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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以以公司名義貸款嗎4篇 股東是否能以公司名義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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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作為公司的股權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以公司名義申請貸款。這種貸款方式一般稱為股東貸款,它在經營資金短缺、市場升級等情況下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但股東貸款也存在諸多風險,需謹慎管理,避免潛在的糾紛和損失。本文將詳細介紹股東貸款的規定及注意事項。

股東可以以公司名義貸款嗎4篇 股東是否能以公司名義借款?

第1篇

股東會決議(請勿打印:_________________公司註銷備案適用)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_____名,代表100%的股份,決議事項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00%通過。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所議下列事項經公司股東表決通過:

一、因為________________(請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本公司決定解散,清算完畢後註銷本公司。

二、本公司決定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_組成,_______________擔任清算組負責人,清算組將嚴格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清算組負責通知債權人、辦理公告及清理債權債務並按規定註銷登記申請。

三、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股東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可以以公司名義貸款嗎4篇 股東是否能以公司名義借款? 第2張

第2篇

風險提示: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且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公司已經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開的股東會決議解散,併成立公司清算組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

這次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______人,代表公司股東______%的表決權;未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______人,代表公司股東______%的表決權。

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______%通過,棄權或反對的佔股東表決權的______%,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清算情況報告如下:

風險提示:股東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普通決議案: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特別決議案:股東會會議作出: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 ③ 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④ 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⑤ 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決議等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清算組已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取得《備案通知書》(文號______)。

清算組成員由股東______、______、______等人組成,由______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公司清算組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知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於______在______報公告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截止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資產總額為______元,其中,淨資產為______元,負債總額為______元。

七、公司資產總額為______元,並按以下順序進行清償:

截止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剩餘財產已分配完畢,實收資本為零。

第3篇

會議通知方式:本次股東會議已於會議召開____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________召集並主持,會議決議如下:

一、確定了本公司股東人數由________、________兩人組成;

二、決定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_______萬元(實收資本________萬元)。其中: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

五、公司不設董事會,選舉________為本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選舉________為本公司監事,聘任________為本公司經理(執行董事兼任)。董事、監事、經理任期均為三年,連選或連聘可以連任。

六、經審查,以上人員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

八、同意委託同志前往市工商局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

第4篇

(以上一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或“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或“全體股東”或“協議各方”。)

全體股東經自願、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啟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公司名稱為,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幣種下同):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為準。

2.1 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註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2.2 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願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佔追加投資後公司的註冊資金的比例。

3.1 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 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對於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餘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餘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佔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後做出決議。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範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户,並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7.1 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滿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

7.3 任一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餘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餘股東:

7.4 任一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係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為喪失行為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一約定情形的,其餘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一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餘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並無條件予以配合。

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任一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餘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餘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且對項目的所能給到的支持和貢獻不能低於轉讓方。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為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1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如因項目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創始股東,經其餘股東一致同意後,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第7.5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餘股東或其餘股東一致認可的第三方。

11.1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1.1.7 公司合併、分立、併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1.2 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餘股東應作出與ceo一樣的投票決定。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係。

13.1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僱傭、為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係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13.2 任一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餘股東。

13.3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為。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 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後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1 由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 若清算後有剩餘,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14.3.3 若清算後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一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範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如因本協議及本項目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一股東有權向本公司註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協議各方一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電郵均為有效聯繫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7天內視為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短信或電郵,自發出之時,視為送達。

19.2 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後,報公司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