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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關於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下列情形2篇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情況需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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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是我國對於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管理規範,旨在保障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共安全。該條例詳細規定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應注意的各種情形,包括人員資質要求、實驗室建設要求、實驗操作規範以及事故應急處理等內容。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關於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下列情形2篇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情況需特別注意》

第1篇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採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採集樣品,查閲複製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 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並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採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採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採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後註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 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於下級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關於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下列情形2篇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情況需特別注意》 第2張

第2篇

第四十二條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並定期調查、瞭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牀症狀或者體徵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 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並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 四十三條、第 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 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並同時採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 衞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於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採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採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於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衞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衞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 四十六條的規定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