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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7.04K

第一條為加強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建設節水型社會,實現區域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行政區域內從事取水、用水及其相應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綜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則,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價格調控相結合的制度,保障區域水資源供需平衡。
第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縣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控制取水總量,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水資源節約的有關工作。*節約用水辦公室在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節約用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水利局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一)擬定全縣的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

(二)貫徹並指導實施國家的有關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督促落實節水指標和節水措施;

(三)負責全縣水資源量的分配,計劃取用水量和節約用水計劃的制度;

(四)負責*工業、農業、生活及服務業等節水產品、器具的認證、准入、推廣和普及;

(五)負責全縣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計劃、統計的上報工作;

(六)負責全縣節約用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為實現水資源可持續腹,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按照建立節水型社會的要求,縣對鄉(鎮)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將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計劃。

第七條各取用水户必須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編制年度(月、季)用水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取用水計劃。對超計劃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浪費水資源的,實行懲罰性水價。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節約用水措施、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使用,鼓勵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獎勵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水資源和浪費水的行為進行檢舉。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和監督。

第十條禁止引進高耗水、高污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農業粗放型用水。鼓勵種植低耗水高產出的農經作物。

第十一條嚴格限制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並按劃定的地表水、地下水開採區、保護區、控制取水總量。

第十二條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以五簡稱取水人)必須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水人必須在取水口安裝量水設施,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並按標準繳納水資源費。取水量超過核定年取水量的,超過部分按累進加價收取水資源費。

第十四條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對他人財產、生活和生產造成侵害或損失的,取水應當立即停止取水、採取補救措施,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凡持有《中華人世共和國取水許可證》的取用水户的計劃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用水定額》在年度審驗取水許可證時一併下達。*節約用水辦公室按照國家節水指標向取水户下達節水指標,凡超過節水指標的取用水户,其超過節水指標的部分,按累進加價收費。

第十六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取水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並執行“三同時、四到位”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取消用水單位必須做到取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對不執行“三同時、四到位”和不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計劃部門不予批准立項、供水部門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取水許可證,並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水單位必須進行合理用水分析、採取節約用水措施、進行水平衡測試,發現跑、冒、滴、漏等浪費現象應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行政區域內所有供水企業對供水管網應當進行全面普查和檢測,並建立完備的供水管網技術檔案,制定供水管網節水技術改造規劃,限期改變管網漏損率高的局面。

第十九條全縣農業總用水量通過節水(包括結構調整)要實現零增長。農業灌溉發展主要靠節水解決。推行灌區節水管理,實施“兩改一提高”,即改革灌溉管理體制,改造灌溉設施和用水技術,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全縣所有灌區逐步做到按定額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參與、灌區自主經營的良性運行機制。利用市場機制,推廣發展農業工程節水技術和農業節水技術。重點推行用水計量設備,實行按水量收取水費。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實行裝表計量,按户計量收費。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築必須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限期更換現有公共建築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條*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工業用水總量控制目標,依靠節水解決工業增長所需水量。現有企業要向節水型方面轉變,通過技術改造,逐步實現節水器具更新。用水企業的工業用水重複率未達標的,不準增加用水計劃、不準新建自備用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凡臨時性用水,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臨時取水許可證申報臨時用水指標。

第二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計劃、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製定和推行節水型用水器具的強制性標準,推廣節水型器具的應用,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設備的認證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

第二十四條節約用水設施應保持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閒置,確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須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對超計劃用水,收取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按累進加價計算。

取水超過核准的年取水量不到30,超過部分按規定標準的200繳納;取水超過30不到50,超過部分按規定標準的300繳納;取水量超過5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規定標準的500繳納。

第二十六條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户儲存、專款專用、不準挪作他用。專項用於節水技術改造及節水項目設施建設、節約用水獎勵和開展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開支。

第二十七條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單位評價指標體系、評價考核供用水單位節水實施情況;逐步建立行業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用量參照體系,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水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八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制定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程序,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新聞媒體應當普及節水的科學知識,宣傳水的憂患意識,使全社會樹立起節約水資源光榮、浪費水資源可恥、破壞水資源犯罪的社會公德。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整改,處伍仟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安裝取水、用水計量設施的;

(二)節水設施經檢驗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節水設施的;

(四)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户水錶的和居民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五)不按期交納、拖延交納或者逾期交納超計劃加價水費的;

(六)供水企業不採取有效措施減少輸水損失的;

(七)灌區實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額用水嚴重的;

(八)未按規定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未進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環使用的;

(九)企事業單位不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

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凡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庫、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不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調度預案的;

(二)拒不服從水量統一調度的;

(三)拒不執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的;

(四)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單方面違反本辦法規定改變水的現狀的。

第三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水庫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