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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儀器設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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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儀器設備管理規定
1 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公司分析儀器設備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1985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Q/TY JH20207.011—20XX 《檢驗工作室管理規定》
Q/TY JH20207.001—20XX 《質量節能計量標準化考核管理規定》
3 管理職責
3.1 公司質量節能處為分析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
3.2 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的分析車間負責分析儀器設備的具體管理工作。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各生產單位分析車間應配備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分析儀器設備,其數量、性能、精度應符合技術標準的要求。
4.2 分析儀器設備的驗收
4.2.1 新購置的分析儀器設備到貨後,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根據訂貨合同及裝箱單進行驗收,驗收項目和結果要詳細記錄。
4.2.2 經初步驗收的分析儀器設備要在熟悉説明書的基礎上由專業人員進行開機調試,達到規定指標要求,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4.2.3 經驗收不合格的分析儀器設備要及時與供方聯繫,妥善處理。
4.3 分析儀器設備的檢定
4.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必須定期檢定的分析儀器設備,應按檢定週期送檢。
4.3.2 非定型分析儀器設備或國家尚未開展檢定的分析儀器設備必須編寫校驗規程,並按其要求對分析儀器設備進行檢驗,證明其性能、精度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
4.4 分析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維修
4.4.1 使用分析儀器設備的檢驗人員,必須掌握説明書的內容,遵守操作規程。非使用人員不得隨意開啟儀器。
4.4.2 分析儀器設備出現異常現象時,要立即停機檢查,經修復、檢定後方可使用,不得“帶病”運轉。
4.4.3 分析儀器設備要定期維護保養,保持靈敏、準確、完好和清潔。
4.4.4 分析儀器設備的維修必須由專業檢修人員進行,非專業檢修人員不準進行檢修。
4.5 分析儀器設備的管理
4.5.1 各單位分析車間要設置儀器室,其環境條件和管理按《檢驗工作室管理規定》執行。
4.5.2 儀器室應設專人管理,室內儀器設備要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和運轉情況標識。
4.5.3 建立分析儀器設備檔案,其內容包括:名稱、產地、製造廠名、購入價格、日期、技術指標、用途、説明書、驗收調試記錄、日常使用維護、維修記錄和檢定合格證等。
4.5.4 分析儀器設備一覽表,表中包括以下基本欄目:分析儀器設備名稱、型號、主要用途(相同型號儀器應標明台數)等。
4.5.5 報廢或不用的分析儀器設備應及時處理,不得在儀器室內長期存放。
5 檢查與考核
公司質量節能處對各單位分析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考核,嚴格按照《質量節能計量標準化考核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