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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獎勵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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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科技成果獎勵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公民。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省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和攀登科學技術高峯。加速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原則。

第三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組織、受理、評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獎勵設置及獎勵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獎是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府獎勵。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為市科技獎)分為三類: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

從事自然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創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專利技術,第五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是指在市行政區域內。對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的科技工作者個人進行的獎勵。

(一)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次評選1-2名。

(二)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由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

(三)對獲得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將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是指對具有創造性、先進性和實用性並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廣應用進行的獎勵。

(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組織由市人民政府發給獎狀。對獲獎項目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發給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和獎金:

1一等獎獎金每項10000元;項數78項

2二等獎獎金每項6000元;項數1720項

3三等獎獎金每項3000元;項數3033項

第七條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是對在本市註冊且屬中小型規模的堅持推動本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每次評選6-8家;

(二)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由市人民政府給獲獎企業頒發獎牌及獎金。每項獎金10000元。

第三章獎勵範圍及條件

第八條本制度適用於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活動的組織或公民。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被獎勵對象必須熱愛祖國。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為做出創造性貢獻,併產生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為獎勵推薦提名:

(一)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領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創新的研究成果。

(二)從事具有原創性的科技成果推廣和成果轉化應用工作中。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項目重點是應用於生產實踐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應用研究成果(包括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生物新品種)屬於:

1國內、省內、市內首創的

2本行業先進的

3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具有國內、省內先進水平的自然科學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三)取得國家專利證書(即授權)或申報的發明專利已進入實質性審查階段。

(四)市推廣、轉化、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成效顯著的

(五)引進、消化國內外先進成熟技術成果。貢獻突出的

(六)市內重大科學技術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企業技術改造、資源開發利用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

(七)實施社會公益性重點項目中。

(八)從事標準、計量、質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醫療衞生、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以及軟科學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編著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取得重要成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十一條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一)開發出具有省級及以上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本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15%以上。

(三)重視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研究應用。

第四章推薦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實行歸口管理的推薦制度。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由下列單位和個人逐級推薦和申報: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二)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院校;

(三)市直重點企(事)業可直接申報;

(四)具有高級職稱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員聯名。

第十三條推薦單位作為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對其推薦的人員和項目進行初審。

第十四條几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項目由主持單位按歸口的原則推薦上報。

第十五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推薦的人員和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市科技獎評審結果在媒體上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異議期為一個月。

第十七條對有異議的項目經有關單位初審。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議並作出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對公告後的獲獎人員和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予以授獎。

第十九條市科技獎的獲獎人或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五章獎勵經費

第二十條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一次。

第六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二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專家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收回證書,追回獎金,剽竊人三年內不得申報科技獎。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證明等。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