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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6篇 爭議解決利器:調解協議書範本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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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是在糾紛調解過程中達成的書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本文為大家提供一份調解協議書範本,以供參考。無論是法院、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員等機構進行的糾紛調解,都可以使用此範本。

調解協議書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6篇 爭議解決利器:調解協議書範本 解讀

第1篇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確認申請人×××與×××於××××年××月××日達成的……(寫明調解協議名稱)有效。

××××年××月××日,申請人×××與×××經……(寫明調解組織名稱)主持調解,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寫明調解協議內容)。

申請人出於解決糾紛的目的自願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如果因為該協議內容而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制定,供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用。

2.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3.申請書需要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4.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5.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調解協議書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6篇 爭議解決利器:調解協議書範本 解讀 第2張

第2篇

土地權屬糾紛伴隨着土地登記工作而始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95年頒佈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我們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規範。

第一條 辦理機構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機構為各縣國土資源局。處理意見經局辦公會討論通過,報縣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對部分在全地區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及到兩個縣以上權屬單位的土地權屬糾紛,由林芝地區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負責協調處理。

2、申請書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名稱、四至、聯繫方式、爭議土地座落位置、爭議事實及理由。

3、申請單位如果委託他人代理的,應出具委託代理證明書

4、申請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無法人資格的單位應當由其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提出申請。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如村民小組等 )的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村民委員會不提出申請的,該集體經濟組織內有三分之二成員要求處理的,也應該受理。

1、收到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後 ,各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初步查閲有關檔案,向局領導彙報並提出是否受理意見,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初步決定不予受理的,寫出書面不予受理的理由,報縣政府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4、五日內向爭議另一方送達爭議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同時要求爭議另一方提供答辯意見,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辯意見的,不影響調查處理。

5、農村土地經營承包糾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1、收集爭議雙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種書面證據。爭議雙方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3、查閲地籍檔案及各歷史時期的其他檔案:如土地詳查資料、變更調查資料、法院判決、雙方協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有關部門的用地批覆及建築許可證等。

4、所爭議的土地必須與爭議雙方有直接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事實,防止爭議雙方通過爭議、協議的方式瓜分國有和集體的後備土地。

5、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處理意見,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經過批准。

l、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先行調解,根據基本事實,對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實事求是,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下,公平合理、互諒互讓地組織雙方協調。

2、經調解協商如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由雙方簽訂權屬爭議協議書, 雙方單位和法人代表( 或經授 權的代理人)簽名蓋章。承辦人簽名,縣局蓋章。協議書可作為土地登記依據進行土地登記。

3、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應將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書面記錄存檔。

2、經局辦公會討論形成正式處理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3、由縣人民政府下達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國土資源局下發處理決定,但要在此決定中註明經縣人民政府批准。

l、爭議雙方當事人對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權屬爭議實行復議前置原則,未經人民政府處理或行政複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第3篇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與 乙方就20xx年1月9日 乙方受傷賠償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 元,此賠償款甲方直接支付給乙方。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並保證不在追究甲方相關人員任何法律責任。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雙方以後在因此事鬧事,責任完全有鬧事方承擔。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

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

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

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第4篇

鑑於丙方屬乙方的僱員,於20xx年1月11日在重慶市渝北區xx項目工地工作過程中,丙方不慎造成右手臂骨折。

甲、乙方積極送丙方去醫院救治,並支付了醫療費等,現丙方傷情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合理原則,按照定作人過失責任、僱主責任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對丙方進行賠償,在三完全理解和認知,經過多次協商,均在真實意思表達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此次糾紛採取一次性協商處理的方式,三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三方不得再以此為由主張任何民事權利,三方自願放棄對本協議的撤銷權。本協議簽訂後,三方均應按本協議約定嚴格約定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二、三方一致確認:丙方屬乙方的僱員,丙方不屬於重慶市渝北區xx項目部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僱員。乙方屬在甲方處承攬挖機土石方作業。此次丙方受傷由甲方承擔定作人過失責任賠償,由乙方承擔僱主責任人身損害賠償。丙方受傷與重慶市渝北區xx項目部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無關,丙方不得要求重慶市渝北區xx項目部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給予任何賠償。

三、鑑於三方對傷情都有清楚的.認識,三方協商確定對傷情不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由甲方一次性賠償丙方人民幣元整(¥元)。

該款項包括由此次損害賠償糾紛已產生的或將產生的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所有賠償項目範圍內的甲方應承擔的所有費用。

鑑於乙方此前分三次共向甲方借支人民幣元整(¥元)支付給丙方,三方一致同意在上述賠償金額中進行扣除,在扣除後甲方實際支付丙方的賠償金額為人民幣元整(¥元)。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二日內,甲方向丙方支付此賠償金。

鑑於甲方承擔的系部分賠償責任,其餘的大部份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對丙方的賠償由其自行協商處理,另行簽訂賠償協議,與甲方無關。

四、本協議簽訂後,甲方與乙丙方之間的糾紛即得以徹底解決。

丙方承諾今後因該傷害侵權賠償責任糾紛引起的一切疾病、殘疾及其它任何後果,均與甲方無關,丙方放棄再向甲方索賠的權利,即放棄一切訴權。

第5篇

乙方於x年6月17日,在甲方木業廠上班時,因工作失誤,造成右手大拇指受傷,導致“右手拇指末節甲中段以遠毀損”,功能部分喪失。雙方均認可該次事故為工傷。為了解決雙方的勞動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傷待遇賠償金4000元。該賠償金包括:①乙方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護理費用、③住院伙食補助費、④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⑥傷殘就業補助金、⑦營養費、⑧繼續醫療費用、⑨未發的x年5、6月份工資、⑩其他因本次事故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在支付上述費用後,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四、乙方住院期間向甲方暫借4000元(出院時退回417元),用於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醫療費用已在本協議第一條中的賠償金中作出補償。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約定支付賠償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協議第二條履行之情形出現,視為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000元。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認可沒有欺詐、脅迫、引誘或趁人之危等不誠實信用之情形。

第6篇

2、雙方的身份簡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職業,户籍地,住址,聯繫方式)

3、事情的簡述,可以簡單的分清責任,也可以不需要分清。

4、雙方達成的調解條件,分條詳列(包括條件的內容,執行的方式、時間,調解協議的生效條件及時間)

5、本調解協議一式幾份,雙方各執一份,某某某某(可以使見證人或是單位什麼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0xx年7月3日,甲方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王某死亡。20xx年7月5日,紅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出據了紅公字(xx)第0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鑑於甲乙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無異議的前提之下,經雙方協商,現就甲乙雙方補償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賠償項目共計貳拾萬元(¥20000,00)。

二、本協議的簽訂即視為甲乙雙方達成互諒互解協議。乙方承諾將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義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或控告申訴或干擾影響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協議的簽訂即視為乙方放棄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責任,也可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從輕、減輕或撤銷案件或判處緩刑的充分依據。

四、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後儘快將受害人屍體埋葬。

五、任何違返本協議的行為即構成違約,違約方即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肆拾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