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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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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國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文件精神,密切配合xx集團集團、xx集團對XX建設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規範領導幹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範決策風險,提高決策水平,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特制訂如下細則。

一、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以及企業相關規定,保證決策內容和程序合法性。

2、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科學決策,做好決策前期的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防範決策風險,避免決策失誤,保證決策的科學性。

3、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凡屬公司“三重一大”事項,都要進行集體討論決定,充分聽取各種不同意見,避免個人和少數人專斷。

4、對涉及職工、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認真聽取職工羣眾的意見和建議。

5、經集團黨委、董事會審定和批准的決策事項,必須按要求認真組織和實施。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內容和範圍

1、重大事項決策的內容和範圍。主要包括:黨和國家的方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國資委、集團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需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動安排等;企業財務年度預算和決算;企業破產、改制、兼併重組、資產變動處置方案;公司機構的設置調整和人員編制;重要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公司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涉及公司領導人員的及職工的工資、獎金、住房、分流安置、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關廣大職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較廣的重要事項;公司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方案;對公司有重要影響的其他重要問題等。

2、重要人事任免的內容和範圍。主要包括:按照管理權限,公司中層幹部的考核、選聘、任免、調整、推薦、調動、獎懲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XX集團、XX集團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由XX集團、XX集團領導人員的推薦任職和建議免職;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重要項目安排的內容和範圍。主要包括:公司對外投資、聯營、合營、合資、合作項目;融資、擔保項目;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前期準備事項及實施過程中需要協調、監管事項;大宗物資、設備採購,工程項目招投標等;各類固定資產處置等。

4、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內容和範圍。主要包括:所有對外投融資借款、擔保,貸款計劃;單位固定資產、單筆大宗材料採購、工程款單項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資金安排、使用與管理;單位單項非生產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資金使用等;對外重大合同的審批、簽訂;財務預算中未列出具體項目或不可預見的臨時性特殊支出、大額機動資金使用;其他大額度資金的調動。

二、主要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分工權限規定,分以總經理辦公會或黨支部班子聯席會等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方式替代集體決策。

1、決策醖釀

(1)會議議題由總經理、書記、紀檢委員根據黨政班子成員或有關部門的提議,在徵求相關分管領導意見後提出;並與班子其它成員進行溝通。

(2)有關“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之前,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羣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提出可供決策的意見或報告。

(3)依照有關規定,應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在決策之前要提交職代會審議或通過。

(4)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提交職代會決策前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

2、集體決策

(1)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會議決定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4)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參會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5)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於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

(6)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為通過。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採取票決制。

(7)前次會議做出的決策,如有與會同志提出複議,在徵求應出席會議同志的意見後,決定是否複議。

(8)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9)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負責人和部門。

(10)對尚未正式公佈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3、執行決策

(1)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黨支部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2)與會成員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成員個人對集體決策的不同意見,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

(3)組織實施部門應在實施中、實施後將決策事項的實施進度和完成情況以文字形式報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或委託組織實施部門負責人向會議進行詳細彙報,遇到疑難重大問題及時請示研究。

(4)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因情況發生變化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要經會議重新做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做出臨時處置的,必須向公司主要領導報告,事後及時向總經理辦公會報告並負責;未完成事項如需會議重新做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決策執行。

三、監督檢查

1、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執行情況列入年度黨政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的貫徹執行情況,由有關部室具體負責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督辦。檢查和督辦情況及時向黨支部班子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報告。

3、接受集團黨委、紀委對黨政領導班子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檢查。

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除按有關規定不便於公開外,應在公開欄和相關會議、文件中進行公開。

5、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黨政班子主要領導報告。

四、責任追究

1、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規定的;

(2)應提交決策的事項未提交,擅自決定實施的;

(3)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4)決策事項貫徹執行不力或者執行過程中主觀上有過錯造成重大影響的;

(5)提供不實或者虛假信息誤導決策者,造成決策失誤的;

(6)違反保密紀律的。

2、領導班子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分別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它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3、發生違反規定行為,情節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相應會議進行檢查;情節較重並造成後果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公司主要領導或上級組織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給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