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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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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縣各級各部門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動了掃黑除惡工作的深入開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從省上督導反饋情況和我們自查情況看,我們的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某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主要表現在:

(一)在思想認識方面:

少數領導幹部還沒有真正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放在重要議事日程,僅作為綜合治理常規性任務來看待,作為階段性工作去部署,按常規性工作來開展,按部就班去推進。在縣檢查中發現,部分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沒有把掃黑除惡工作真正拿在手上,親自組織學習、親自研究部署、親自督導檢查、親自推動落實上力度還不夠大。二是落實措施不強硬。在貫徹落實措施上,侷限於學習傳達精神、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等老套路、常規性動作,缺乏調查研究、有的放矢、久久為功、除惡務盡的韌勁、狠勁和巧勁。三是保障力度不夠大。有的單位部門,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力量配備不夠強大,制度不夠健全,台賬不規範,資料不完善,工作人員不固定或者頻繁換崗的現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人員配備有待進一步配齊配強,經費、物資、政策、制度等各項保障機制有待健全完善。

(二)在宣傳發動方面:

一是宣傳發動有死角。有的鎮辦和部門宣傳不深入、形式不靈活,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小區、樓宇間宣傳橫幅、標語和公益廣告還很少,特別是一些邊遠地區對羣眾的宣傳發動不深入,宣傳發動的力度不夠大,覆蓋面不夠廣,個別偏遠的地方存在宣傳發動的盲區。二是專題宣傳比較少。部門和成員單位編髮信息簡報少,向同級政法部門和上級單位報送信息不及時,政法單位對重點、典型案例的宣傳曝光較少,沒有對涉黑涉惡犯罪形成強大的震懾力,沒有對全縣人民形成強大的影響力。三是有關制度缺落實。有的單位沒有嚴格按照縣委出台的《縣級領導和部門領導聯鎮包村抓掃黑除惡聯繫點制度》要求,結合脱貧攻堅聯鎮包村落實宣傳及相關工作任務,督促推動不夠有力,有的村羣眾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知曉率、參與率不高。

(三)在線索摸排方面:

一是對線索摸排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鎮辦和部門對涉黑涉惡線索摸排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摸排責任還沒有夯實,摸排工作研究不深入,安排不到位,沒有具體的、針對性的摸排措施,主動尋找問題線索的積極性還不高,還存在“守株待兔”坐等羣眾上門舉報的現象。二是摸排工作不深入、線索質量不夠高。大部分單位和部門線索收集渠道面窄,沒有對照十類打擊重點進行認真分析研判,在重大項目建設、徵地拆遷、環境保護、打非治違、扶貧攻堅等易產生涉黑涉惡涉亂問題的關鍵領域摸排不夠深入,上報、登記的問題線索少且質量不高,所有村社區開展拉網式排查“村霸”及“黑惡勢力”不徹底,有的重點行業主管單位涉黑涉惡線索還沒有實現“零”突破。三是對收集到的問題線索分類、移送和管理還不很規範。大部分單位對發現或收集到的線索,分類不細,處置簡單,有的只有線索登記表,研判處置粗糙,對不是涉黑涉惡類問題線索(一般性矛盾糾紛),一記了之,不做調解處理;上報線索沒有按照要求規範化處理,有的遲遲不報,影響全縣線索摸排進度;對掃黑除惡文件、線索等敏感性強的資料,缺乏保密意識,沒有做到專人專櫃保管。

(四)在案件查辦方面:

一是執法思想不統一。通過集中培訓、典型案件指導、現場觀摩、專家指導等方式指導基層辦案不夠,一些案件執法思想不夠高度統一,推進較緩慢。政法各部門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證據標準方面有時存在分歧,有的案件辦理程序不夠規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不夠高。二是查處力度不夠大。有的部門存在不願打、不真打、不敢打的畏難情緒,案件查辦還停留在對一般性刑事、治安案件的偵破上,一些隱藏的黑惡勢力和“保護傘”還沒有挖掘出來,黑勢力和“保護傘”的查處沒有實現零突破;有的單位對各級移交、轉辦線索查處不及時,不能在限時內辦結,影響案件辦理情況上報進度。

(五)在綜合治理方面:

一是行業監管不到位。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特殊人羣的動態管理不夠規範、全面,以行業系統為重點制定細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方案不夠完善,摸排核查線索不紮實,源頭預防不到位。二是掃黑除惡和地方治理結合不夠。培養髮展平安志願者、治安中心户長等社會力量還有薄弱環節,平安志願者還處於起步階段,治安中心户長作用發揮不經常,開展巡邏巡防、化解矛盾不紮實。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基層依法治理結合不緊密,引導羣眾依法、理性、有序參與村(社區)治理,在增強基層組織凝聚力、動員力方面還需努力。將掃黑除惡和發揮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工作統籌不夠,村民委員會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中的作用發揮不明顯。三是標本兼治源頭治理不夠。縣上印發了專項整治方案,突出重點行業領域的整治,但對涉黑涉惡問題新動向、新變化開展研究不夠、針對性不強,對黑惡犯罪隱蔽性強、合法化的現象缺乏應對措施。把專項治理和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結合不緊密,存在就掃黑除惡開展掃黑除惡的現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法治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還需進一步提高。

(六)在組織落實方面:

一是組織發動不全面。存在政法部門安排部署多、其他成員單位參與度不高,鎮辦安排多、站所及村組落實少,基層存在一般化安排部署多、具體推動舉措少的現象。二是督查針對性不夠強。縣上成立了督導組,也開展了3次督查,由於督查組大多數成員都是兼職,工作精力有限,督導工作不夠沒有深入,發現問題較少,幫助鎮辦解決宣傳動員、線索摸排、檔案規範整理等方面的指導意見不具體,針對性、操作性不夠強,對基層政法單位規範偵查辦案指導不夠。三是督查機制創新不夠。督查組僅嚴格按照督查方案開展工作,督查方式方法相對固定、老套、單一,習慣召開會議、聽取彙報,深入羣眾、指導基層收集線索和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不夠。

(七)在協作配合方面:

一是相互之間配合不緊密。掃黑除惡成員單位間協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在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中存在脱節、滯後等問題,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導致工作成效不明顯。二是工作職責履行不到位。部分成員單位思想認識存在偏差,在統籌領導、傳導壓力、支持保障、督促落實等方面還做的不夠;在聯合宣傳、信息溝通、工作傳遞、責任落實、線索跟進、打擊配合等方面還存在配合不緊密的問題。  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有主觀、客觀多方面的,通過認真分析我們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政治站位不夠高。對“四個意識”的認識不夠強,沒有站在社會大局穩定、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的高度去認識和理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重點性、必要性和艱鉅性,一些單位有等靠思想,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足。二是領會精神還不透。對中省市掃黑除惡工作精神及各級領導批示、指示精神只是通過會議泛泛傳達學習,對有關政策規定和具體要求沒有細研悟透,各級幹部特別領導幹部對有關精神和“關係網”“保護傘”等概念理解不深不細,導致工作指導沒抓手,工作重點不突出,摸排線索找不準。三是方法手段還不活。工作創新意識不強,上級怎麼安排怎麼幹,具體工作中安排部署多,研究推動落實的有效舉措不夠強硬,學習運用先進典型經驗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總體效果。四是工作作風還不實。敢於擔當、勇於擔責的意識不強,怕擔責、怕負責、怕追責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履責擔當意識不夠強,擔心有了線索問題,就會增加工作負擔和辦案風險,個別單位工作縮手縮腳、不夠大膽,工作缺乏應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