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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監理合同6篇 "強化施工監理合同: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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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是建築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規定了監理人與施工方之間的權責、監理人的職責及權益等內容。監理人的參與可以確保工程按照設計要求進行,並有效控制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等方面的風險。本文將詳細解析該合同的關鍵要點,為讀者提供全面的瞭解。

工程施工監理合同6篇

第1篇

協議書由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簽字)

工程施工監理合同6篇

第2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發包人)與(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各執份。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並經發包人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三條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五條發包人應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更換常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繫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後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監理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第三十二條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報酬後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並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於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於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後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辦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的答覆,可在此後的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在本合同期限內,由於工程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發包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本合同終止。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由於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範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八條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發包人對監理人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第五十二條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在監理業務範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範圍之外的諮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並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第五十六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三條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為:。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參照合同附件中有關內容)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後的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

第十六條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的設備、設施和物品,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天內移交發包人。

第十九條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税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後)比率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為:

第二十四條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時限:

第二十六條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監理人自備的,發包人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設備有:

第三十一條第六款獨立處理設計變更處置權的金額為:。

第四十六條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並支付監理報酬:

第四十九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額外監理工作的監理報酬:

第五十條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

一、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發包人、監理人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採用,可由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1.協助發包人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圖協議。

2.管理髮包人與設計人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人按合同和協議的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審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説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發包人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施工人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人聯繫,重大問題向發包人報告。

7.協助發包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施工人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並督促設計人儘快給予答覆。

9.代表發包人審核按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施工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2.管理採購合同,並對採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並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發包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2.全面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就施工人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進行審查批准。

3.督促發包人按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施工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並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後簽發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設計文件、技術規範等,答覆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根據工程建設合同總進度計劃,編制控制性進度目標和年度施工計劃,並審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和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施工人採取確實措施,實現合同的工期目標要求。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經發包人批准後,完成進度計劃的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進行跟蹤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按水利部《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的要求,對施工單位評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復核。

8.工程投資控制:協助發包人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單價費用,並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並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工程變更,下達工程變更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並提出建議;檢查防洪度汛措施並提出建議;參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調查。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範圍內工程建設各方的協調工作,編制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發包人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照監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按期整編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做好文、錄、表、單的日常管理,並在期限屆滿時移交發包人。

1.項目概述:包括項目位置、項目主要特徵及合同情況簡介。

5.質量控制:包括質量評定、質量分析、質量事故處理等情況。

8.監理工作:包括監理組織框圖、資源投入、重要監理活動、圖紙審查、發放、技術方案審查、工程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其他事項。

9.施工人情況:包括勞動力的動態、投入的設備、組織管理和存在的問題。

2.投資情況分析預測及資金、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議。

第3篇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萬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個月(天),即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如下含義。

1.監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有關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投資實施監督與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託進行監理的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

3.甲方: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任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甲方代表:指經甲方授權,代表甲方負責履行本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擔本合同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乙方應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批准的相應的監理資質。

6.監理機構:指乙方派駐本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指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被甲方認可的監理機構負責人。本合同中簡稱“總監”。

8.監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監理範圍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雙方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10.天:是指日曆天,即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11.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1.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據的法規發生變化而引起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時,應按新的法規進行調整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3.監理合同的書寫或解釋,以漢語為主導語言。若需使用其它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4.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1.甲乙雙方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乙方在甲方委託監理的範圍內,_____行使甲方授予的職權,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3)國家、交通部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具體列出乙方實施監理的工程規模、監理範圍、工程界限、工程投資、總工期和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等。

1.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任命其代表,負責在合同履行期間與乙方進行聯繫,並負責工程施工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在與第三方所籤的工程合同中,應明確第三方必須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的監督與管理。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當將乙方的工作範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聯繫辦法、監理機構組成與總監姓名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6.在履約過程中,對於乙方按約定的監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術報告、工程變更、進度報表、總結報告及其它請示報告,甲方則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批,若因未及時批覆而給工程帶來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1.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將監理機構組成、總監簡歷及主要監理人員名單提交甲方。總監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規劃和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審查意見;檢查施工人員、船機、材料的進場情況,移交測量控制點並核驗測量基線的準確性;審查施工單位的開工申請報告,簽發開工通知書。

3.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檢查與檢驗建築材料和構件是否合格,監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對於不符合質量標準和不安全的作業應責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對隱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時限要求及時組織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結果。

4.檢查施工進度與施工計劃的執行情況,當施工進度滯後於計劃時,應要求第三方或提請甲方及時採取措施,確保計劃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報請甲方同意後,簽發工程變更通知。

6.控制工程費用,核實第三方提交的工程進度報表和工程量清單,簽發付款憑證。

7.參與施工合同管理,審核索賠報告,協調各方關係,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8.在履約過程中,對於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關工程的通知和各種報告,需要乙方審核、核對或確認後轉交的,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查和轉交,若因超過時限給工程帶來損失,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9.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甲方對監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按合同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監理_____。

10.審核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協助甲方組織工程驗收。

11.審核保修期內工程保修與缺陷處理方案,檢查實施情況。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術與經濟資料,不得與第三方發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關係。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任務後,應將甲方提供的設施和剩餘物品移交甲方。

1.對乙方派出的監理機構與監理人員進行審查,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2.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施工工藝進行認定,對工程變更進行審批。

3.審批由第三方提交、經乙方審核同意的工程進度報表、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價款。

4.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和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1.對履約能力差的分包單位,乙方有權要求其整改,整改無效時有權建議甲方清退;對工作不力的現場施工人員,有權要求施工單位予以調換。

2.有權查閲本工程的全部設計文件、技術經濟資料與批文,主持或參加本工程的有關業務會議。

3.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和現場條件,在報經甲方同意後,可向第三方發出開工通知、停工通知與復工通知。

4.根據實際需要,在甲方授權的範圍內,可對設計內容作局部修改,具體條款,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監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及工程保修階段。本監理合同期起止日期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由於非乙方的原因導致監理合同期延長,甲乙雙方應按約定簽定補充協議。

1.若實際監理範圍或監理工作量或監理合同期因故發生變化,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請求並應簽訂補充協議。

2.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説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在14天內予以答覆。若同意變更要求,雙方應協商簽訂 補充協議;若不同意變更要求,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一方在接到對方變更要求後14天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變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則視為違約。

3.若一方在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另一方有權通知違約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終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違約方賠償。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説明理由,另一方應在接到通知後14天內作出答覆;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協商統一前, 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內不予答覆,則視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發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簽訂之後,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1.甲方應按國家的監理_____規定,確認乙方的監理酬金,並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予以支付。

2.監理酬金的支付按監理合同期進行,不受工程施工實際進度的影響。(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誤外)。監理合同協議書籤訂後7天內,甲方應按總監理酬金20%~30%的數額,向乙方預付監理酬金;工程保修階段的監理酬金一般可為監理酬金總額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規模、監理範圍或監理期限發生的變化超過雙方的約定時,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調整監理費。合同執行期間,若因 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和費率調整等原因使工程費用增加,乙方的監理酬金也應相應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5.乙方人員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若甲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向乙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的銀行貸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時間計算。

1.若乙方確需更換總監和主要監理人員時,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的同意後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監理人員的調換也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並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員不稱職,甲方有權提出調換人員,若情況屬實,乙方應當予以調換。

3.若甲方需更換其代表,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及其派出人員,在監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貢獻較大時,甲方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乙方人員在監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工程投資使甲方得到了經濟效益,甲方應將節約部分的10%~30%獎勵給乙方,具體標準和辦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賠償:若因乙方人員工作過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經濟損失,應向甲方進行賠償。賠償額計算方法為:該單項直接損失_________監理費率(扣除税金)。累計賠償總金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税金)。

2.除受監的主體工程外,乙方可將合同部分任務分包給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分包部分不能超過總監理任務的50%),但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將分包單位的名稱、分包範圍與分包內容報告甲方,甲方對此分包有確認和否決權。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在經濟上甲方只與乙方發生關係,但甲方對乙方分包單位的工作有權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1.任何一方不執行本合同的規定,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或者提請雙方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協商或調解無效,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終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閲讀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2.雙方的權利、義務若因適用的法規變更而引起變化時,則雙方的權利、義務需再約定的內容為:

1.甲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任命其代表,並向乙方提供所約定的外部條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監理工作範圍、職權和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日期:

甲方應在天內審批乙方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各類報告、報表的辦法、期限和責任:

1.乙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甲方提交監理機構的組成、監理人員名單、監理工作規劃及監理

8.乙方應在天內審查(或核實)各類報告、報表的程序、責任:

9.乙方應在天內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內容及有關專項報告的約定:

4.對設計內容進行局部修改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的約定:

1.本監理合同期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計月(或天);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乙方的監理酬金(含預付款,進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對乙方的監理酬金進行調整: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委員會,_____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主要適用於全國水運工程(含合資或外資在國內建設的水運工程)的施工監理,包括港口、航道、船廠、防波堤、修造船建築物、船閘、渠化及其配套工程。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通用條款》和《合同專用條款》三部分。

(1)“合同協議書”是整個監理合同概括性的總彙,它以簡練、概括性語言,將合同的要點寫入協議書中,雙方一旦達成協議,只要書寫很少的文字即可簽署合同。

(2)“合同通用條款”主要是依據交通部“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的精神,參照“菲迪克”(fidic)條款並結合我國水運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施工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合同雙方原則上應當遵守,簽約和履約過程中,一般不作改動。

(3)“合同專用條款”是甲乙雙方根據不同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對合同條款的一種完善與補充,如:工程中的具體內容,如工程 規模,監理項目、工程造價、監理合同期、監理費用、特殊檢測項目及費用、獎勵條件等都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雙方若認為需要,可 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以及附加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應當對應“合同通用條款”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

“第2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和地方的法規與規章。

“第4條”,寫明“監理範圍”時,一般要具體寫出工程項目和它包括的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範圍應與總承包合同相一致。在寫明監理內 容時,首先要具體寫明是哪個階段或哪幾個階段的監理任務;其次要寫明委託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以免遺漏。如果甲方還要求乙方承擔一些諮詢業務和事務性 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等。

“第5條”,在填寫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自備的設施時,一般是指下列設備:(1)檢測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照相錄像設備,(6)電算設備,(7)打字複印設備,(8)辦公用房及設備,(9)生活用房及設備。

若甲方對乙方自備的設備進行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是:

補償金額=設備使用期佔折舊期的比率_________設備原值+管理費。

在監理期間,若有特殊的檢測項目,雙方應增加有關此方面的約定,並寫明檢測費用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和金額。

補償金額=設備使用期佔折舊期的比率_________設備原值+管理費。

在監理期間,若有特殊的檢測項目,雙方應增加有關此方面的約定,並寫明檢測費用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和金額。

第4篇

例:業主要求監理單位關於本項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資料內容和保密期限。

例: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應根據其所承擔責任的比例向業主賠償。

賠償金=受損工程的相應監理費_________監理單位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例: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監理單位的經濟損失,應據實向監理單位賠償。

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為監理合同金額的 ____%(建議比例5%~10%),當達到此限額時,業主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並沒收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全。

業主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多種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方式。

例:擔保書格式或保證金形式、擔保時間、擔保金額(佔監理合同金額的比例,建議比例5%~10%)。

例:進場期限、完成監理服務時間、缺陷責_____、退場期限等。

例:業主對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因物價變動而導致監理服務費用的增減,予以或不予彌補(扣除)及其計算方法。

例:自監理合同附件c中二、4規定的業主支付日起算;

例:業主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匯率等。

例:業主在提前工期、優質工程、節約投資和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的獎勵辦法:

例:雙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_____規則,並放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力。

雙方可根據各自不同的項目特點和環境,針對通用條件中不適用的條款,在此對其予以修正、補充或刪除,並在執行過程中以專用條件為準。

第5篇

本協議書由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業主:_____(蓋章)______監理單位:_____(蓋章)

第6篇

本協議書由 (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 (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 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xx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本協議書由 (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 (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 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xx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生效,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