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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環保局工作崗位職責精選範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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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組織機構建立以後,接下來的工作就是要確定部門的職能、崗位的職責。下面是本站給大家帶來的各種崗位職責,歡迎大家閲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環保局工作崗位職責精選範文五篇


 

環保局工作崗位職責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寧波市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大氣、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大氣、水體、固體廢棄物、粉塵、惡臭氣體、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放射性及電磁輻射、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寧波市和本市減排目標。根據國家、省、寧波市和本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

(四)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核發、排污收費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和驗收;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實施環保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

(五)負責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依法對全市污染源排放情況和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依法處理污染糾紛。

(六)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域、飲用水保護區域、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活動。

(七)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掌握環境質量現狀和發展趨勢,提出有關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性監測;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佈環境狀況公報;負責本市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制定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安裝計劃,並監督管理。

(八)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開展市內外環境保護科技合作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督工作;管理和協調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及履約工作;配合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和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工作。

(九)負責全市放射性環境和輻射環境的監測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固體廢棄物統一監管,執行危險固體廢棄物轉移聯單制度;負責進口廢物許可備案工作。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環保局工作崗位職責二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旗關於環境保護的具體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對全旗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全旗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城鎮化建設、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審定環境功能區劃。

(二)監督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錫盟及蘇尼特右旗關於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棄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負責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負責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圍封轉移區、生態示範區、特殊生態功能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並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政府提出新建和晉級的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盟級、旗級自然保護區的報批、審批建議;監督管理旗級自然保護區;協調參與圍封轉移區、生態示範區、特殊生態功能區的建設與保護。

(四)協調指導全旗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旗內外環境問題;調查處理所轄區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轄區環境污染糾紛;負責全旗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旗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參與擬定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旗環境質量報告書;發佈全旗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全旗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制訂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會同上級環保部門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批准轄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負責圍封轉移項目區環境評價;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管理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旗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參與盟和旗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配合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管理全旗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旗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開展全旗環境質量監測以及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指導環境監測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工作;開展全民環境素質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核安全管理工作,執行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承辦旗政府和錫盟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環保局工作崗位職責三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經法定程序頒佈後組織實施。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衞生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專項活動和重大活動。

(4)負責指揮、監督、檢查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行使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協調和監督職能;對下級處罰不當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理;受理跨區案件。

(5)負責受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及考核;指導各區(街)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6)負責户外廣告違法設置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7)負責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機動車輛非法佔用人行道路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8)負責城市綠化方面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9)協調市規劃局,指導城六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不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的違法建築或設施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10)協調市環境保護局,指導城六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環保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臨街商業門店產生的音響噪聲、城市飲食服務業超標排污行為、燒烤攤點未使用清潔燃料以及清運建築垃圾造成污染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11)協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導城六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非法佔道或出店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12)協調市城鄉建委,指導城六區城市管理

環保局工作崗位職責四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企業與鄉鎮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水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省、岳陽市規定審核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做好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核和日常監督。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佈。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環保局工作崗位職責五

1、在市環境保護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擬定轄區環境保護的地方規章,並監督執行。擬定轄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監督實施國家、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弄能區劃。

2、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放射性、電磁輻射、光輻射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

3、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回覆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環境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

4、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監督執行國家頒佈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6、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查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有關環境方面的工作。

7、負責指導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貫徹環境監測制度;組織開發轄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8、承辦市環保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