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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學的實習報告範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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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法學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那麼法學報告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那你知道有哪些嗎?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21法學的實習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021法學的實習報告範文三篇

2021法學的實習報告1

  我在大學學的是法律學,畢業後當然希望能夠當一個律師了。可是現實的條件是當律師越來越難了,學法律的人太多了。我只好到外邊去實習,當一個見習律師也是好的啊。

  終於找到了實習地點了,是一家律師事務所,已經很不錯了,我覺的。等一切準備好了,我就到實習的律師事務所開始實習了。

  實習期間的時間過的是很快的,一個星期結束了,我在第一週裏主要完成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基本熟悉,協助處理了事務所辦公室日常工作,並對資產評估業務有了初步的瞭解。

  第二週一開始,開始進入審計業務的實際練習操作階段,主要是在註冊會計師老師的指導下做一些測試工作,協助完成工作底稿。起初,比較生疏,就先自己翻看客户提供的各種資料,包括憑證,總分賬,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表等等。然後開始進入抽查憑證工作,開始由老師寫出需要抽查的內容和項目憑證號,我們實習生只負責查找憑證是否相符,尤其是涉及大額支出項目,計提折舊項目以及涉及税金項目。抽查憑證工作是審計過程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程序,很多問題都是在抽憑時發現和暴露出來的。在我們逐漸熟悉抽查憑證的原則和方法後,便獨立完成抽查工作,決定抽查的項目並簽署審計抽查意見。在此過程中,會碰到一些問題,例如憑證號不相符合,原始憑證不完整等等,在經過老師確認指導後我們寫下自己的意見建議。在完成這一工作中,雖然抽憑並不難,但查找對照比較煩瑣,而且責任重大,讓我有對工程造價的體會。

  之後幾天,事務所多數老師都出外勤了,恰好又有兩個業務需要很快完成,主任會計師便領着我們幾個實習學生一同工作,同樣是緊張而又有條不紊,最終按照要求完成了對中國醫藥工程設計協會和全國工商聯中華珠寶業協會的審計工作,並出具審計報告。這樣,我在北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期兩週的實習就結束了,時間雖短,但內容豐富,讓我受益很深。

  通過這次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實習,使我在即將畢業前學到了很多東西,很多課本上沒有而工作以後又必須具備的東西。明白事務所工作的主要職責範圍,機構構成,學到了一些必備的辦公室事物處理,瞭解了最近的會計政策法規,並逐漸熟悉了代理記賬業務的流程以及要害步驟。體會到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審計職責的重要性,無論從社會發展還是企業生存,完善的財務制度是最好的。

  我想在我步入社會之前,一定更要努力將律師證件都考全,這樣才不會在畢業後即面臨失業。我相信我能夠完成,因為這一次實習真的是激勵了我學習的積極性,如果沒有這次實習,一直待在學校的話,我畢業後真的不知道怎麼辦呢。

  實習對我們大學生真的很重要,我們一定要努力的學習,在畢業前也要進行一定的實習,這是必須的,相信你只要實習了就會感受到實習的必要性的。我也奉勸那些不打愛學習的同學們,一定要努力的學習和到外面實習,我們的未來才會更加的美好。

2021法學的實習報告2

  為進一步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高實際操作能力,豐富實際工作和社會經驗,培養良好的職業操守,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我於20__年7月5日7月16日在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培養實踐能力,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現將具體情況總結如下:

  一、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位於唐山市建設路西側。該法院下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庭、審執監督庭、執行局、立案庭等十一個業務部門及政治部、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辦公室、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法警支隊、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技術室等十個行政部門。唐山市中院依法受理和審判唐山市轄區內法律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辦理各類執行案件,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我主要在刑事審判第二庭進行實習活動。刑二庭主要受理刑事二審案件以及一些減刑認定的案件。實習期間我的崗位是見習法官,主要任務是幫助審判長、審判員整理並裝訂積壓已久的卷宗。此外,也對來訪羣眾給予服務性幫助以及其他諸如接電話等瑣碎工作。

  二、實習過程概述

  由於實習時間的短暫與相關經驗的欠缺,本次十天認識性實習工作相對簡單,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幫助審判長、審判員整理二審與減刑卷宗。我將卷宗按照一定順序整理成冊,然後用打碼器打上頁碼並裝訂上封皮。過程雖然不算繁瑣,但對於我這樣浮躁的人着實是個考驗。

  二是接待來訪者。審判長平時工作都很忙,不經常待在辦公室裏,一些來訪者由我來負責接待。來訪的人目的多樣,素質高低也有很大差別。因此,對待他們需要針對不同的人採取不同的態度與策略,這對我的待人處事能力是一種極大的鍛鍊。此外也負責一些接電話、打掃衞生等小事。

  三是參加庭審,在實踐中瞭解法庭上的情況。這部分主要是實習後最兩天做的。旁聽刑事案件的審判,真實地感受法庭的莊嚴與肅穆。當然更重要的是可以將平時課本上的理論知識真正地與實際相結合,進一步深化對理論知識的認識。

  三、實習主要情況及體會

  第一次實習,對單位以及工作的期待都很高,可是理想與現實卻存在着很大差別。中院的條件遠沒有想象中那麼優越,相關硬件設施都不算完備。自己的工作也僅僅是整理一些案件的卷宗以及其他零碎的小事。但是隨着自己對相關工作的瞭解,開始認識到這些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相關方面的不足。即便是看起來很微不足道的事情,也不是理所當然就能夠做好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耐心、

  有恆心。實習的崗位再不起眼,對我來説都是一個鍛鍊與提高的機會。我應該做的是不斷利用類似不起眼的“跳板”為自己將來的騰飛做好鋪墊,而不是停留在原地做無謂的抱怨。在中院的實習過程中,主要從事整理卷宗、接待來訪者、接聽電話、旁聽庭審等工作。不僅法院的相關規定以及法律程序有了進一步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自己也在這些工作中總結出了一些為人處世、應對工作的經驗。

  (一)整理卷宗過程中,要踏實誠懇、認真仔細、重視細節

  在實習期間,我每天都會接受一些新的任務,可能有時候過於繁重,可是一定要頂住壓力,保持勤懇踏實的態度。能不能完成任務是能力問題,努力不努力則是態度問題。卷宗的厚重不是我懈怠的理由,要時刻努力保質保量地完成每一個任務。整理卷宗雖然不要求太高的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但是要求我們時刻保持仔細認真的態度。每天都要面對密密麻麻的文字,時間久了就容易厭倦與疏忽。但是,哪怕僅僅是一兩個字的誤寫或漏寫都會對整個卷宗產生很大影響,不利於以後對案卷的審查。因此要時刻保持精神集中,以求對卷宗的整理絕對準確無誤。填寫卷宗目錄的時候,要認真核對相關頁碼與內容的一致性,不能出現漏頁的情況。在填寫卷宗封皮的時候,要看清原審法院的相關判決以及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瞭解案件的大體情況,以免出現張冠李戴的現象。細節決定成敗,很多人就是因為忽略細節而終不能成大事。在應對日常工作時,我們要時刻保持對細節問題的高度敏感,不遺漏任何細微的方面,以求精益求精。

  (二)接待來訪者,接聽電話過程,要做到排除外界干擾,誠懇、公正、公平待人

  在實習期間我接待了一些來訪者。他們並不是都通情達理,可是我時刻都努力保持一個平常心,平和地對待每一個人,耐心的聽取來訪者的陳訴並做好相關記載,不因別人的干擾而影響自己的心態。有時候來訪者的過多詢問也極容易激起煩躁的情緒,但是此時我們一定要提醒自己保持正確的心態,不厭其煩的回答每一個問題,儘量做到最好。接待過程中,要做到不偏不倚,不能因為個人的主觀意識而產生對來訪者的態度不同。也許有的來訪者的態度不夠好,但是我們要一如既往的保持誠懇的態度對他們進行答疑,做好普法工作。接聽電話也是一門學問,每個來電的號碼與目的都要做好相關記載,以方便領導回來時進行相關處理。接聽電話語氣要平和,以便對方能夠不受影響地説明情況,準確的反映事實。能夠在各種情況下都保持一顆誠懇、公平、公正的心,這對於一個法律工作者來説是必不可少的。實習雖然不涉及到評優評先的問題,但是我們應該做到做一行愛一行,努力在自己的崗位上做出優異的成績。

  (三)旁聽庭審過程中,要做到理論聯繫實際

  在實習期間,旁聽了刑事庭審。庭審過程中涉及的許多專業理論知識已被淡忘,直接導致對庭審過程中的相關問題不理解,旁聽庭審的效果不佳。理論知識是實踐能力騰飛的基礎,只有理論過硬,才能更好的在實踐中發揮出高水平。尤其是法律方面的問題,每個看似細微的規定都凝結着立法者深刻的思考,其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對這些知識的熟練掌握,是更好的實施法律的必然要求。因此,我要時刻注重對理論知識的學習,不斷充實知識框架,為以後的飛躍做好鋪墊。

  “實踐出真知”,只有在不斷地實踐中才能真正知道自己對書本知識掌握到何種程度。參加庭審的過程中,發現課本上有的程序過於程式化,缺乏真正的指導性作用,不能體現法制的真諦。可是,法官們巧妙地依據案件與當事人現實情況,恰當的適用程序,既能夠為雙方當事人帶來便利,又能夠體現法制的內涵。這一點是課本上所不能學到的東西,它來自於對現實情況的充分把握,是在日積月累的實踐中培養出來的能力。我們大學生往往忽視這一點,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學歷達到了,能力就會自然跟上了。可當我們走向社會往往會到處碰壁,不能適應社會需要。我們在以後的學習過程中,一定要時刻將課本上的知識與實際相結合,深刻的理解其內涵。並經常走出校園參加一些社會活動,提高自己的實踐能力。

  四、自我評價

  在這次實習過程中,我充分地利用實踐工作鍛鍊了自己,養成了良好的工作習慣,堅持每天按時上班,認真完成每天的工作。對於法院的工作我也有了一定了解,並且在實踐中鞏固了自己的理論知識。實習是鍛鍊能力、培養毅力的過程,在實習期間我認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努力讓自己時刻保持飽滿的精神狀態。在實習的過程中,暴露出我許多不足之處,使我有機會不斷完善自己,在能力上得到很大的提升。在實習期間我積極與法官們交流,明白了處理好人際關係的重要性,聆聽他們的教誨,為我以後的奮鬥提供了寶貴經驗。與他們交流,使得我增長了見識,加深了對社會的認識,同時明白了只有付出才有回報。本次實習使我受益匪淺,我堅信只要付出就會有回報,這對於我以後的學習和工作都會有很大幫助。

  短短的十天實習結束了。望着整理好的整整齊齊的卷宗,以及那一張張熟悉的面孔,心裏滿是對法院生活的不捨與眷戀。感謝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給我這個實習機會,更加感謝刑二庭所有工作人員對我的照顧。

2021法學的實習報告3

  實習報告法學類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__年4月29日作出(20__)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20__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__

  委託代理人: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委託代理人: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委託代理人:__,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委託代理人:__,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__,

  委託代理人:__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20__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20__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__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20__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20__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20__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20__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20__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__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__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户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20__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__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__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__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託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並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並未確定。但後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並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傑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於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於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籤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築公司,後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於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於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公司向尹傑下發瞭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於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築公司。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築公司收取並出具發票,後來又由經貿公司換髮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複出售是明知的。而尹傑對開發公司的重複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於案件牽涉關係複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併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於對於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採取了其他觀點,即由於尹傑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__)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係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瞭解南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