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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實習日記2篇 探尋法律世界的實習生視角:一名律師實習生的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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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實習生作為法律行業的新鮮力量,每天都在聚焦着不同的案件和法律問題,忙碌而又充實。他們的實習日記包含了自己的心路歷程、學習心得和工作感悟,也為未來律師的成長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思考。在這裏,我們介紹一位律師實習生的日記,一起來了解他們的職業生涯與成長曆程吧。

律師實習日記2篇 探尋法律世界的實習生視角:一名律師實習生的日記

第1篇

現在時間下午2點xx分,我正在大連中山廣場附近一家頗有名氣的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説它有名氣,不是在炫耀自己,而是為了鋪墊我所説的實習之路的正式,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這家事務所的首席律師曾經是xx的法律顧問,有着資深的經驗,足以排在xx前xx名的律師之列……但是當我進入這個事務所一週後,我開始發現,現實和我想象的差距是多麼的懸殊。

律師的生活完全不是我想象中的那麼自由,或者説,完全不是我期望的那麼色彩斑斕。相反,每天都會有很多愁眉苦臉凶神惡煞的人來叨擾,他們身上所散發的`磁場讓人窒息。律師們每天都會在一大堆瑣事中周旋,所謂的維護正義的神聖職責早已經被那些蠅營狗苟吞噬。

那些小律師們,每天期待的都是能接到案子,每天都生活在期待中,他們早出晚歸,生活的很沒有規律,晚上常常是1、2點以後才睡覺,吃飯也是馬馬虎虎。他們打電話會很客氣,小心的問那些法官是否方便説話,是否有時間……然後就提起皮包匆匆離去。稍微有些名氣的律師他們是最忙的,往往幾天都看不見他們的人影,每天都奔波在外面,他們在做什麼可想而知,為了官司,他們不得不充當公關的角色。大律師,説實話,他們真的不是很忙,甚至有時候閒的上網看pplive,偶爾會逛逛書店,生活的很愜意。因為他們不浪費時間在那些瑣事上,對他們來説,更重要的是享受生活。那些年齡很大的老律師們~~~~~

在律師中,女律師往往幹練、漂亮,他們非常注重生活的品味和質量,素質也相對較高,我倒覺得男人們應該考慮找個律師做老婆,還把法律顧問的錢給省了。

我在事務所的這一週裏,除了和我們的首席律師屁顛屁顛出去了幾次,都是在所裏呆呆的看書,還好本所的設施非常完善,閒來還上上網聽聽歌,在茶水間與同事們聊聊天~~ 生活啊……哎~

律師實習日記2篇 探尋法律世界的實習生視角:一名律師實習生的日記 第2張

第2篇

上午張律師跟會計組溝通資產調查情況,會計組工作人員也表示本次補充調查的難度比第一次調查還要大,很多實質性的資料和高層機密對方都不願提供,這也是盡職調查中最難的部分。如果搞不清楚目標公司的真是財產狀況,將來的併購可能會造成項目公司重大的財產損失。我認為目標公司不遠提供最真實最核心的資料的原因有兩點:一是為了在併購中獲得好的價格;而是考慮到自身是老國企,資產權屬不清、權責不明、資產流失等會涉及到違規甚至違法犯罪。下午我們一直在對調查情況做整理,拾遺補缺,看看還有那些地反沒有搞清楚,那些地方是不可能搞清楚。

本次盡職調查又要接近尾聲了,上午項目公司的負責人員和目標公司的高管就補充調查情況展開會晤,就目標公司不遠提供資料無法確定的部分要求目標公司作出書面説明和承諾,下午我和師姐就需要承諾的部分把承諾書書寫打印好找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直到最後還有一份書面説明對方沒蓋章,原因是該工作人員請假,給我們的答覆是可以在我們返程後郵寄給我們。晚上,目標公司請我們吃飯,正宗的河南菜吃的我們非常滿足,我對於這種有工作機會又有吃喝的狀態很滿意,我非常感激所裏給我提供這樣的機會。

早晨起來收拾東西,午飯後我們就做大巴到達鄭州乘飛機返回長沙,結束本次愉快的行程。本次盡職調查我總結:目標公司提供的書面文件不能反映資產真是狀況,與工作人員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

今天蔣老師讓我處理一份《房屋訂購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所裏的潘老師也是一位老律師,曾經給我上過《合同法》的課程,他現在在處理一個交通侵權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長沙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今天在所裏沒事幹,自己就一個人亂想。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今天跟隨着肖律師去天心區法院立案。首先在立案大廳裏立案窗口交我們提交的材料(包括證據),裏面的工作人員就審查,審查完後就給了我們一張繳款通知單,叫我們填完後去銀行交錢,完事後,就給了我們正式發票和案號,有了這些,肖律師就讓我們回去,説過一個星期再去法院六樓問下分案情況,看看具體落實到那個法官手上,接着就和法官的書記員聯繫,送達訴狀和開庭時間,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以備後續溝通。一通下來接近中午,回所裏吃飯,整理相關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