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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京落户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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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京落户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問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外埠進京落户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問題的批覆  昌平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外地進京落户人員檔案關係轉移問題的請示》(昌勞社報[2004]31號)收悉,經研究,現將外埠進京落户的城鎮人員(以下簡稱進京落户人員)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檔案轉移
  (一)因調動工作進京落户人員
  因調動工作進京落户人員是指經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正式辦理調轉關係的進京落户人員。參照國家勞動部、國家檔案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力字[1992]33號,以下簡稱33號文件)第18條規定,應由調動的申報單位在落户30日內將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
  (二)由於其他原因進京落户人員
  1、參照《關於印發〈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失發[1999]129號,以下簡稱129號文件)第18、19條的規定,來京前有用人單位,來京後失業的進京落户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以及《失業保險登記證》,並將其檔案於落户後30日內移交進京落户人員户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接到檔案7日內,將檔案轉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部門管理。
  2、來京前已經失業的進京落户人員,來京後無論是否繼續失業都應先由其原檔案管理部門按上述程序辦理檔案轉移。
  3、來京前未建立過檔案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進京落户人員,落户後可向户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建立檔案申請。參照129號文件第20條規定,區縣勞動保障部門依下列程序建立檔案:
  (1)審核建檔人員的《户口簿》、《身份證》;
  (2)審核其原身份證明:學校(僅限國小、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或退學證明,隨軍家屬的批准隨軍證明,由於結婚、購房等原因進京落户人員的批准進京落户證明;
  (3)建檔材料包括:原身份證明、近期體檢表、學歷證明(由原學校出具)、批准進京落户的證明以及其他材料。
  (三)檔案轉移程序
  根據33號文件第18、19條規定,在跨省市轉移檔案時,應由進京落户人員原户籍所在地縣及相當於縣以上的勞動保障部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非本人)將檔案轉到調入的工作單位;進京落户的失業人員將檔案轉到户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
  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
  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範圍內的進京落户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並在本市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在外埠工作期間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可與在本市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已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進京落户人員,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這類人員按照原所在地的規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
  1、因調動工作進京落户人員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轉發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係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勞社失發[2002]60號)第1、2、3條的規定,進京落户人員調入本市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由其原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失業保險關係轉遷證明,並註明累計繳費時間。調入60日內,用人單位到其參統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失業保險費接續手續。按本市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進京落户人員,轉入前後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2、由於其他原因進京落户人員
  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22、24條規定,進京落户人員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係,相應劃轉到其户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進京落户人員憑失業保險關係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手續,並按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優惠政策。
  (三)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
  因調動工作進京落户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在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其在外埠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與在本市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已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進京落户人員,不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類人員按照原所在地的規
  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國家未出台相關政策之前,進京落户人員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按照本規定轉移。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