗位等因素並參考同類人員合理確定薪酬。使社區矯正社工真正成為一支受尊崇、有保障的隊伍。從而實現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使社會工作的科學理論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真正落地生根,不折不扣完成國家法律交給社區矯正執行機關的任務。

報告二

各位社區矯正對象:

你們好!

《左傳》曰:“人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孔子曰:“知恥近乎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是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立足我國國情而發展起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監禁刑事執行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該制度的確立,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以上四類罪犯的人文關懷!

為保證社區矯正工作取得社會效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明確規定了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相結合、堅持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堅持依法管理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相統一等原則。監督管理是指要嚴格依法執行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報到、會客、請銷假、遷居等各項監管措施,創新監督管理方式方法,依法運用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電子定位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監督管理,避免發生脱管,防止重新犯罪。教育幫扶是指要不斷完善各種措施方法,加強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社會道德教育,組織參加公益活動,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開展豐富多樣的幫扶活動。

堅持依法管理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相統一的原則,一方面明確社區矯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行為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也明確社區矯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依法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管理與保障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是相互聯繫、互相促進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堅決不容許社區矯正對象在強調權利的同時,不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以種種藉口逃避和不參加社區矯正機構組織的公益活動,不按照請假的條件請假,不參加思想、道德、法治等教育活動。社區矯正的工作目標就是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社區矯正對象成為守法公民。

因此,每個社區矯正對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的規定: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監督管理。為此,我們對全市社區矯正對象明確以下三點,請你們務必做到。

一要

遵紀守法,警鐘長鳴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希望各位社區矯正對象嚴守法律紅線,切莫再次違法。

二要

自我約束,牢記身份

社區矯正對象要明確自我的身份,提高服刑意識。積極配合社區矯正機構通過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確保手機暢通;實施電子腕帶定位的要及時充電、不私自拆卸電子腕帶;定期彙報;規範駕駛,酒後不開車;自控意識薄弱的社區矯正人員要主動接受家人對自己的監督和約束。遇有疫情、自然災害等特殊時期,更應從嚴要求自己,主動站出來以行動表明自己服務社會的誠意,出行嚴格遵守規定,不私自離開住居及活動區域;要顧大局、識大體、不添亂,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三要

積極行動,回饋社會

社區矯正對象要積極參與社區矯正機構開展的教育、心理輔導,提高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活動,提高就業競爭力;投身公益活動,身體力行,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認真矯正自己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做到不自卑、不壓抑,積極融入社會。靠勤勞和智慧去開創美好生活,回饋社會,用實際行動做到“悟已往之不諫,知來者猶可追”,為實現“中國夢”添磚加瓦,為平安蕪湖建設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