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關於某電子電路有限公司與某文教通訊設備配套廠一案,本人(本單位)確認下列地址為本人(本單位)在該案一審、二審、執行期間人民法院各類法律文書的正式送達地址:
本人姓名 (單位名稱) | 某電子電路有限公司 |
送達地址 | 蘇州新區 |
收件人 | 孫律師 |
郵編 | 215000 |
聯繫電話 | |
備註 |
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2018年3月15日
注意事項:
1、如上述送達地點發生變化,受送達人應在三日內書面通知受案法院。
2、如受送達人沒有確認送達地址,或未將送達地址變化情況及時通知法院的,受送達人起(上)訴狀、答辯狀上載明的地址,即視為受送達人提供的送達地點。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