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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最新3篇 "章程籠絡,公章高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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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最新3篇

第1篇

為加強本單位印章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後,方可刻制,或委託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本單位批准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刻制;

(三)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單位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

(四)未經批准,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一)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一由園長辦公室發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後送相關領導批准同意後,連同需蓋章文件一併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准;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後,方可使用;

(五)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一律不得對外使用。

(一)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並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後,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五)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後,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最新3篇

第2篇

第一條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三條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並保管。

第四條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五條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第六條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條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併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八條經有關人員審核,並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准後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九條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十條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十二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四條用印後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這個整理後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十六條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十七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3篇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市集郵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本會及其各縣(市、區)和行業集郵協會。

1、本會印章的刻制均須報會長批准,由祕書長開具介紹信,到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並向邯鄲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備案。

2、印章啟用應報會長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1、本會公章和祕書處公章由祕書長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別有會計和出納保管。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將本會印章帶出本會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祕書長同意,並經會長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會長批准,方可帶離本會。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祕書長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會長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祕書處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1、凡屬以本會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本會公章;

2、凡屬業務範圍內(除會費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蓋祕書處章;

1、本會業務、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祕書處審核、會長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會長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會長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協議類文件須報祕書處備案。

一、違以上規定者,本會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本會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本會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祕書處彙總存檔。集郵協會印章管理規章制度樣本

(一)印鑑: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三)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四)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一)對公司經營權有重關連、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税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總經理職章。

(二)以公司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

(三)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户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者,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四)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一)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總經理核定本公司的監印人員

(二)總經理職銜簽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為監印人員。

(三)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得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一)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附表),經主管核准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二)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信存檔。

第五條:各種印章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第六條:監印人對未經核准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第七條: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