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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續簽合同範文彙總3篇 續簽合同範文大全:合同續約精選指南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8.61K

本文主要彙總了關於續簽合同的範文,方便讀者對於公文寫作有需要的時候進行參考。續簽合同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程序,合同範文的準確與合理性對於雙方的權益至關重要。通過本文的整理,讀者能夠了解續簽合同的基本格式和要點,從而更好地撰寫相關公文。

有關續簽合同範文彙總3篇 續簽合同範文大全:合同續約精選指南

第1篇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辭職,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有關續簽合同範文彙總3篇 續簽合同範文大全:合同續約精選指南 第2張

第2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有補償嗎?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綜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第五款規定,如果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合同並不是雙方當事人一簽字就能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分為三種,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有效合同。其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權利人追認之後才會產生效力。究竟什麼情況下才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呢?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説,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於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儘管缺乏代理權,存在着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中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中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第3篇

甲方(出租人): 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 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未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續簽本合同。

一、甲方願意將坐落於 的房屋,面積 平方米,繼續出租給乙方,乙方也願意繼續承租該房屋。

二、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作居住使用,續租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該房屋租金為每月 元整,繳租方式為 支付一次,計人民幣 ,下次付款提前 天支付,如不支付,即屬違約。

三、租賃期間,甲乙雙方不得無故解除合同否則屬於違約,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解決。

四、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如乙方對房屋設施故意造成損害的,應負修繕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如要對房屋進行裝修,應徵得甲方同意,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租賃期滿前,乙方是否續租,甲方是否出租,都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乙方在合同期滿前應提前 天重籤合同,不續租則在合同期滿當日結算賬務。歸還租用物品。租賃期滿後乙方必須按時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時間,未經甲方同意,過期五天後還未搬走,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並收回房屋。

六、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在上述房屋內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小區管理規定不允許的事情,如有發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在房屋內進行的活動與甲方無關。

七、租賃期間發生的水、電、煤氣、物業管理費、有限等費用由乙方支付,在前個租期繳納了 元人民幣的保證押金,在這個租期繼續適用,待期滿後甲乙雙方不再續簽,以上費用結清,房屋無損時,甲方應全額退還乙方。

八、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則按該房月租金的'兩倍及搬家所造成的損失,作違約賠償金。乙方違約則所付押金不退,作違約賠償金。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待雙方簽字後合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