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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運輸合同5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56W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我們對制定合同也有了自己的理解,為了順應時代的發展,我們大家都應該掌握制定合同這項技能,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水泥運輸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

水泥運輸合同5篇

水泥運輸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重點工程的保供需要,甲方委託乙方負責甲方的水泥運輸業務。為規範運輸管理,保證甲方水泥運輸業務正常、有序開展和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發貨廠家、品種、包裝輸、交貨地點、運費 、數量:

注:1.以上價格已包含税票、運輸費及到工地的卸車費;

2. 如因國家規定的油價或公路規費浮動超過±15%波動時,雙方協商進行運輸費用調整,經雙方確認後,按新的價格執行 合同總金額約:

二、收貨單位:

三、運輸要求:

1、乙方每日安排足夠的運輸車輛負責甲方貨物運輸,運輸車輛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8個小時內運到甲方 工地,甲方應及時做好接貨準備。

2、乙方提貨時保證嚴格遵守供方水泥發貨之規定,履行各項發貨手續,供方( )的發貨數量因乙方運輸途中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加強與沿途運管部門的日常協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須保證運輸通暢;乙方在運輸途中出現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計量與驗收:

計量方法及合理損耗:交貨驗收須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及指定的地點,由專人驗收(姓名:)並籤具收貨回單方能有效。計量以水泥廠提供的過磅數量為準,散裝水泥合理損耗按3‰的標準執行,袋裝水泥合理損耗按2‰的標準執行;甲方可現場抽查復磅,若散裝水泥磅差在±3‰以內,袋裝水泥磅差在±2‰以內均屬於正常,該批貨物結算數量以水泥廠過磅,數量為準,若磅差超過3‰(散裝),2‰(袋裝),按甲方地磅稱重數量實收,所缺差額由乙方承擔;乙方如有異議,可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地磅再核數量,並以復磅數量為準,復磅費由責任方負責;每車次所載水泥加空車的重量不得超過一百噸,若超過規定噸數,需到第三方地磅過磅,磅費由乙方負責。

五、結算方式:

供方貨物發票結算週期為月結,每月及水泥廠發貨磅碼單(工地簽收)等結算單據交於甲方,甲方將運費在5個工作日內匯入乙方指定帳號。

六、違約責任:

1、為確保甲方的貨物及時、安全、全部送達指定地點,乙方須支付給甲方運輸履約保證金元,此款在第一次運輸費中扣除,在本協議履行完畢後予以無息退還。

2、在乙方承運過程中,若發生貨物濕損、短少、破包現象,乙方須按甲方工廠當期銷售價格加運費予以如數賠償;若發生貨物流失及倒買倒賣現象,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並處以乙方十倍的違約貨款的罰款。

3、乙方應保證24小時服務。若乙方逾期交貨,按逾期交貨部分總價計算向甲方賠償違約金,每逾期一天,罰款1‰(因廠家未能及時出貨而影響乙方供貨時間除外);若乙方私自退出運輸,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不能交貨部分總價款的10%進行賠償。

4、甲方不得無故拖延支付乙方運費,甲方無故逾期兩日(法定節假日順延)未支付運費,乙方有權拒絕運輸,甲方承擔運輸費10%的違約金,並於未支付運費及保證金的總金額按5‰/日計起滯納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運費及保證金給乙方。

七、解決糾紛的方式:

若在執行協議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有效期:年月日至 年 月日。

十一、本協議一式 肆 份,雙方各執 貳 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名稱乙方名稱(章): 主辦人: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 委託代理人:

開户銀行:

賬號:

簽訂日期:年 月日

水泥運輸合同篇2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就袋裝水泥運輸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運輸事項

1.1 工程名稱:

1.2 運輸品種:袋裝水泥。

1.3 運輸數量:以甲乙雙方的實際運輸結算量為準。

1.4 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1.5 貨物起運及到達地點: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二條 運輸價格

2.1 運輸單價:袋裝水泥運輸單價為 0.75 元噸/公里;以上運輸單價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運輸費、裝車費、税費、保險費等在內的綜合運輸單價。

2.2 運輸距離:

2.2.1從 至格拉基水電站施工區域綜合運點.運輸距離為 km;

第三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1 向乙方介紹工程基本情況,講明工程對袋裝運輸的要求,工程環境,交通道路等情況;並保障工地範圍內的道路通暢,允許整車通行。

3.1.2 負責對乙方運抵的袋裝水泥進行收貨、過磅計量、簽收。

3.1.3 按合同規定,在與乙方完成結算手續並收齊乙方各種結算單據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運輸費用的支付。

3.1.4 合同履行期間,嚴禁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盜賣、調換水泥。如有上述行為發生,一旦發現,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第7.2.2條款規定的方式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或者影響工地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2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2.1 乙方在裝卸袋裝水泥時應服從裝卸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避免事故的發生,否則由乙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並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

3.2.2 由乙方負責在 水泥廠 的水泥倉庫裝貨,並將甲方訂購合格的袋裝水泥及質量檢驗報告及出庫票據同期運抵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

3.2.3 配合甲方對水泥廠出庫袋裝水泥的數量進行過磅計量,並將甲乙雙方確認的驗收票據返回給水泥廠家。

第四條 檢驗、驗收

4.1 乙方根據甲方袋裝水泥需用計劃將水泥運抵合同指定的交貨地點。

4.2 乙方在合同約定地點裝貨時應對袋裝水泥的品種、規格、數量與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進行核對,若發現不一致時不得發運。否則,甲方可以拒絕收貨,而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3 水泥運抵合同指定供貨地點後,甲乙雙方在現場過磅或檢包驗收,如發現水泥品種、規格及數量與供貨計劃要求不符,甲方除拒絕收貨外,還將根據相關合同條款向乙方提出索賠。

第五條 價款支付

5.1 付款方式:採用銀行轉帳。

5.2 結算方式及運費支付:每月 25 日為當月的運輸結算截止日。甲、乙雙方在完成相關對帳及票據傳遞手續,乙方按照當月實際驗收運輸數量出具的全國統一運輸發票經甲方審查核實後,完成當月合同雙方的結算手續,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運輸費用的支付。

5.3 發票出具:乙方根據實際現場驗收數量出具運輸發票。

第六條 保險

運輸包乾單價中已包含乙方所有的應辦理及應承擔的各種保險費,若發生有關保險方面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但由於乙方的運輸事故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貨物損失(遺失),乙方應按照合同第7.2.2條款規定的袋裝水泥單價賠償。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在簽訂運輸合同後,在履約期間違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7.1.1 甲方違約拒絕收貨(非乙方原因造成),應承擔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7.2 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在簽訂運輸合同後,在履約期間違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7.2.1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運輸計劃時間要求及時組織車輛運輸,導致甲方現場缺貨停工,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7.2.2 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盜賣、調換袋裝水泥。乙方應負責賠償袋裝水泥價款(不含運費),賠償金額按照下列單價的3倍計算,並從甲方應支付給乙方而未支付的運輸款中扣除,如運輸款不足以賠償,應另行補足:

7.2.3 乙方運抵格拉基水電站工程現場的袋裝水泥的品種、規格、數量與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的內容不符時,甲方有權拒絕接受和入庫,乙方須無條件的更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袋裝水泥,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7.2.4 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袋裝水泥質量不合格、數量損失、無法卸車入庫等,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7.2.5 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並自行承擔責任。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 經雙方同意,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約合同期限應予延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8.2 在袋裝水泥運輸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山體滑坡等造成的橋樑道路中斷,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態度,積極地採取應急措施以保障甲方工程的需要。

第九條 合同爭議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的。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的失效在運輸期限已滿並結清全部運輸價款後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其他

11.1 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本合同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11.3 合同雙方,不論哪一方向對方提出函電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合同協議書中明確的合同雙方地址派員遞送或郵寄、傳真的,在取得對方人員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並在五個工作日內沒有相應的回覆後,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受,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11.4 本合同共 份,甲方執 份;乙方持 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託方:(蓋章) 委託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泥運輸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包裝形式、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如下:

貨物名稱:

發貨地點:

到貨地點:

收貨人:

運費單價: 元/方。

運輸期限:按甲方通知時間。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乙方要安全運輸,保證承運的貨物安全,保證貨物按時運到。

3.乙方只承運貨物,貨物質量、數量與乙方無關,與此有關事宜由甲方與供貨方磋商。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土方數量/或按噸公里)折算。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後,一個月結算一次,當月底結清當月費用。乙方出具公路運輸發票。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確保貨物按期運達。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擔責任。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辦理。發生訴訟糾紛時管轄權屬於乙方所在地法院。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共兩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時間:

水泥運輸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秉着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誠實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乙方願意承擔工程項目砂石運輸,為了在運輸過程中能安全、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運輸任務,特訂立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砂石、水泥給乙方承運。

2、乙方配合甲方把砂石、水泥等物資運到指定地點。

二、各項目點運費

三、運費結算

按每個運輸總造價的70%付取工程,其餘工程款待運輸完成後一個月內全部結清所有運費。

四、甲乙雙方權利與責任

1、甲、乙雙方應堅持裝載適度,並做到人、車安全。

2、乙方應遵守交通規則,有序裝車,防止發生事故。

3、在整個工程的物資運輸過程中一切安全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為4個月。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合同簽定日期: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月日

水泥運輸合同篇5

託運人:

承運人: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正和誠信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雙方訂立水泥運輸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標的物名稱、數量、運價:

2、承運人的義務:

2.1、根據託運人物流調度部門的安排,及時、準確、快捷、安全、保質、保量地將託運人的水泥從託運人指定配送地點運送到指定的客户收貨地點,並配合客户驗收後按時將客户授權代表簽字認可的相關驗收單據交到託運人相關管理部門。

2.2、承運人應按照託運人對水泥配送的要求制定相應的物流運作方案和操作規程。

2.3、承運人使用的物流信息系統應向託運人開放,以利於雙方的信息交流。

2.4、承運人應該嚴格遵守託運人的運輸要求,並保證24小時為託運人提供運輸服務。

2.5、承運人應及時向託運人傳遞在運輸過程中瞭解到的有關市場信息。

2.6、承運人應配合託運人做好相關客户的服務工作:如對客户所需的水泥檢驗報告的及時送達、在客户端打印入庫單據等工作。

2.7、運輸車輛的交通及安全事故責任:承運人應對其運輸車輛的交通和安全對託運人承擔全部責任。如:運輸車輛發生交通及安全事故承運人應負責賠償給託運人和任何第三人所造成的應該由承運人承擔的所有損失。

2.8、運輸發票的開票時間必須按託運人的要求或與水泥發票的 開票時間同步。

3、承運人的權利:

有權要求託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代收並支付運輸款義務。

4、託運人的義務:

4.1、按本合同約定向承運人履行代收並支付水泥運輸計劃。

4.2、託運人有責任為承運人的運輸業務提供相關服務。

4.3、定期向承運人提供水泥運輸計劃和具體執行的水泥運輸計劃。

4.4、保證承運人裝貨時,貨物無短缺,損壞和變質,如遇上述情況,承運人有權拒絕裝貨。

5、託運人的權利:

5.1、有權按雙方共同確定的工作標準(包括運輸量、時間限制、單證、票據傳遞、信息交換、運輸質量和服務質量等方面)對承運人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公司及市場的實際情況對承運人提出新的運輸要求。

5.2、為保證合同的嚴肅性,嚴禁違法、違紀行為,如承運人有任何的行賄行為,經查實,託運人可單方終止合同,託運人相關工作人員有行為的,按託運人公司內部規定處理。

5.3、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運輸對象、運貨量及運輸時間進行修改。

5.4、若承運人違反本合同第2.1或第2.5條款的規定,且情節嚴重者,託運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要求承運人賠償相關損失。

5.5、託運人有權對承運人所購買的針對參與運輸的車輛、人員和貨物的保險進行追蹤檢查,並有權要求承運人針對參與運輸的車輛、人員和貨物進行購買足夠的保險險種和保險金額。

6、運輸費用價格及運輸車輛的確定:

6.1、運輸費用價格標準:在本合同期內,根據託運人要求運輸水泥的不同卸貨地點所確定水泥運輸費為準,如路政、運政等運輸管理部門管理政策有所變動或油價大幅變動則雙方可共同協商根據市場情況降低或提高運費。

7、運輸費的結算與支付:

7.1、運輸費屬於我公司向用貨單位代收後支付給承運單位的款項。

7.2、結算時間:每月結算壹次,具體結算時間為次月的10號結算上一個月的運費,若遇到週末或節假日往後順延,除此外總共不能超過五個正常工作日。結算時承運人需提供經託運人授權代表簽字認可或託運人指定客户簽字認可的運輸單據給託運人。

7.3、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託運人對承運人每月履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考核後,如承運人無違約行為,每月支付一次,結清上一個月的運費,支付時承運人按需要向託運人提供運輸費結算清單,若雙方商定需提供運輸發票的則須提供合法有效的運輸發票(如運輸清單,發票已經提前交付給託運人時,憑託運人的有關清單、發票收據)支付方式:轉賬或支票(以託運人選擇的方式為準)。

8、商業祕密:

託運人和承運人雙方互有保密業務,未經過一方同意,任何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相互合作過程中獲得的一切商業祕密(商業祕密範疇:託運人方指銷售信息、政策、客户信息、運輸費用、生產狀況等,承運人方指運輸信息和相關資料等)。

9、違約責任:

9.1、除不可抗力外,若承運人不按託運人下達的運輸日計劃給水泥客户運送貨物的,可根據情節的輕重,向託運人支付每車每日1000至20_元的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給託運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託運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9.2、承運人違反約定應支付違約金的,由託運人直接在抵押運費中扣除,抵押運費不足的`由承運人另行支付。

9.3、因承運人駕駛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給託運人造成損失的,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10、履約保證:

為保證本合同有效履行,承運人每月至少有十天以上的運輸費用抵押在託運人處。待本合同履行完畢後,且雙方無其它爭議,託運人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運費付給承運人,託運人不承擔支付任何利息的義務。

11、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20_年01月05日起至20_年01月05日止。

1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雙方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託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本合同一式兩份,託運人一份,承運人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託、承運雙方簽署的其它相關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