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説互聯網上最火的三個數字,
估計當屬“996”了!
“996”工作模式一直以來飽受詬病。
到底什麼是“996”?
“996”
996工作制即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每天工作12小時,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 有的小夥伴一直疑問:
“996”工作制到底違法嗎?
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
人社部、最高法近日聯合發佈
超時加班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對此給出了答案。
其中一個案情顯示,
張某入職一家快遞公司工作,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該快遞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週工作6天。
後來,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快遞公司即以張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最終,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並將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因此,這起案例明確告訴我們
“996”工作制是違法的!
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
有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41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43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同時,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因此,
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
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
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條款,
均應認定為無效!
在這裏提醒所有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及相應工作安排
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否則既要承擔違法後果,
也不利於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促進自身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