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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轉讓合同範文5篇 "轉讓合同範文 | 實用工具,解決交接問題"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3.08W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實用的轉讓合同範文,幫助讀者在轉讓資產、商業權益或其他有價值的對象時,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精心編寫的範文將涵蓋關鍵要素,如交易條款、價格、雙方責任等,可根據實際需求進行靈活調整。無論您是個人還是企業,本文都將為您節省時間和精力,提供一個可靠的參考模板。

實用的轉讓合同範文5篇

第1篇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探礦權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經過相關的批准,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麼要是未經批准將探礦權進行了轉讓,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准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採礦權人。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説明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經批准方生效的合同。進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就未經批准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實踐中,目前較多采信此種觀點。需進一步討論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對有關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終局的狀態,而是中間的、過渡的形式,會繼續發展變化。在探礦權轉讓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種可能的情形,即探礦權轉讓合同經過批准,而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對探礦權轉讓合同不予批准,探礦權轉讓合同成為確定無效的合同;探礦權轉讓合同沒有向行政機關申請批准的狀態一直持續。就第一種情形,可通過合同履行和違約制度解決。就第二種情形,可通過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制度解決。需進一步探討的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辦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續義務而對方拒不辦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在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生效(沒有確定有效或確定無效)情形下,權利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由自己辦理相關手續,並要求對方賠償有關費用和未辦理相關手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我們認為,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向國家機關申請報批的義務,屬於促使合同生效的權利義務,該類權利義務不屬於國家管理礦業權的範疇,無需批准,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應具有約束力。這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合同法律原則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資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後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准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以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可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採取了類似的觀點。

因此,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依法屬於未生效合同,儘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及與報批義務相關的條款的效力,並且,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未報批的違約責任。

實用的轉讓合同範文5篇

第2篇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資產軟件系統”的售後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 為確保軟件實施順利進行、數據的安全及乙方在售後維護時準確判斷問題之所在,甲方應提供以下配合:

1、 為“資產軟件系統”所需運行環境提供良好的硬件及正版系統軟件; 為“資產軟件系統”提供專機專用,併為計算機配備不間斷電源; 做好專門用機的管理工作,避免使用來歷不明的光盤和磁盤,避免沒有

2、 在實施過程中,安排專人配合乙方工作; 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軟件。

① 如甲方的硬件或網絡設備出現故障導致需重新安裝調試“資產軟件系統”;

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資產管理業務上的.服務:如資產卡片錄入、資產配置、資產處置、資產年報等業務在軟件系統中的操作;

①服務方式有電話、傳真、e-mail、遠程通訊維護、信函及上門服務;

②乙方將先以電話的方式瞭解甲方需要解決的問題,併為甲方提出處理的辦法,引導甲方自行解決,確係無法解決時,乙方派員上門解決;

1、因電信部門檢修或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造成的系統服務故障和中斷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統服務故障中斷,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因用户自行操作不當造成的系統癱瘓及數據丟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六、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一、房東已同意甲方將智博輔導中心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轉讓費用貳萬元整,包括輔導班現有的固定裝修、裝飾及其他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包括輔導班現有學生、桌椅、黑板、牀及廚具、空調等家用電器,以及4月1日至10月1日的房租費用七千伍佰元整。(注: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輔導班學生安全歸乙方負責,如學生髮安全問題與甲方無關)。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此前甲方經營所產生的.有關事項均與乙方無任何牽扯。此後,乙方經營所產生的所有事項均與甲方無任何牽扯。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4篇

經甲乙雙方自願協商,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事宜定條約如下:

1、房屋坐落:號,建築結構:,總層數 ,建築面積 平方米,長為 米,寬 米,計 平方米。包括院內、庫房地皮、所有股權。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地界南(簽字),北(簽字)。

3、出讓(甲方簽字)。本合同一經甲方簽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讓。

①年月日前支付甲方房款萬元。 ②年月日前付清甲方下欠房款萬元。

7、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產權糾紛或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給乙方。

8、乙方中途違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退換定金。甲方中途違約,因在違約之日起按房屋價格雙倍返還給的`乙方的違約金。若乙方不能按期給甲方付清付款,應付甲方房價的20%違約金。

9、甲方將該房屋出租給移動公司合同書為五年。如果移動公司要求退房,乙方無條件收回,違約金歸乙方所有。甲乙雙方合同生效後,房屋出租金歸乙方所有,和甲方無關。

10、上述房地產辦理過户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如果甲方不負責辦理房產證過户手續,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過户手續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1、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日起已產生法律保護生效。雙方須共同時遵守。

1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證明人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第5篇

?合同法》第79條也明確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債權人不得轉讓其權利:

對於基於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係訂立的合同,若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一般而言,以下四種合同權利不適宜轉讓:

①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人對受僱人的債權、委託人對受託人的債權等。

②以選定債務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如以某個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某個作家的創作活動為基礎所訂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

③合同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如禁止某人在轉讓其權利後再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等。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作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我國一些法律中對某些權利的轉讓做出了禁止性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擅自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