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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反假幣管理制度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6.01K

  第一章 總 則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反假幣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本社”)反假貨幣收繳行為,加強對反假貨幣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貨幣工作組織體系,杜絕假幣流通,維護貨幣信譽和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鑑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結合本社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明確了反假貨幣業務人員、收繳、上繳等內容和要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社反假貨幣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概念釋義

  (一)本制度所稱業務人員,是指辦理假幣收繳業務人員。

  (二)貨幣是指人民幣,人民幣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三)本制度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偽造的貨幣是指依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制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 營業網點負責假幣的收繳、保管和上繳工作。

  第六條 財務會計部

  (一)負責反假貨幣工作管理規定的制定、修改、貫徹,並對基層社反假貨幣的日常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二)負責網點上繳假幣的核對、彙總和上繳當地人行工作。

  第七條 稽核部負責反假貨幣的管理工作的審計監督。

  第三章 內容與要求

  第八條 必須在營業場所內向客户無償提供鑑別人民幣真偽的相關服務,配備人民幣點鈔、驗鈔一體機,並保持正常運行狀態供客户使用。

  第九條 營業網點反假宣傳要堅持日常宣傳和集中宣傳相結合,要充分利用營業場所和其他户外宣傳等形式開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層次的宣傳活動,積極向社會宣傳貨幣真偽知識。各營業網點要設立反假宣傳櫥窗(或公告牌),擺放宣傳資料,讓更多社會公眾掌握反假知識,提高公眾識別貨幣真偽的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

  第十條 營業網點反假貨幣的內控要求

  (一)加強對“假幣”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記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記簿》中及時刻錄印章領用、上繳等情況,指定專人保管、明確責任,對於因網點撤銷、合併而停止使用的“假幣”印章,應及時上繳聯社。

  (二)應將“假幣收繳憑證”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保管和使用中的“假幣繳憑證”進行賬實核對,保證其賬實相符。

  (三)建立完善對業務人員庫存現金的定期不定期檢查制度,保證對外支付貨幣的真實性。

  (四)業務人員在臨櫃辦理現金收付時,對人面額人民幣不論數量多少,一律進行機點,對有疑問的人民幣要進行手工復點,以辨別其真偽。

  (五)對擬放入ATM機內的人民幣,至少由2名以上現金業務人員在電視監控下通過A類點鈔機進行清點,保證放入ATM機人民幣的質量。

  (六)建立定期(每月一次)對營業網點驗鈔機具、錄像等設備的檢查維護、調閲制度,確保機具、設備良好、錄像資料清晰完整。

  (七)建立反假貨幣知識學習培訓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業務人員進行反假貨幣知識學習,要經常對業務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教育,增強員工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信用意識,提高員工整體素質,維護我社信譽。

  第十一條 反假貨幣工作考核方式

  反假貨幣工作質量按年考核,聯社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實地檢查,年終進行考核。定期檢查主要查驗上繳的假幣貨幣信息情況;不定期實地檢查主要是對業務操作、各類憑證、假幣實物、登記簿進行現場查閲。

  第十二條 新上崗的現金業務人員必須經過本社反假貨幣知識培訓,在一年內通過當地人民銀行組織的反假幣知識考試,取得反假貨幣資格上崗證書後方可辦理假幣收繳工作。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條 假幣的收繳

  各營業網點業務人員在辦理現金業務發現假幣——必須做到有有2名以上持有反假貨幣資格上崗證書的業務人員在場,並在持幣人視線範圍內當場予以收繳,具體操作如下:

  (一)發現假幣,將假幣交另一業務人員複核確定,當面予以收繳;

  (二)向持有人指出被收繳的假幣特徵;

  (三)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在假幣的正、反水印、背面中間位置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

  (四)櫃麪人員填寫一式三聯空白假幣收繳憑證,經另一業務人員複核;

  (五)將一式三聯假幣收繳憑證交持有人簽字,如果持有人拒絕簽字,收繳人可在收繳憑證上註明。

  (六)在假幣收繳憑證上均加蓋業務專用章,經辦人及複核員私章後,第一聯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實物分別由支行指定的人員保管,第二聯為交接聯,由收繳單位隨假幣實物上交,第三聯為客户聯,交於被收繳人,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於持有人。

  (七)向持有人告知有關事項,經辦人員要耐心,準確地解答持有人提出的問題,並向持有人説明如果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在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分支機構申請鑑定,持有人如對金融機構做出的有關收繳或鑑定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在收到假幣收繳憑證或“貨幣真偽鑑定書”之日起60天內憑此證書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行政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業務人員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1、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

  2、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3、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十四條 假幣的保管

  1、假幣和出具的假幣收繳憑證留存聯應實行賬實兩分管;

  2、定期和不定期對假幣、假幣收繳憑證與《代收假幣保管登記簿》進行核對,確保賬簿、賬實相符。

  3、營業終了,假幣、假幣收繳憑證及假幣印章應入箱(庫)保管。

  第十五條 網點上繳聯社

  每月末下旬,網點將假幣上繳聯社財務會計部,填寫《假幣解繳單》和《收繳統計表》,要求做到數據準確、要素真實齊全、解繳及時。

  (一)將假幣連同(假幣解繳單)和《收繳統計表》,由支行指定人員送聯社財務會計部,並辦理交接手續。

  (二)聯社財務會計部收到網點送繳的假幣,將假幣與假幣收繳憑證逐一配對入保險箱保管,並彙總登記 《假幣解繳單》和《收繳統計表》。

  第十六條 聯社上繳人行

  總行財務會計部按月彙總支行上繳假幣,於次月初5日前將《假幣解繳單》和《收繳統計表》連同假幣實物解繳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 假幣的鑑定

  (一)如我社假幣收繳網點收到假幣鑑定單位鑑定通知,收繳網點應當自收到鑑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鑑定的貨幣送達鑑定單位。

  (二)對本社收繳的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鑑定為真幣的,由鑑定單位交收繳網點按照面額兑換完整券退還衣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操作人民幣處理。

  (三)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復點清分金融機構解繳的回寵款時發現假人民幣,應經鑑定後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第十八條 罰則

  對不按規定進行假幣的收繳、保管、上繳的網點和經辦人員將按照《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員工違章違紀處罰管理規定》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