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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6篇 道路安全承諾:探究司機與駕駛員的安全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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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和“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旨在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促進安全生產。這兩項制度明確了駕駛員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提高了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本文將深入探討這兩項制度的意義和實施效果。

司機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6篇 道路安全承諾:探究司機與駕駛員的安全責任制度

第1篇

為強化內部管理,整頓作風紀律,加強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令暢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提升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項目責任人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後果的行為;或者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職責發生重大問題,雖然該人員不是直接當事人,但有失職、失察、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發展或經管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其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的制度。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書面檢查、扣罰月度績效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停職檢查、降職、調離崗位或扣罰全年度績效獎等處分。

1、計劃項目負責人不認真掌握所管物資庫存信息,對基層需求計劃應利庫而未利庫造成重複採購併產生積壓的;或造成積壓物資超過20萬元的。

2、計劃項目負責人不按規定流轉計劃,造成計劃流轉遲誤或計劃丟失導致物資供應不及時出現使用單位投訴的或造成生產單位停產事故的。

3、採購項目負責人在選擇供應商時,未嚴格按照《供應商管理辦法》選擇供應商,造成不同等級供應商同台參與競爭的或導致採購物資質量下降給生產造成嚴重影響的。

4、採購項目負責人在詢價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採購管理細則”詢價補充規定》程序開啟報價,採取私自開啟密封報價或向供應商透露報價信息等行為的或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5、採購項目負責人未按《物資採購管理細則》規定,擅自決定採購方案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6、採購項目負責人在招標過程中,未按《招標管理辦法》履行招標採購程序,或在招標過程中未盡應履行義務,導致招標工作失誤的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7、供應商管理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程序履行供應商評審而擅自將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名錄中的或在社會上或集團範圍內產生不良影響的。

8、物資驗收項目負責人在物資驗收過程中,對不符合合同、協議(審定單)約定的物資不上報,擅自出具驗收合格手續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9、催貨項目負責人在催交未到貨物資時,未按規定程序向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領導彙報,擅自對供應商提出的處理意見或承諾進行答覆,影響物資供應的或造成停產事故的。

10、合同承辦項目負責人在承辦合同審批過程中,對申辦合同資料沒有妥善保管登記,造成資料遺失、丟失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公司效能監察和績效考核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監察、考核義務,對查出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12、信訪人員違反信訪有關規定,對來信來訪或電話投訴不按規定進行登記、轉交、辦理、辦結的或造成羣體上訪等嚴重後果的。

13、各業務項目審核責任人不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未盡到審核義務,對審核的事項未予認真審查,草率簽字造成失誤的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14、部門領導未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批職責,對超出自身職責範圍的審批權限違規違章辦理有關審批事項的或產生嚴重後果的。

15、負責參與公司各類評審、審議會議的相關管理人員,對評審、審議的相關事項存有異議或對評審、審議的相關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不及時提出意見建議仍履行簽字確認手續的。

16、經公司辦公會或公司領導督辦的'重要事項,承辦人不認真履行職責,辦事拖拉或壓案不辦的或對已辦結的重要事項不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的。

17、公司員工違反規定,接受供應商吃請和禮品禮金的;或利用職權向供應商吃、拿、卡、要或索賄受賄的;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或違反規定,向供應商透漏商業信息等行為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18、各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對下屬工作人員效能低下、作風惡劣、違章失職的問題不聞不問,長期失察,或管理鬆懈、糾正措施不嚴的;或袒護下屬,設法干擾調查取證、設置障礙,給查處工作造成困難的。

四、凡屬違反集團黨紀政紀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報請集團按黨紀政紀懲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對情節嚴重的管理人員所作出的處分決定,要形成書面文字材料,整理歸檔,載入個人檔案。

六、責任追究,一把手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各負其責,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總的監督、查處職能由公司紀委書記負責,紀檢委員和公司管理部部長、辦公室主任配合並負責具體的追查工作。

司機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6篇 道路安全承諾:探究司機與駕駛員的安全責任制度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閲,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籤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3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責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閲,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職責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理解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籤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構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職責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職責。

第九條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職責,同時追究承辦人職責。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職責。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夠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推薦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職責;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職責。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職責。

第十七條職責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後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一樣意見的,能夠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職責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4篇

為嚴肅行政紀律,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促進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

(一)無正當理由,對來訪人員或到機關辦事的人員推諉或拒不接待的;

(三)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屬職責範圍的事項,不説明、不移送的;

(四)刁難、粗暴對待行政相對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衝突的;

(五)在辦理業務中,丟失或損毀當事人有關材料或物件的;

(六)違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涉密文件資料丟失或其他機密泄露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誡免談話。

(二)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搭車收費的;

(三)對收費違規批准減、免、緩,或應予減、免、緩不予減、免、緩的;

(四)不開具票據或不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

以上行為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財經紀律給予處理。

三、全局幹警及職工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四)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四、對過錯行為的追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篇

第一條 為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工作失誤,明確全體員工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保證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的完成及發展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並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門和全體員工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或拖延辦理公司決定決議的事項,不辦理或拖延交辦的工作,以致影響工作進程或工作效率,給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或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不履行或不真實履行職責,不執行、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包括無故拒絕、放棄、推諉、不辦理、拖延及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包括經濟、企業形象、企業名譽等方面。

第四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持持之以恆、從嚴考核、處罰兑現的原則,要把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作為員工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成員和部門的目標管理範疇,納入員工年度綜合考評和晉級、加薪、評先的範疇。

第五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範,堅持責任倒追,按照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職責從最終環節查起,誰主管、誰負責,誰舉措、誰落實,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和分管的單位或部門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面領導和管理責任;員工對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工作責任。

第七條 公司領導和各單位及部門負責人在工作中承擔以下領導和管理責任:

(一)及時瞭解掌握國家的行業政策,深入市場調研,根據企業的實際,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研究制訂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室決定決議的事項,並組織實施;

(三)履行工作職責,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並模範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結合職責範圍內工作和實現情況,制訂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五)以公司大局為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部門利益服從公司利益,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運行;

(六)履行監督、考核職責,對職責範圍內的人和事進行監督、檢查、考核,並依據規章制度實行獎懲;

(七)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辦理事項,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八)真實向董事會或總經理室反饋生產經營和工作情況,不得虛報浮誇或瞞報、遲報;

(九)廉潔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損公肥私,假公濟私、損害公司利益;

(三)真實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並按要求和時限完成;

(四)模範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部門的管理制度:

(五)及時向部門領導反饋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相關情況,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九條 一般責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據制度考核執行,重大責任的追究由董事會或總經理室會議研究決定執行。工作責任追究要與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結合,發現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領導和員工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行政部履行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監督和執行職能,董事會負責對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包括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其中,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降薪等種類,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留用查看、辭退等種類。

第十三條 凡受到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個人和部門當年不得參與立功和先進以及先進集體評比。

第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室辦公室成員和部門負責人違反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領導和管理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在制定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企業發展規劃中,法定代表人不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決策或不聽取和採納班子成員的意見,擅自作主,造成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負全部責任,並給予法定代表人1000—0元的罰款。

(二)對製造範圍內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標準及時完成,對董事會交辦的工作無故拖延、拒不辦理或隨意更改工作指令、決定,對本職工作敷衍了事,藉故不辦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職責範圍內發生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不報告,發現一次給予記過處分,並處100—500元罰款;發現兩次以上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處500—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職務職責,造成職責範圍內發生質量、安全和責任事故,影響和損失在6000元以內的,給予100—500元罰款;影響和損失在6000—50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致使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大過和降職處分,並處1000——5000元罰款。

(五)違反財經制度,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之便侵佔資金,挪作私用資金在1000元以內或侵佔資金在5000元以內的,給予當事人降職或免職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挪用資金10000元以上或侵佔資金5000元以上的,給予當事人免職或開除處分,勒令限期退回資金,並處1000—2000元的罰款。

(六)明知下屬違反財經制度,有挪用、侵佔資金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給予責任人降職處分,並處300—1000元罰款,數額較大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並處800—2000元的罰款;造成資金不能追回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級單位違反財經制度弄虛作假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並處500—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並處1000—5000元罰款。

(八)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處分,並處500—5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並處1000—2000元罰款。

(九)以權謀私,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予以辭退,賠償損失,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辭退,賠償全部損失,並處1000—2000元的罰款。

(十)泄露企業商業祕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2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予以開除,賠償全部損失,並處2000—5000元的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併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一般員工違反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定、決議,又不説明情況和原因,出現一次給予當事人記過和降薪處分,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給予警告處分和降薪處罰,屢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三)不執行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交辦的工作,又不説明情況和原因的,出現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辭退。

(四)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損害企業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並給予所獲利益雙倍的罰款,並降薪和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五)不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安全、質量和責任事故,給企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處1000—2000元罰款。

(六)泄露企業商業祕密,給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降薪和調整崗位,並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並處1000—2000元罰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違反多項條款的,一併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工作責任追究所給予的處罰和損失賠償,必須於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一週內上交財務,逾期不交可從工資或股權收益中扣除。

第十七條 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十八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向董事會申請複核,複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董事會不復核,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

第6篇

(一)為了進一步轉變作風,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公僕意識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確保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團結協作,各負其責,各盡其職,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室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網絡。 (三)責任追究的範圍。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按程序辦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堅決實施責任追究。

1、在重大問題上,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主要責任者。

2、因文件收發、傳閲、上報、下達不及時貽誤工作造成重大影響者。

3、不按上級時限要求按時上報總結材料,影響部門工作考核的責任人。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賄賂,索取財物,或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或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請吃送禮,超標準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財產的。

6、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剋扣羣眾,引起羣眾上訪的。

7、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及時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羣眾越級上訪,羣眾上訪或其它重大案件,嚴重影

8、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的。

12、參與“黃、賭、毒”或封建迷信等社會醜惡活動的。

(四)責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書面檢查;二是談話誡勉;三是通報批評;四是對照有關責任制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五是涉嫌犯罪的轉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責任追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於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錯誤決定的,根據錯誤性質及責任輕重程度,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屬於一把手責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屬於副職在其分管的職責範圍內發生嚴重問題的,就追究副職的責任,並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六)責任追究的組織處理,由烤煙辦黨組和領導班子認真調查、分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