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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或賣淫,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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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朝陽公安分局接羣眾舉報稱,有人在朝陽某小區賣淫嫖娼。警方對此開展調查,抓獲嫖娼違法人員李雲迪,並依法對其行政拘留,公眾人物最近這類案件屢見不鮮,對此你瞭解哪些法律相關知識?以下是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嫖娼或賣淫,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以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嫖娼或賣淫,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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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鋼琴家嫖娼被警方通報着實驚掉了不少人的下巴,也讓很多人認識了圈子裏有這麼一個人。當然,也有人讚歎首都人民和公僕簡直不要太贊:管你什麼角,只要觸犯法律,統統帶走。
  
  據統計,從2014年開始,李代沫、張元、寧財神、張耀揚、高虎、尹相傑、王學兵、張博、黃海波和王全安等,均遭北京朝陽羣眾舉報,後被警方查處。
  
  這是“好事者”做的圖大家可以回顧一下,或者漲漲“沒用的見識”:
  
  説回嫖娼,不禁想起上學時我們的女普法老師,曾在在課堂上跟我們講起在瑞典賣淫是合法的,嫖娼自然算不上什麼事。當時一眾同學都被“震撼”到了,怎麼皮肉生意在有些國家也可以單純地被看作生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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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説嫖娼的法律責任,為什麼要説賣淫呢?
  
  因為兩者是同時存在的,但由於明星效應,大家可能更關注當事者將要承擔的責任,都知道鋼琴家姓李,卻很少有人知道賣淫者姓陳。
  
  既然同等存在,那面臨的處罰是否應當相同?
  
  在我國,賣淫和嫖娼均屬於違法(不是犯罪)行為,涉事雙方都要被處罰。一般處10-15日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拘留是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那賣淫和嫖娼是否會轉為刑事案件?
  
  當然會有的,如果嫖娼涉及以下情節,可能構成犯罪:
  
  1.嫖宿幼女。如果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我國刑法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2.傳染疾病: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涉嫌傳播性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説完嫖娼再説賣淫,如果涉及以下情節,可能構成犯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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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起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古代嫖娼不違法但通姦違法,而現代卻是嫖娼違法而通姦不違法。這個不一定對,但乍一看確實是這麼回事。
  
  從商朝到明朝,嫖娼不犯法,作為税收對象,持證上崗,尤其是明朝。但到了清朝,就得分情況了。時代在變化也在進步,我們所處的時代是最具文明的,可通姦反倒被默許,不知道是不是諷刺。
  
  但無論如何,嫖娼賣淫是絕不被法律及道德所允許的,不論是公眾人物還是凡夫俗子,都應該崇德守法潔身自好,這樣才能對得起愛你的人!
  
  最後再次感謝娛樂圈經常走在普法第一線,這次讓我們知道:一般的嫖娼和賣淫不構成犯罪,但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