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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再審申請書5篇 《行政訴訟:駁回者有望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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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申請書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裁定或者決定進行重新審查的申請書。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

行政訴訟再審申請書5篇 《行政訴訟:駁回者有望再審》

第1篇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原審原告張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雲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xx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後時間緊迫未及上訴。並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於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雲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佔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後,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xx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xx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xx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xx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xx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再審申請書5篇 《行政訴訟:駁回者有望再審》 第2張

第2篇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__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1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243號

申請再審人因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

一、依法提審本案或指令__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二、撤銷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

四、確認當事人於__x年9月17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於__x年11月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補充協議》解除;

在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訴__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孫__等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__天順世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__公司出具的兩份《商榷函》等眾多證據充分之證明:__公司已依約提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並履行了協助清退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本案的房產買賣協議已依法解除。原審判決嚴重違反關於證據審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對孫__等三位證人的證言不予採信,且置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相互佐證的眾多其他證據與不顧,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錯誤地認定“__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並據此做出房產買賣協議應繼續履行的錯誤判決,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現詳述如下:

首先,塗__系__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孫__所聘請,專門負責處理訴爭房屋相關事宜;__x受天順公司之委託參與了其與__公司的《入股協議》洽談。

其次,二人的證言均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塗__的證言,與孫__的證言相互印證,__x的證言,有《入股協議》加以佐證。

總之,塗__、__x二人分屬不同公司、在不同階段參與了訴爭房屋相關事務的辦理,並因此對待證事實“__公司是否依約向__公司交付了必要的法律文書”有所瞭解,二人之證言能夠相互印證,並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二人與__公司均無利害關係,因此,二人之證言對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審判決以“塗__、__x均不是涉案合同的當事人或行為實施人”,以及“二人證言系__公司提交”之事由,認定“二人提供的證言依法不能作為本案事實認定依據”,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證據審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首先,孫__系__公司原股東、原法定代表人,系訴爭房屋買賣交易的主要參與者,與__公司無任何利害關係;孫__的證言,其中關於“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與塗__、__x的證言相吻合,並有客觀證據《入股協議》加以佐證,因此,就待證事實“必要法律文書是否交付”部分,證人孫__提供的證言不僅毫無疑問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且,其證言系直接證據,且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其次,《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系__公司單方製作,未得到__公司的認可,本質上屬於__公司單方的意思表示。同時,該證據形成於__公司向__公司送達《關於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之後,其中所載“貴公司不能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必要的法律文件”之內容,在__公司先前向__公司發送的兩份《商榷函》中根本沒有任何體現,且與__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後實施的行為自相矛盾。該函件的要求超出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房產買賣協議中約定。房產買賣協議約定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提供享有房產所有權的法律文件。因此,《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總之,原審法院對有眾多證據加以佐證、證明力明顯較強的孫__之證人證言不予採信,對__公司單方製作、無任何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又與__公司自身行為相矛盾的證據《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予以採信,並以“孫__的證言與《關於執行房產買賣協議的建議》中所表述的事實明顯不符”為由,否定孫__證言的證明效力,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於證據審核認定的基本規則,屬於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三、關於__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

首先,孫__的證言證明:《房產買賣補充協議》簽訂之後,__公司向__公司提交了光大銀行__分行與__公司簽署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光大銀行__分行出具的《委託授權書》以及__市中院(20__)武執字第246號、第248號民事裁定書,且雙方均認可上述文件系“必要的法律文件”;塗__的證言證明:__x年3月孫__向其提供了上述法律文件;__x的證言證明:在與天順公司洽談《入股協議》時,__公司持有上述法律文件。該三位證人提供的證言,相互佐證,且有客觀證據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加以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確定無疑地證明:__公司已經依照《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之約定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

其次,依照約定,在__公司於__x年11月10日第二期付款(此時共付110萬元)之後,__公司即應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此後,__公司曾於__x年12月17日和__x年12月28日先後兩次向__公司發送《商榷函》,協商履約事宜,但均未提及所謂的“必要的法律文書”,也始終未要求__公司依約提交“必要的法律文書”。假設存在__公司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這一事實,那麼在__公司已經支付110萬元價款的情況下,在__公司延期交付約定文件長達13個月的情況下,__公司在文書往來中始終未提及該事,始終未主張權利,其行為明顯不合常理,無法予以合理解釋。因此,__公司在履約中的行為也反向印證了__公司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這一事實。

總之,孫__等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天順公司與__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分別來源於不同的法律主體,各自形成於不同的階段,能夠相互佐證,完全可以證明:__公司已依約向__公司交付了“清退現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且__公司在履約過程中的行為也可以反向加以印證。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認定__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不僅與本案眾多證據相互矛盾,而且無法合理解釋__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在__公司解除房產買賣協議之前始終未要求__公司提供“必要法律文書”這一事實,該認定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四、關於__公司是否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享有履行抗辯權。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__公司已經明確自認:其延遲支付第三期付款系違約行為,並非行使履行抗辯權之行為。

__x年12月17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一份《商榷函》,明確載明:“依據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的購買房產協議,本應按時足額付款。由於我公司資金被相關企業佔用,為及時支付合同款項,我公司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但接近年底,銀行貸款額度使用完畢,但保證元旦後放款”。__x年12月28日,__公司向__公司出具第二份《商榷函》,明確載明:“在協議履行期間,由於__合眾調劑市場強行霸佔等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協議約定履約,責任在我方…”該兩份《商榷函》表明:__公司明確承認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情形,並且明確承認該延遲付款系自身違約,並非因__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而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

再次,__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成就,__公司在第三期付款前所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均已被其明確放棄。

在第一份《商榷函》中,__公司將第三期付款的時間修改為“__x年12月20日支付20萬元,__x年1月20日支付80萬元”,__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孫__在“__x年1月20日”註明“20號若未到款自願放棄前面所有權利”。其後,__公司於__x年12月21日和__x年2月1日分別向__公司支付20萬元和80萬元,均存在延期支付之情形。因此,__公司承諾的放棄權利的條件已經成就,在第三期付款之前享有的所有的權利,已被__公司明確予以放棄。因此,即使是__公司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即使是__公司在第二期付款後享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該“履行抗辯權”已被__公司明確放棄,__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沒有所謂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

總之,__公司根本不存在違約行為,且__公司先前的行為已經明確表明,其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遲支付之情形系其自身的違約行為,並非行使所謂的“履行抗辯權”,而且即使是__公司曾經享有“履行抗辯權”,該抗辯權也因其明確的放棄權利的承諾而被放棄,因此,__公司根本沒有任何的“履行抗辯權”可以行使。原審法院認定“__公司未按期支付後期款項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不構成對__公司的違約”,與本案眾多證據相矛盾,與__公司自認的案件事實相矛盾,屬於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五、關於《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是否被依法解除。

首先,如上所述,__公司不存在“未依約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為,對__公司構成違約”之情形,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且__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履行抗辯權”。

其次,《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第三次付款,在__x年12月20日內,甲方(指__公司,下同)向乙方(指__公司,下同)支付200萬元,第四次付款在__x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萬元,第五次付款在__x年4月3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400萬元”。第二條約定“…__x年12月20日內,如甲方第三期款不能到位,則前所付款項110萬元,全部轉作違約金不予退還,同時乙方可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後續款項…逾期至__x年5月30日仍未到位,乙方有權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並按房款全額的20%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在第三期付款上,__公司於__x年12月21日向__公司支付20萬元,__x年2月1日支付80萬元,其後未再支付任何款項。因此,__公司自第三期付款開始記即存在違約行為,且第四期、第五期付款均未支付,根據《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的約定,__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__公司按照房款全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__x年7月6日,__公司向__公司送達《關於解除房產買賣協議書的函》,__公司與__公司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書》和《房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被依法解除。

綜上所述,__省高級人民法院(__x)鄂民一終字第0002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法定事由,應依法再審。懇請貴院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糾正原判決中存在的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第3篇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户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台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台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__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於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__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並不居住於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後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並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於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在20__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_梅自20__年1月登記入户),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__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後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徵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於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隻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採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於當事人維權成本於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着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嚮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第4篇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廈。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__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原審被告:謝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漢族,住__市______x

原審被告:韓__,女,19__年x月x日生,漢族,住__市濱______

原審被告:山東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總經理。

原審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五路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八路____

原審被告:劉__x,男,__x年5月9日生,漢族,住__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魯商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代__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繫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並提供了詳細賬户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户信息,闡明瞭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户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5篇

被申請人:劉長樹,男,漢族,40,歲,漢族,農民,

原審法院及法律文書案號:__市人民法院(20__)_民初字第2410號。

再審請求:1、撤消__市人民法院(20__)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改判被申請人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東側1。6米屬於我家宅基地。

__市人民法院(20__)涿民初字第2410號判決(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將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劉長樹在家門口前鋪設的水泥路面的東側1。6米認定為官道“其餘”。並進一步認定了被申請人鋪設的水泥路面合法、未佔用申請人的宅基地是錯誤的。判決書的關鍵是將申請人與劉克壽、劉長樹三人於20__年12月1日訂立的協議中關於劉家官道“餘下的由原告使用”一詞曲解。現經實地丈量:官道寬6。85米,按照5米為官道並從劉克壽的東牆起始解釋,官道東側的1。85米為水溝,根據三人協議和20__年2月8日__森的證明:這部分由劉長樹使用(劉長樹木曾出400元買下)。但這僅僅是指“北從主路起、南到劉廣義家的南牆”這一段。並不包括現在的爭議點。__森反覆説過並自書材料證明了這一情節(見自書材料),根據這一證明:劉長樹鋪設的水泥地面的東側1。6米是佔用我家早年買下的宅基地,足以説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__森表示如果法院再審開庭,他可以親自出庭作證説明上述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__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規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審查並提起再審,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