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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車輛租賃合同6篇 駕馭自由:全新個人車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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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車輛租賃合同是一份約定個人車輛出租和租用條件的合同文件。該合同詳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車輛使用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保險責任等方面的內容。通過簽署該合同,個人租車者和車輛擁有者可以明確雙方的權益,確保安全有序的租車交易進行。

個人車輛租賃合同6篇 駕馭自由:全新個人車租賃合同

第1篇

雙方本着高度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誠實守信、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設備齊全、技術狀況良好、運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的車輛。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的車輛租賃費,人民幣元的車輛租賃抵押,並於每月日支付當月的車輛租賃費。

三。合同期限為年:甲方將車的型號和車牌號交付給乙方使用,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合同期內,汽車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不得轉租、出借、抵押或進行客運以外的貨運,不得從事商業活動、體育比賽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車輛所有權的行為。

(3)扣除折舊費用後,按合同約定按期歸還乙方的車輛抵押貸款餘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並要求乙方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甲方車輛,或在甲方車輛上設定抵押、質押等其他權利;

4、乙方損壞甲方車輛或其他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行為。

(5)乙方在合同期內使用甲方車輛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除保險賠償外,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甲方已經賠償,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3)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正常使用車輛。因使用和儲存不當造成的車輛損失,如單獨輪胎損壞、車輛進水啟動時排氣管進水或進水後操作不當造成發動機損壞,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承擔合同期內車輛的年度檢驗費、道路維護費、車船費、正常維護費(包括汽車油、離合器油、剎車油、冷卻液)。

(5)甲方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如車輛牌照等手續丟失或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應承擔完成相關手續的費用及因以下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正常運行造成的損失。

1、乙方不得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或不滿一年的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2、乙方有責任配合甲方在合同期內對車輛進行正常保養和年檢,並按期進行保養(首次保養里程為公里或車輛已行駛數月,首次保養後按廠家規定按期進行保養)。年檢時,乙方應按甲方指定的時間將車輛送至指定地點,並按要求做好車輛衞生。對於未能按時進行維修或年檢的車輛,甲方保留索賠的權利。未經許可,乙方不得將車輛送往甲方指定的修理廠以外的任何地方進行維修和保養。

3、車輛合同期內的燃料費、停車費、過橋費、高速公路費、違章罰款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如車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或異常情況,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或將車輛開至甲方維修辦公室,乙方不得自行拆卸和更換原車輛設備及零部件。乙方應承擔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所有事故責任和損失。乙方正常使用車輛時,發動機和變速箱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及時檢查維修。

4、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車輛或第三方損壞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

(3)未報告事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未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處理事故的;

(4)車損、第三者保險超過保險公司保險金額的部分。

(1)乙方在車輛使用過程中,車輛被盜、損壞或報廢的,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保險公司賠償之日止,乙方繼續承擔合同中車輛的抵押付款。

(2)發生保險事故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向保險公司提供相關證明;否則,乙方應承擔保險公司的不賠償責任及相關經濟損失。

(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應向另一方支付未付抵押金額20%的違約金。

(2)如甲方延遲交付車輛,則應在支付抵押款的基礎上,每日向乙方支付乙方逾期歸還車輛的,按實際使用時間(150元/天)支付違約金,從歸還的抵押物中扣除。

(3)合同期滿,甲乙雙方應履行合同約定,按時歸還車輛並退還押金,如有違約,每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4)車輛交付給乙方後,若甲方無法按照合同中登記的地址和電話號碼與乙方取得聯繫,無論合同期限是否屆滿,均視為惡意騙車,並立即按詐騙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

(1)除符合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條件外,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期滿乙方續簽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5天內辦理續簽手續。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車輛移交單

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個人車輛租賃合同6篇 駕馭自由:全新個人車租賃合同 第2張

第2篇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噸載重量牌汽車輛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於工地運載。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主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但不付給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出租方每天還要償付承租方元的違約金。

四、租用期定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月為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賠償承租方。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第3篇

甲、乙雙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向甲方提供真實、合法的證件:身份證、全家户口本(個人承租者)、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機動車駕駛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正式駕駛證

2、租用甲方型、顏色為小轎車(麪包)車輛,所租用車輛的所有權為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

5、承擔車輛租用期間的油料及車輛使用中的其他費用。

1、保證在租用期滿時,按時交還車輛。交還車輛時經甲方按車輛交接單上的內容逐一驗收無誤後,方可辦理有關結算手續。

2、保證賠償由乙方責任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有權從乙方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其金額不足時,保證三日內補齊其金額。

3、乙方保證不將所租用的車輛轉租給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將車輛交給無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使用,也不能在里程錶上弄虛作假,凡發現弄虛作假者,甲方有權按每天租金的1—3倍收取罰金。

4、保證愛護車輛以及車內設施,堅持例行日常保養。長期租者應服從甲方的規定定期回公司進行保養。凡無故損壞車內的任何零件及設施並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其後果由乙方自負,甲方依據損壞程度外罰500—1000元處罰金。

5、乙方保證所承租車輛合法使用,並保證不將所租用的車輛用於以下用途:

(4)運輸易燃、易爆、易腐蝕等物品以及污穢物品;

(5)銷售、抵押、其它任何侵犯租賃方所有的權的行為。

凡用所承租車輛用於上述內內容的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身負。除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外,並處罰—元的違約金。

為了確保人車安全,汽車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四小時,駕駛員有權拒絕超勞超時行車,否則發生事故和車損由乙方全部負責。

1、同意乙方租車的請求。向乙方提供性能完好的車輛以及該車行駛必備的有關證件、備件、工具等(物品清單以雙方簽字的車輛交接單上內容為準)。

2、租用車輛為每日24小時限駛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元人民幣,4小時以內按半個計算日計算,4小時以上按一個計算日計算。

3、如發現乙方有期騙違約等不良行為,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並收回所租車輛,並處500—5000元罰金。

4、甲方應乙方的請求可向乙方提供搶修服務週轉車輛,費用屆時雙方另議。

5、因甲方責任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經有關仲裁部門確認,屬甲方責任的部分甲方負責賠償。

6、協助乙方對車輛在租用期發生車輛被盜、損壞和等問題與公安、交管部門、保險公司進行聯繫辦理有關索賠手續。

第4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甲方將 一輛提供給乙方駕駛,車牌號: ;該車輛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交付給乙方使用,租期 個月;車輛月租費用 元,共計 元。此車輛只能由乙方家庭使用。

1. 乙方在提取車輛的同時須向甲方交納租金 元人民幣。如乙方需延長合同期限,提前一週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2. 乙方在提取甲方車輛時需要交付押金 元,還車時甲方退還 元給乙方,如果租賃期內乙方無交通違規的欠繳費用,未發生事故、意外,車輛無損壞,在合同結束後5天內,甲方經過諮詢交管部門後確定無交通違規、事故後將退還剩餘押金給乙方。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上述租賃車輛必須狀況良好、部件完整,各項基本功能正常;

2. 甲方應具有該車輛的合法產權,且車輛無抵押,在租賃期間將機動車行駛證交由乙方使用;

3. 當出現交通事故或者意外發生,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

4. 因甲方車輛本身問題或自然原因導致車輛不能繼續使用的情況,甲方應當退還乙方因車輛故障未能使用期間相應的租金;

5. 甲方負責租賃期間對車輛投保車險,負責車輛在租賃期間的正常保養費用、自然故障和老化的維修費用、車船使用税、車檢費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因保有車輛產生的`日常税費。

1. 乙方使用户籍證明、駕駛資格證明必須真實有效,如屬偽造和無效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以及給甲方帶來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 賠償及違章違約責任,並不得要求甲方無條件提供額外車輛使用;

5. 乙方自行承擔車輛租賃期內的燃油費、過路費、過橋費等;

6. 租賃期間如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的責任,並承擔車輛維修期間車輛的租金;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甲方不負連帶責任;

7. 租點清車輛附件,驗收後,合同終止。凡因乙方操作不當,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失或造成附件損壞,乙方應負責將車輛恢復原狀,如不能恢復原狀乙方應在合同期滿前賠償甲方損失;

8. 租賃的車輛只限在北京市範圍內行駛,如果乙方需要駕駛車輛超出北京市範圍,必須提前徵得甲方同意,如未得甲方同意,超出範圍行駛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9. 租賃的車輛不能裝載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10. 乙方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活動,或進行體育、軍事、競賽活動和作測試使用。

1. 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應在租期滿前一週前通知甲方,雙方共同協商重新達成協議;

2. 不締結新的合同時,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圓滿結束。如因乙方原因繼續使用,而不簽訂租賃合同,甲方有權收回車輛。

1. 在本合同期內如發生本合同第三、四條行為之一或有侵害其中一方的其他權利時,權利受侵害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權利受害方為甲方,甲方可收回租賃的車輛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如受侵害方為乙方,乙方可要求退還租金並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2. 如甲乙雙方中有一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合同,應提前 天告知對方,並按照期滿時處理方式,乙方向甲方退還車輛,甲方向乙方退還剩餘租金和押金。

合同簽訂後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責任,應全額返還乙方所繳納的押金,並返還所剩租期內的相應租金。如合同簽訂後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立即收回車輛並不退還乙方所交納的押金。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

乙方要求額外裝配本合同外的零配件和車輛設備時,必須在徵得甲方的同意下進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3.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乙方交納押金、甲方交付車輛起正式生效;

4. 本合同共兩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附件(甲方身份證、車本、行駛證和各項車險保單的全部複印件;乙方身份證和駕駛證複印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5篇

2.承租方:指依照與出租方的租賃合同約定,合法使用租賃車輛的單位或個人。

3.擔保方:指為承租方與出租方簽訂本合同在擔保期內提供不可撤消擔保的單位或個人。

4.租賃車輛: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手續完備的車輛。

5.車輛損失:指租賃車輛的丟失或非正常損壞,輪胎、工具等附件的丟失或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租賃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車租賃登記表》和附件二《車輛交接清單》。

1.每天(月)租金元(幣)/輛,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元(幣),承租方於接收車輛時向出租方付清。

2.承租方租車在個月以上的,則在每月日前向出租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出租方交納應交租金的%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個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達天以上,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並追究承租方違約責任。

3.租賃期滿承租方交還所租汽車時超出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小時按全天計費。

出租方將牌車輛,車牌號碼,從年月日時起交付給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時止收回,租賃期共年個月天時,交付地點:

2.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3.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範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4.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押金之後,將所租賃車輛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帳或收到現金之日準。

5.提供車輛應設備齊全,車輛狀況良好,行駛證、養路費等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6.協助承租方在租賃期內車輛保險事故的處理及車輛維護工作。

10.按%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11.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12.承租方還車時應保證燃油量與出租前相同,否則出租方有權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費。

3.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損傷、質量問題及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4.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賠償租賃期間因租賃車輛質量存在問題而對承租方造成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

7.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不得改變所租車輛的車身顏色、形狀。

9.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法、違章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和損失。

10.須承擔在租期內由於承租方自身原因給承租方自己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和租車期間因違法、違章肇事等行為給出租方帶來的各種經濟損失。

11.按%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12.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職業及住址證明和擔保證明。

13.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繫。並在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協助解決。

14.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出租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天(含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的違約金,逾期天以上,未與出租方辦理續租手續的,出租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後果及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18.租賃車輛的修理如無特別的理由,要求在出租方指定的工廠進行,否則,承租方按所拆零件價的倍賠款,同時須歸還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1.擔保方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從擔保方簽字之日算起,擔保方的擔保期限到期後就擔保期內承租方發生的法律責任仍然有效。

3.擔保方對被擔保方租賃行為暫時停止而不願或沒有能力繼續擔保的,需提前書面通知出租方及被擔保方,並徵得出租方及被擔保方書面許可後方可變更或解除擔保。

1.承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幣元(大寫元)押金給出租方,押金不計利息。

2.出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在無任何糾紛的情況下,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剩餘押金即時歸還承租方,下班之後還車,押金將於下一工作日內退還。

4.還車結算時,由承租方預留幣元的交通違章保證金,日後如無違章記錄則全部返還給承租方,否則出租方在代付交通違章金後將餘額返還承租方。

1.出租方負責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出租方為受益人的車損、盜搶和第三者責任險,若租賃方要求增保其它險種,出租方可代辦手續,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方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保險公司賠付後的不足部分。

3.承租方應在事故發生的小時內通知出租方,並提供全部相關證明,否則承租方應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及相關經濟損失。

4.上述保險公司險種賠償之外的所有損失,由方承擔。出租方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書面允許的駕駛人員發生的保險索賠事宜負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5.由於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6.租賃期間因承租方原因車輛發生各種事故,承租方應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加速折舊費相當於本次事故總損失額的%,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承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

7.承租方在租賃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個月)的車輛租金的%。

1.出租方、承租方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對方賠償其違約行為造成的一切直接的和可預見的損失。若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雙方各自過措大小來承擔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採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後,應在日內對此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或補充説明。如果在日內不予以書面回答,則視為其接受書面通知所述內容。在此情形下,雙方應對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出租方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並支付停駛期間租金%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後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採取其他措施。否則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方退還預交的租金、押金。此外,出租方須向承租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的違約金。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5)如果因出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出租方應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天內一次性支付給承租方補償金幣元(大寫:)作為對承租方的間接損失補償。同時退還承租方已交納的租金、押金。

(6)出租方不按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給承租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幣元,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個月的租金。出租方逾期交付租賃車輛超過天,承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追究出租方責任。

5.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2)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後多退少補。

b 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c 承租方提供其它虛假情況有可能給出租方帶來損失的。

d 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連續拖欠應付款項超過日。

e 承租方提供虛假無效身份、職業、住址證明和擔保證明。

f 承租方將租賃的車輛進行營運、體育、軍事、競賽等,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或腐蝕物品。

g 承租方從事其它有損車輛所有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3)有以上情況之一者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a 承租方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的,承租方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b 承租方應承擔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c 承租方應承擔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d 承租方應承擔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e 承租方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f 如果因承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租方應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天內一次性支付給承租方補償金幣元(大寫:)作為對承租方的間接損失補償。同時(是/否)有權要求出租方退還已交納的租金、押金。

6.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及擔保人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2.承租方在租賃到期後,如需繼續使用車輛,必須到出租方重新填寫《汽車租賃登記表》並繳納租金,否則視為非法佔用出租方車輛。

(1)出租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此條款視實際情況選擇性適用)

(2)出租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租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租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此條款視實際情況選擇性適用)

(1)承租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此條款視實際情況選擇性適用)

(2)承租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承租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此條款視實際情況選擇性適用)

1.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年。

2.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合同於補充合同條款規定不一致,以補充合同條款為準。

?汽車承租方須知》、《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交接清單》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擔保方各執一份。份合同內容一致具有同等效力。

為了租賃車輛的安全運營,也為了您的切身利益,請承租方記住以下條款:

1.除您本人或您在《汽車租賃登記表》上註明的駕駛人員外,無出租方的書面許可,不允許任何人駕駛您承租的本公司車輛,否則由此造成的各種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2.駕駛人須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駕齡一年以上)且駕駛證上準駕車類別與租用車輛相符。

3.您承租的車輛必須在省以內地區使用,若確需駛出上述範圍,務請提前天取得出租方書面許可並加收幣元押金,否則一切後果由承租方自負。

4.您應按合同規定的還車時間、地點按時歸還承租車輛且車況與《車輛交接清單》中您租車前的車況登記無出入,若出現新的刮、碰、損壞等現象或設備、證件不全,您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及其它相應的費用。

5.為避免上一條情況出現請您每天對機油、剎車油、防凍液、輪胎氣壓、燈光等作常規檢查,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出租方聯繫。如確需填加油液,必須使用生產廠家允許的產品。還車時承租方應保持車輛的內外清潔,否則出租方將收取元的清潔費。

6.如果承擔車輛發生故障或異常,您應立即停車與出租方聯繫,如未與出租方聯繫,繼續使用造成損失將由您承擔。

7.如果承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維修地點,您不能自行維修或自行選擇維修廠家進行維修,禁止繼續使用已受損的車輛,否則由此造成的各種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8.出租方不承擔車輛租賃期間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後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金。

9.您如果在承租車輛期間遺失牌照或其它有關證件,您應承擔補辦費用及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賃費。

10.租車時,請您一定細心,仔細檢查車輛是否正常,發現問題應在出場前解決,車輛一旦離場,車況即以離場時《車輛交接清單》為準。

11.您不能自行卸動或拆除所租車輛的零件和備件,否則,您不但須及時性歸還原零件或設備,還須付給出租方最高不超過所拆零部件或設備原價倍的違約金,車輛的防盜器遙控板若發生損壞或丟失,您應賠償元幣。

12.您不能拆動車輛的里程錶,若在您租車期限內有拆除現象,須交付出租方幣元賠償費。

13.您不能將承租車輛當作教練車,禁止用所租車輛參加競賽,做測試試驗及其它具有損壞性質的駕駛,否則您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並交付出租方不少於幣元的違約金。

14.禁止用承租車輛從事盈利性質客貨運輸,禁載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及會在車中留下刺激性氣味的物品。如違反以上條款,出租方將視情節輕重向您收取不少於幣元的違約金。

15.您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車輛的要求(汽油車必須使用#以上無鉛汽油),否則因燃料不當造成的損壞完全由您承擔。

16.為使長期租賃車輛能保持良好狀態,請您務必在租車當日確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點維修、保養一次。如每少保養一次,出租方將在您的租賃費外加收幣元的費用,小時為一個租賃日,月租按天計。

17.因欠租未還車輛產生的租金及其他法律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18.本《汽車承租方須知》作為《汽車租賃合同》的組成部份,與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條款已由出租方明確告知承租方、擔保方,且承租方、擔保方已完全理解,並認同。

第6篇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原則,就車輛融資租賃及服務事項達成如下合同內容:

第一條甲方根據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選定,且非依賴甲方的技能,以租給乙方為目的,為乙方進行融資,協助乙方購買廠家生產的牌,型號,核定載重量為:,噸;車牌號碼為:;發動機號為:;車架號為:;車輛顏色為:;汽車部,乙方應向甲方承租並使用該車輛。具體購車事宜由乙方與供車方簽訂合同。因租賃車輛的質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問題發生爭議,甲方不承擔責任,由乙方直接與供車方協商或訴訟解決,與甲方無關。甲方幫助乙方辦理車輛入户手續。

1、甲方應自合同生效起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總租金共計人民幣費用及税費)。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應至年月日前繳清;第二期付元,應至年月日前繳清,以此類推。

1、合同期間,在乙方未支付所有租金款項前,該車輛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本合同期滿後,乙方付清上述全部租金及相關費用後,即可購得該車的原始基本產權,即該車的所有權歸乙方,其後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過户時,甲方應給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手續。但車輛的營運證照是政府交通部門發給甲方的合法營運證件,一切牌照屬甲方資產。

1、合同期間,甲方負責車輛牌證年審等工作,費用由乙方負責。

2、甲方代為乙方租賃車輛辦理投保手續,其投保項目為:交強險、乘坐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自然險等,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當年保期結束前一個月向甲方繳納下年度的保險費。

3、合同期間,如乙方租借管理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劫、被盜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丟失或損壞時,甲方協助乙方報有關部門處理,並主導法律層面的對外關係,因乙方及車輛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4、如發現乙方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經營,甲方有權予以糾正制止,並追究由此產生的損失,乙方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

1、乙方取得租賃車輛後,應妥善保管、使用該租賃車輛,並負責租賃車輛的維修義務,費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令、規章等各項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自負盈虧。嚴禁利用車輛參與違法活動,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承租期內不得私自將該貨車他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按上述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款項,按月向甲方交納由甲方代辦的相關車輛規費款,由甲方統一辦理下一個月的有關證照所需費用也可在運費中抵扣,否則甲方不予辦理。

5、司機遺失證件或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停產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負,但如果因此給甲方帶來直接或間接損失,也由乙方承擔。

6、乙方與甲方是合作關係,如乙方聘用司機工作,須為司機購買社會保險和人身損害險,保障司機的權利,如因乙方沒有或不能履行此義務,因此產生的相關責任和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有權向乙方主張賠償,並從相關費用中扣減乙方應付的款項。

1、乙方拖欠車輛租賃款,每逾期一天加收的滯納金,超過二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2、租賃期內,乙方佔用、使用租賃車輛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因經營車輛需僱傭的人員在僱傭期間,如發生交通肇事,工傷事故,造成僱傭人員傷、殘、死亡等,一切經濟賠償均由乙方全額負擔,甲方不付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4、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買賣、轉讓、抵押、出租租賃車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租賃期內,如乙方買賣、轉讓、出租租賃車輛,必須經甲方同意。

5、如因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配合交警部門處理;拒付應付事故賠償款等,造成對甲方不利影響和損害,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如乙方不承擔或是無力履行責任,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收回車輛。

6、乙方不得避開甲方私自辦理行車證、照以及各種車規費手續,否則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其它危害後果者,其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7、乙方必須找一個或兩個擔保人,擔保人對乙方承擔法律連帶責任,擔保人的資格由甲方認可。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屬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地為深圳市。

第十條:保密協議:本協議除司法或行政原因需要,雙方不能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部分或全部內容,否則違約方須向另一方賠償人民幣壹萬元整。

2、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擔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