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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運輸合同6篇 高效簡潔:煤炭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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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運輸合同是一種合法、成文的合同形式,是煤炭運輸活動的基礎,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該合同約定了煤炭運輸的各項基本條件、運輸服務內容、運輸費用、責任承擔方式等具體內容。其實施可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煤炭運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煤炭運輸合同6篇 高效簡潔:煤炭運輸合同

第1篇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託乙方承運塊煤1500噸,運費為145∕噸,運費總價為21750元;

二、煤炭運輸起地:為蔚縣鑫順煤場到達地點北京平谷區大華山供銷社煤場;

1、甲方的權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甲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所需費用;

2、甲方的義務:按約定向乙方交付運費,否則,乙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1、乙方的權利:向甲方收取運費,如果甲方不按時支付運費,乙方對其煤炭有留質權;

2、乙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七、甲方違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甲方應賠償乙方違約金三萬元;

1、乙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煤炭或未能將煤炭運輸約定的地點,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三萬元;

2、運輸過程中貨物丟失、短少、變質、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

3、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由乙方承擔責任。

煤炭運輸合同6篇 高效簡潔:煤炭運輸合同 第2張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運甲方煤一事訂立該合同以便雙方共同尊守。

(根據運輸市場價格波動,隨時調整運價,雙方簽訂補充合同)。

從貨物裝車到達目的地途中的運輸費用,包括過路過橋費及各類收費及裝卸費,都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加油。

運輸費用結算按照實收計量為準,憑甲方開具的過磅單,每月結算一次,隨到隨結,不得拖延,履行完運輸合同後全部結清。運輸過磅票乙方每 天給甲方交接一次月底根據運輸數量給乙方結賬。

1、乙方需對所承運的貨物加蓋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拋灑。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保質保量安全運達目的地,按時向收貨人告知到達通知,保證貨物非人為變質,不得換煤,短少,加水如有以上問題,現場扣留運輸該煤的車輛,蒐集證據,作為處罰依據,甲方核實清楚確屬人為因素的將具實按照煤價的5倍予以賠償。

4、貨物到達過磅時,乙方司機應將運輸票據(礦方過磅單、計量票、入境票)如數交予甲方,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1、甲方負責對到達貨物進行驗收,驗收無誤加蓋驗收章並出具驗收過磅單。

2、貨物到達後,乙方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煤庫人員指揮,不得插隊、無理取鬧等,否則,甲方對乙方車輛進行相應處罰;同時甲方人員必須及時接受乙方貨物,不得刁難、剋扣及索要錢財,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雙方在運行中發生的具體和未盡事宜,應及時瞭解、溝通協商解決。(如有不可抗力,乙方不聽甲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3篇

根據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甲方就煤炭運輸事宜與乙方通過充分協商,本着互惠互利和誠信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運輸協議條款:

1、運輸路線:興隆煤礦--育才煤礦--納林塔煤礦--多經站台。

4、以當前市場油價為基礎,油價漲跌價格相應調整,(補油差)。

1、甲方應提供足夠的煤炭貨源,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煤礦各種大型檢查及當地政府各項通知等),如甲方沒有貨源造成乙方車輛停工2日視為正常,超出規定時間,每日每台車輛補償1000元。

2、甲方應提供足夠條件協助乙方正常工作,如協調運輸道路周邊關係。

3、甲方不承擔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經濟和刑事責任。

4、乙方車輛到達甲方運輸地點,甲方必須在4日內安排乙方車輛裝車,超出規定時間內甲方賠償乙方每日每台車輛1000.00元(除自然災害,政府通知外)。

1、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的煤炭運輸指令,按照甲方的要求運煤的指定地點。

2、乙方應確定專職人員管理協調車輛運輸業務,裝車時服從甲方及煤礦現場調度的指揮人員,遵守裝車現場的各項管理規定,按甲方的要求組織煤炭運輸。

3、乙方負責每噸貨物的全程運輸,按照甲方要求精心保管貨物,確保及時安全無損到達指定地點過磅,卸貨。

4、運輸過程中貨物丟失,短少,摻假由乙方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在正常氣候時,乙方運輸貨物不得超出在煤礦所過磅噸位,如有扣除每台車輛20xx元(除雪雨天氣外)

5、如發現乙方運輸車輛在運輸期間換煤,煤里加水,直接影響煤炭質量,甲方有權停止該車輛運輸權利,乙方車輛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6、乙方車隊如有不能正常運輸車輛及時向甲方申請,乙方必須安排正常運輸,如乙方不能及時安排車輛應向甲方説明原因,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如乙方車輛正常維修維護及交通事故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車輛必須正常運輸貨物,如影響甲方運輸數量,乙方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7、車輛運輸的行程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正常規定的交貨時間。

8、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每輛車的四正一險,甲方做為備案(車主身份證及車輛所屬單位證明及掛靠公司證明,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許可證,資格證,保險單複印件)。

9、乙方保證 日內到達車輛 台,如乙方車輛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達甲方運輸地點,乙方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50000.00元。

1、甲方驗收後,乙方提供支付運費的所有票據,到甲方結算支付運費。

2、乙方應出具磅單及運輸發生的所有費用票據,作為運費的結算依據,貨物虧損限額在單車200公斤以內,超出部分按所貨物價值折款扣除每噸500元。

3、結算時間:每日早9.00點前交前日運輸費用票據,每日17.00點結算。

4、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不予結算(除節假日外,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1、乙方車輛到達甲方指定運輸地點後,甲方支付給乙方每台車輛3000.00元,做為乙方車輛啟動資金。

2、甲方在5日後一次性扣除乙方運輸每台車輛的啟動資金3000.00元。

3、乙方車輛到達甲方運輸地點後,甲方必須在3日內支付乙方車輛的啟動資金每台車輛3000.00元,如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啟動資金,甲方賠償乙方每台車輛的往返的實際全部費用的兩倍。

4、甲方扣除乙方啟動資金每台車輛1000.00元,作為合同保證金,合同完成後甲方一次性退還給乙方。

1、不可無故中途終止合作關係,甲方有權扣除乙方應得運費作為違約金。

2、如因工作人員,車輛原因給甲方目的地人員,設施造成傷害,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如甲方無故中途終止合作關係,甲方賠償乙方全部車輛運費的10%

2、凡因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由依法解決。

第4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承運乙方末煤一事訂立該合同以便雙方共同尊守。

暫定290元/噸。(根據運輸市場價格波動,隨時調整運價,雙方簽訂補充合同)。

從貨物裝車到達目的地途中的運輸費用,包括過路過橋費及各類收費,由甲方承擔;貨物起運及到達目的地的裝卸費用由乙方承擔。

運輸費用結算按照實收計量為準,憑乙方開具的過磅單,每1000噸結算一次,隨到隨結,不得拖延,履行完運輸合同後全部結清如逾期結算,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總運輸費的1‰承擔違約金,運輸發票甲方月底根據運輸數量給乙方提供。

1、甲方需對所承運的貨物加蓋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拋灑。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保質保量安全運達目的地,按時向收貨人告知到達通知,保證貨物非人為變質,如有以上問題,現場扣留運輸該批煤的車輛,蒐集證據,作為處罰依據,甲方核實清楚確屬人為因素的將具實按照煤價的5倍予以賠償。若事後發現質量問題與甲方無關屬於路耗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甲方負責處理,由此造成損失雙方協商解決。

4、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要求及時結算,如因乙方資金原因未能及時結算,導致甲方無法組織車輛按時運輸,甲方不承擔責任。

5、貨物到達過磅時,甲方司機應將運輸票據(礦方過磅單、計量票、入境票)如數交予乙方,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1、乙方負責對到達貨物進行驗收,驗收無誤加蓋驗收章並出具驗收過磅單。

2、貨物到達後,甲方車輛必須服從乙方煤庫人員指揮,不得插隊、無理取鬧等,否則,乙方對甲方車輛進行相應處罰;同時乙方人員必須及時接受甲方貨物,不得刁難、剋扣及索要錢財,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雙方在運行中發生的具體和未盡事宜,應及時瞭解、溝通協商解決。

第5篇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煤炭部分運輸任務交由乙方運輸,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簽訂此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

4)運價:以市場價為標準暫定運輸價格,暫定價格每噸元。如市場運價發生波動,經雙方協商後確定當時運輸價格。

長途運輸因煤炭自身的特性會造成一定的損耗,每車正常路耗為公斤,損耗在 公斤以內的視為正常,超出部分按每噸 元賠償甲方。

乙方運到後,由甲方安排過磅、卸車並對貨物進行驗收。以過磅的實際重量為收取貨物的數據結算運費。實收噸位與礦發重量相差200公斤以內的以礦發噸位為準。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將煤炭運到指定地點後,運費實行一趟一結,現金結算。

因合同到期和合同期間造成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雙方協商後可終止此合同,合同終止後,雙方應立即進行清算並支付乙方運費。

八、本合同簽字蓋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第6篇

根據目前市場的供求需要,甲方委託乙方負責甲方的粉煤灰運輸業務。為規範運輸管理,既保證甲方粉煤灰運輸業務的正常運行,也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應提供可以確保運輸水泥完好的車輛,運輸車輛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及時趕到貨物所在地,並保證及時輸全部開票、裝車等手續;

2、乙方提貨時保證嚴格遵守供方粉煤灰之規定,對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的粉煤灰,要由收貨現場指定管理員出具正式《驗收單》,並及時將其中一聯返回至甲方營業大廳,作為日後核對及下次提貨依據。無加蓋購貨單位印鑑、現場指定管理員簽字或白頭條等非正式驗收手續一律不準卸車。乙方有權對此向甲方追究責任。

3、在乙方運輸緊張、車輛保養、維修等運輸能力下降之際,甲方不得擅自聘請其他承運人,為保證運量,由乙方負責替換車輛。

1、交貨驗收須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及指定地點,由專人驗收並籤具收貨回單。

2、按甲方地磅稱重數量實收,正常情況下允許3/1000的磅差。

3、由於粉煤灰比重輕,在裝滿整車的情況下重量會較其他貨物更輕,此乃乾貨自身的物理屬性,由此產生的磅差非運輸過程中的損耗,因此部分磅差而產生的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

協議執行過程中,甲方按此表中所列的運輸路線、收貨地點及運輸價格為乙方結算運輸費用。在甲乙雙方對賬核實無誤後,在每月

若在執行協議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協方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簽字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