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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商鋪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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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商鋪租賃合同

本《商鋪租賃合同》 經由雙方友好協商,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簽訂,由雙方共同遵守,本租賃合同項下所有條款的制定和履行,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受其約束和保護。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居間方: (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一、承租區域與用途

甲方同意將其合法擁有的北京 項目 單元商鋪, 在良好狀態下出租給乙方,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承租區域只可作為 用途,乙方在經營期間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

二、租賃期

2.1 本承租單元租賃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期屆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將房屋在良好使用狀態下(自然損耗除外)交還給甲方,若甲方認為根據實際需要可接受乙方的已有裝修及添加設施等,乙方可不必履行恢復原狀義務(乙方要求拆除或移走添加設施的除外)。

2.3 租期屆滿,乙方如要求續租,應在本租約期限屆滿前 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甲、乙雙方須另行簽署《租約》。

三、免租期

3.1 免租期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內免付租金。如乙方在免租期內違約,則應按實際使用天數向甲方繳納租金,租金費用標準按本租約第六條第一年租金規定支付。

3.2 裝修期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裝修期內免付租金。

四、租金和其它費用

4.1 租金條款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為 元/月,第 年後,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礎上遞增 %;具體如下: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為 元/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為 元/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為 元/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為 元/月;

4.2 租金包含物業管理費,但不含空調超時使用費、水、電、氣以及其他費用,上述費用由大廈物業管理機構按實際耗用量結算,乙方按單繳付。甲方按租約金額開具税務發票,相關税費由 方承擔。

4.3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並不包括乙方依法須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的一切税項及其它費用,上述費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4.4 電話網絡配備本租約有效期內,乙方負責申請電話和網絡,相關費用由乙方按電信部門的收費標準自行繳付。

五、 付款方式

租金應按 (月/季度/年)支付,乙方應提前 日即應付款月的 號之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首期租金於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六、 幣種和帳户

乙方應按照甲方指定的帳户資料支付本租約項下,所有的到期款項。所有付款以 (人民幣/美金)計算,以 支付。

七、 租賃保證金條款(“押 付 ”條款)

7.1 自本租約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應向甲方繳付人民幣 元作為租賃保證金(相當於 個月的租金)。

7.2 在乙方全部履行本租約各項條款、規定和條件的情況下,並且乙方交還所租房間並交清所欠的一切費用後(包括但不限於水、電、氣及電話等費用)甲方應於乙方退房之日三天內退還乙方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

八、 甲方的義務

8.1 甲方應保證是有權合法出租該單元的唯一業主。因甲方違反本條規定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8.2 甲方應在收取乙方租賃保證金及首期租金的三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8.3 甲方須向乙方提供辦理證、照所需的相關產權文件。

8.4 本租約有效期內,若甲方將該單元出售予第三方,第三方將繼續享有和承擔甲方在本租約項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8.5 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期內可將其承租區域轉租、轉借予第三方。

九、 乙方的義務

9.1 乙方應根據本《租約》第六、七、八、九條的規定按時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

9.2 乙方應在甲方交付房屋後且在物業管理公司批准乙方的裝修設計方案後的 個工作日內開始進場裝修,乙方必須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對房屋內部進行裝修。

9.3 乙方自行獲取依據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應具備的所有許可、批准和證照,保證其營業活動的合法性,乙方獨立承擔經營責任及債權債務。

9.4 乙方自行承擔由於乙方註冊、税務登記、遷址等行為所產生的各項税、費。

9.5 乙方應遵守物業管理機構制定並不時修改的物業所有管理規定。

十、 違約責任

1.1 甲乙雙方自租約簽定之日起,在本租約有效期內,如租約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租約中任何規定而致使另一方利益遭受損失,另一方有權在違約行為發生後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要求其予以糾正,在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違約行為仍不能得到糾正的情況下有權解除並終止本租約;如租約雙方任何一方提出解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數額相當於 個月租金的租賃保證金共計人民幣 元作為違約金,並賠償相應的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1.2 乙方有下列情況發生時,視同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租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①在本《租約》有效期內,違反法律法規,進行不法經營活動的行為;②乙方的經營範圍、經營用途與雙方協議約定不符,在甲方通知三個工作日後仍未改正;③乙方未在租賃合同有關條款規定的時間內進場裝修和開業經營。④乙方逾期十天未付租金且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書面通知五個工作日後,仍未支付租金即視為違約,合同自然終結。並以保證金的3‰為單位,按天賠付甲方滯納金。

十一、 租約終止

11.1 租賃期限屆滿;

11.2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連續六個月或更長時間確實不能履行義務的;

11.3 該承租單元被查封或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其他情形被禁止/限制使用,並於三個月內不能得到解除;甲方歸還乙方全部租賃保證金,並承擔乙方所遭受的損失;

11.4 乙方在租賃期結束或提前結束(包括因乙方違約,甲方提前收回租賃房屋)遷出租賃房屋後,如乙方遺留在租賃房屋內的任何裝飾、裝備或其它任何物品在遷出租賃房屋後的三日內未處理,均視為乙方放棄上述物品,甲方有權以任何方式處理上述物品,乙方不得有異議,也不得追究甲方責任和要求甲方賠償。

11.5 如乙方在租賃期屆滿時,未獲得甲方同意而繼續佔用租賃房屋的,甲方有權按日向乙方收取兩倍租金作為違約金,乙方須承擔甲方由此而產生的損失。

十二、附則

12.1 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無法控制致使該方無法履行其在本租約項下義務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或政府機構的禁令或行為,暴亂、戰爭、敵對狀態、公共騷亂、罷工或其他勞務糾紛和停工,運輸或其他設施停頓或中斷、瘟疫、火災、水災、地震、風暴或其他自然現象。②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租約所規定的義務,該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四天內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盡其最大可能儘可能地減少損失。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無需對因不能履行或損失承擔責任,並且該等履行失敗或遲延不得視作對本租約的違約。聲稱因不可抗力事件喪失履行能力的一方應採取適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並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嘗試恢復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義務。③本租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修訂和終止均受正式頒佈的中國法律法規的管轄。

12.2 爭議的解決

①若甲、乙雙方在履行本租約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租約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②雙方訴訟開始之日,乙方人員必須停止經營並撤出經營場所等待人民法院的判決(本條只限於由於乙方未按期繳納租金等費用而引起的訴訟)。

12.3 本租約的修改和變更或對其附件的修改和變更只可通過雙方或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中文書面協議進行。

12.4 可分性

本租約任何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12.5 完整協議

本租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之間就本租約所涉事項達成的全部協議,取代雙方此前就租約事項達成的所有口頭和書面協議、合同等。各條款的標題僅為便於參閲而設,不具有法律效力。

12.6 通知

任何一方根據本租約發出的通知或其他聯繫應以中文書寫並可通過人工送遞或航空掛號郵寄(預付郵資) 、公認的快遞服務或以傳真發送至另一方的下述地址。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確定:

①人工投遞的通知,視作於人工投遞之日送達;②航空掛號郵寄(預付郵資)的通知,視為於投郵日(郵戳日期)後第十天送達;③快遞送達的通知,視為公認的快遞服務機構發出後第五(5)天送達;④傳真發送的通知,應視作於發送日後第一(1)個營業日送達。

12.7 通訊地址

甲方:地址:電話:傳真:

乙方:地址:電話:傳真:任何一方均應依本條規定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更改通訊地址。

12.8 附件

本租約的附件構成本租約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依其規定對雙方具有同等拘束力。

12.9 生效日

本租約自甲、乙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

12.1 文本數量及效力

本租約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1 甲方附加:乙方在付款月付款日後十五天,仍未支付甲方應付租金,則視為乙方的自行退租,合同終結。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視為乙方租賃房屋內的一切物品財產為放棄,甲方有權以任何形式進行處理。 12.12 乙方附加:乙方在租賃期滿後的第一年,享有優先續租權,租金遞增點為5%,甲方在乙方同意續租的情況下,不得將物業租賃給第三方。 十三、附加條款

甲方: 乙方:(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丙方: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章)日期:

附 件

一、甲方帳户資料銀行名稱:帳户名稱:銀行帳號:

二、甲方應提供文件甲方身份證複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簽約代表人/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房產證複印件(或購房合同複印件)購房發票複印件

三、乙方應提供文件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簽約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附:物業管理公司服務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