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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協議書3篇 《建立穩定合作關係,共創美好未來——供應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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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協議書”是指供應商與客户之間達成的一份書面協議,用於規範雙方之間的合作關係和責任義務。該協議內容通常包括價格、質量、交付時間、服務、付款方式等方面的約定。在商業活動中,供應商協議書是確保雙方權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供應商協議書3篇 《建立穩定合作關係,共創美好未來——供應商協議書》

第1篇

需方委託供方製造本合約所附《採購附件資料清單》所訂的物品,供方同意製造需方所提示規範的物品供應給需方。

1、《採購附件資料清單》中所記載的採購單價是根據需、供雙方的協議而制定。

2、當採購報價決定後,供方應根據需方所指定的格式、內容,迅速將價格明細提交給需方,需、供雙方的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簽名認可(並註明生效時間)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的簽名不予以承認。

3、採取月結(季結)方式的產品單價一經雙方確認,原則上不變的,只有在生產此種產品的製造成本上浮或下跌%以上時,影響到本合約所訂的採購業務而導致需方或供方希望修訂採購單價時,雙方應以書面的形式預先通知對方,雙方協商單價修訂及實施日期事項(必要時簽訂補充協議)。新單價經雙方協商後調整,並經雙方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簽名確認後開始生效。

1、正常訂貨,需方按照《採購附件資料清單》中所制定的“正常採購週期”以書面形式向供方訂貨,緊急訂貨則按“緊急採購週期”執行。

2、需方應在《採購訂單》中明確所訂物料的交貨日期及每次的交貨數量。供方應遵守《採購訂單》約定的內容交貨,除需、供雙方在事前以書面形式變更《採購訂單》的約定內容外,供方的交貨不得與訂單的約定內容有異常。

3、當需方向供方發出《採購訂單》後,供方要仔細審核《採購訂單》內容,如質量標準、訂單數量、交貨日期,確認無誤後,正常訂貨由供方負責人於一個工作日內簽名回傳需方,緊急訂貨於半個工作日內回籤給需方。若不按時回傳,需方有權對供方處以100元罰款,罰款金額從貨款中扣除。若供方對於需方的 訂貨內容有異議時,於接到《採購訂單》後4小時內通知需方處理。

1、 包裝方式和單位包裝量按《採購附件資料清單》和《採購訂單》要求執行

2、 標示要求按《採購附件資料清單》和《採購訂單》要求執行

3、 安全防護按《採購附件資料清單》和《採購訂單》要求執行

4、 當需方確切認為供方因包裝標準和方式不當而對需方造成經歷損失時,??

方 向供方提出改善要求,雙方共同協商糾正與預防措施,若因改善不力導致需方蒙受經濟損失的,需方按損失金額向供方要求賠償。

5、 若供方提供的包裝物需要回收時,在需方期間,由需方負責保管,若由損壞,需方負責賠償。若供方不需回收的包裝物但需方認為可以週轉使用的,需方可以向供方提供週轉包裝物,供方在產品單價中扣除包裝物的部分。

1、供方於交貨前需填寫規範的《送貨單》(若無,以《收據》代替),並送貨到需方倉庫。運輸費由供方負責。

2、供方應按照需方提出的包裝要求,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對產品進行包裝,不能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3、供方應按照雙方確認的交貨日期如期交貨,若因供方責任導致交貨期延遲而影響需方的生產進度的,造成需方生產車間工時浪費,造成生產損失的,或者導致需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貨而遭到客户索賠的,供方應全額賠償損失。

4、供方應按照需、供雙方簽訂的《物料檢驗標準》或者雙方共同確認的品質要求交貨,若因供方責任導致品質異常而影響需方的生產進度,造成需方生產車間工時浪費,造成生產損失的,或者導致需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貨而遭到客户索賠的,供方應全額賠償損失。

5、若為需方提供材料委託加工產品方式,供方在加工完成需方要求的產品後,如由剩餘物料或不良物料時,供方應將餘料、不良物料退還給需方,如發現供方有料不退還或退還不及時,需方可取消供方供貨資格,需方按餘料的金額從供方的貨款中扣除。

6、若因供方供貨不及時而造成需方上門提貨的,提貨費用(包括運輸費、人工費用等)一律由供方承擔,從供方貨款中予以扣除。

1、若需方要求供方交貨時附送交貨物品的《品質檢驗報告》時,供方應無條件提供。

2、品質驗收按雙方簽訂的《物料檢驗標準》執行驗收作業,如雙方檢驗方法不一致時,由需、供雙方共同協商、處理,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以需方的檢驗方法為準。

3、如需、供雙方在訂貨前有封樣的,需方依照樣品執行檢驗。雙方未明確檢驗項目按國家標準執行。

4、當物品結構、性能、工藝等發生變化而需修正檢驗標準或供應新物品而需建立檢驗標準時,由需、供方共同協商、處理,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以需方的檢驗方法為準。

5、需方對於檢查過的物品,確定品質及數量等內容均合乎需方的要求時,需方辦理入庫手續。

6、未驗收或無法驗收的物品,如在需方的生產線上或客户處發現品質不良的情況,則品質責任歸於供方,由供方負責賠償。

7、 物驗收入庫後,物品的所有權從供方轉移給需方。

8、供方將加工餘料退還需方後,需方對退料進行驗收作業,若發現由供方原因造成的物料不良時,供方須承擔損失責任。

1、供方交給需方的貨物自第五條交貨日起12個月內,當需方或檢驗機構發現由因供方責任引起的品質不良、數量不足或其他隱蔽性問題時,需方應立即將異常情況通知供方,供方負責人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覆,在查明確屬供方責任時,供方須補換不良品,或補送不足數量、或者整修不良品,或減價處理給需方(須經需方負責人同意),或賠償需方損失費用。

2、需方在加工過程中或檢驗機構發現供方提供的產品由質量問題而無法加工的,需方有權要求退貨,若批次退貨率達到%以上,且需方已加工了多道工序的,供方應承擔此批報廢產品的全部加工費用,款項在本批產品價款中或下批產品價款中扣除(扣除後尚不足抵減的,由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要求),若供方提供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品質標準,致使需方作為作為特採處理的,需方應將《特採申請單》傳交一份給供方確認、簽字,若供方確認事實則簽字確認,確認後供方產品單價應下浮相關比例(具體下浮比例由雙方協商達成)。

3、因供方責任造成產品需退貨的,在供方接到退貨通知日3天內將貨取回,並進行退(換)貨、補貨作業,若供方因不良產品量小貨距離遠等原因因而要求需方代為辦理託運或快遞時,所產生的費用一律由供方承擔。

1、因需方原因而需變更《採購訂單》內容或取消採購訂單的,供方有義務配合作相應的變更。如供方同意變更,由需方以《採購訂單》方式提出,並在採購訂單上註明“第x次根改,前訂單自動作廢》字樣。若同意變更但給供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在需方和供方進行協議後,由需方調查實際狀況。如確造成供方經濟損失時,需、供方協議補償的金額後支付給供方。

2、若因供方原因而需變更《採購訂單》內容的,供方必須按時通知需方,若因變更而給需方帶來經濟損失時(包括延期交貨等),供方全額賠償損失。

3、因任何一方變更導致採購金額變動時,必須由需、供雙方共同協商、處理。

1、 供方取得需方的《入庫單》客户聯供方聯作為與需方對帳、結算的依據。

2、 經需、供雙方協商結算實行必須提供此種發票才能辦理結算(由此增加的費用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在每月的 號前供方應將上個月的對賬單傳到需方與需方採購進行對賬。經需方核實無誤後由需方財務簽名交採購回傳。

1、需方將定期對供方供貨情況(交期、品質、服務、成本單價)進行統計、考核,如供方北需方列為不合格供應商,需方有權取消供方供貨資格;若被列入合格供應商,需方有權利要求供應商配合改善,配合改善不力的,需方可減少採購量或暫停採購供方產品。

2、需方對供方產品提出品質要求時,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後,應盡力配合、滿足需方要求。若實在無法達成需方要求的,應及時反饋。避免因此而造成需方的經濟損失。

3、需方應將本廠產品要求及時傳遞給供方,以便供方更好地提供需方要求的產品,從而達到雙贏的目的。

4、當需方要求供方提供採購週期表、生產能力、最小訂購量、公司基本資料等文件時,供方必須向需方提供真實、規範、準確的文件。

本合約依據需、供雙方具有正式權限的代表者的書面同意才可修訂。

本合約的有效時間是自合約簽訂日開始,期限為1年,但在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均無書面提出異議者,自合約期滿日開始,自動延續一年,有關此後的更新亦相同。

1、需方或供方擬中途終止本協議的,需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終止合約。

2、基於前項,即使終止合約,已確定的物品的合約仍存續有效。

3、需、供雙方發生下列的事由,或判斷有其發生的可能性時,雙方依據書面通知即可終止合約。

3.1、違反本合約條款的任何一項,並給對方造成五千元以上損失時,

3.2、無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內確定其無履行合約的跡象時。

3.3、一方受到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的處分,或公司重整、清算手續開始或作破產的宣告時。

3.4、發生資金減少、停止營業或業務轉讓、變更、合併的決議時。

3.5、受到停止營業、吊銷執照或營業登記取消的處分時。

3.6、當需方證明供方用金、送禮品、請客吃飯等 方式賄賂需方相關人員時,不管有無對需方造成經濟損失,需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並停止向供方訂貨。若因此給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需方有權根據損失情況向供方提出全額賠償的要求。

4、協議終止的處置:若因協議終止導致任何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由需、供雙方協調、處理,處理不了的可提報法律訴訟。

1、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增加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雙方確認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就本協議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以中山市小欖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需、供雙方簽名、加蓋公司印章後生效,由雙方各持一份。

供應商協議書3篇 《建立穩定合作關係,共創美好未來——供應商協議書》 第2張

第2篇

為了加強供、需雙方合作關係,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原則,在自願的基礎上,為建立起長期友好的合作關係,特簽訂本協議,就供貨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供方根據需方的實際需要為需方提供相應的材料或設備。

2、質量標準一般定義為: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國家相應的標準要求。需方對實際供貨有特殊要求時,需給供方提供的清單説明,供方保證同等產品、同一個地區價格給需方是最低、最優惠價,如發現同等產品、同等質量價格比其他供應商高的需方有權力終止供貨協議。

3、供貨方式:供方講所需設備或材料的清單提供給需方,需方收到清單後根據設備或材料的清單給需方報價,確認無誤後供方方可給供方供貨。

4、貨物運輸方式和驗收:運費由需方承擔,送到供方指定地點,需方對供方所供的每批貨品應進行驗收,因質量問題供方條件退貨或更換合格產品。

5、付款方式:需方按供方要求向指定地點供貨後,經需方驗收合格後。需方籤由供方提供的送貨單,每月25號後供、需雙方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供方開具增值税發票,需方均可向供方匯款。

第3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於外供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人身、設備安全,統一規範安全生產管理行為,遵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經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以下安全管理協議。

1、甲方應對乙方的資質、即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書進行驗證後方可簽訂有關合同。

2、乙方合格的化學品送達甲方廠區後,卸貨、保存、使用的安全責任即轉移給甲方。

3、甲方應有符合要求的化學品倉庫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1、乙方應具備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書。

2、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以及

3、乙方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設置現場安全員,安全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4、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完整合格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等複印件。

2、如發生勞動安全糾紛,可提請勞動安全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3、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