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實用文 書信 面試 實習 實習報告 職場 職責 勵志 名言 熱點
當前位置:人人簡歷網 > 熱點 > 其他文案

試用期勞動合同7篇 「磨練翼翼,新文袖試着!」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1.92W

本文將探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及其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在僱傭過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旨在為僱主和僱員提供一定時間的相互瞭解與適應,以確保雙方能夠達成長期合作的最佳結果。作者將深入解析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基本要點,併為讀者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實用建議。

試用期勞動合同7篇 「磨練翼翼,新文袖試着!」

第1篇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簡而言之,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試用期勞動合同7篇 「磨練翼翼,新文袖試着!」 第2張

第2篇

勞動合同解除的爭議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勞動爭議之一,但就是圍繞這一看似簡單的爭議,其中存在諸多疑難問題,比如解僱理由是否可以事後補充或變更、違法解除後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何確定、何種情形下勞動關係不可恢復等。

20xx年10月25日,張錚與泰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合同約定張錚擔任北京地區區域銷售經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張錚的勞動合同,且拒絕任何解釋。

張錚申請仲裁,提出6項請求:1、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資18505.7元及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3、報銷差旅費、交通費、通話費等費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損失10萬元及25%經濟補償金。5、支付年終獎勵工資56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6、公司向其賠禮道歉。

公司認為,因張錚不符合錄用條件,構成對僱傭協議的實質違約;再者,張錚個人缺乏基本誠信,在工作履歷中弄虛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調查材料;其三,張錚的工作能力無法勝任崗位要求,工作嚴重失職,缺乏基本商業道德,對公司利益和商業夥伴造成重大損害,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鑑於這些行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勞動關係。但是,公司的相關證據未顯示其告知張錚試用期考核內容、標準和結果,《試用期評估表》及員工手冊無張錚簽字確認,且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員工手冊向張錚送達或公示以及將錄用條件告知張錚,張錚對此均不認可。所以,公司無法直接證明張錚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解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張錚主張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發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資,其工資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應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資。因公司未就其關於張錚工作截止時間、工資發放週期及發放情況的主張提供證據,所以仲裁認定公司以張錚未歸還備用金為由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還認為,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張錚在20xx年12月29日後無法正常工作獲得勞動報酬,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第4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及第3條第12項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給付勞動者,並加附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的規定,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

?仲裁最終裁決】: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由於張錚的年終獎勵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由公司向張錚支付一次性賠償8萬元。

第3篇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六、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有權提前終止協。。

七、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八、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

十一、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第4篇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為 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工作部門為 ,職務為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

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rmb),乙方的工資甲方須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的考勤均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若乙方在非工作時間裏發生一些意外事故,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自負。

六、乙方每月工資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前由甲方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若乙方在試用期間自動離職則公司不發放其工資。

八、乙方如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時須填寫《離職申請表》,甲方將按乙方實際出勤天數發放薪酬。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不能勝任其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及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發放。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故意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公司有權衡量是否聘用該員工,如確定聘用該員工的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 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其辭退處理。

十三、如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立即終止: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乙方如因意外或身體狀況欠佳導致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本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a) 如乙方的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b)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

c) 如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的,應同時按規定辦理退職手續。

十六、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於年月日起生效。 十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5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本公司員工,試用期________個月,即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均應恪守以下協議。

在試用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乙方上班之日起的次月5日以內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順延發放。

六、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三個工作日通

知甲方,雙方協商解決,否則,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管理制度做出相應處理。

七、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________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八、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在其過錯範圍內對甲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二、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6篇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公司可以行使,同樣的勞動者也可以行使。眾所周知,在試用期間內,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比較鬆散。於是有的人就認為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請閲讀下文了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前程無憂專家: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怎麼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着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麼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各位勞動者可以放心了,即使是在試用期間,法律對勞動者的權益也是諸多保護的。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是你與公司就該問題產生了法律糾紛的話,可以向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看看要如何處理才好。

第7篇

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繫有限責任公司,現聘用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試用期員工,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試用期:乙方被錄用後,須經過__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發生的醫藥費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急診住院發生的醫藥費則根據甲方的經營狀況參照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法適當給予報銷.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條工作安排: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教育培訓: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進行教育培訓.

第五條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獎懲: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終止合同或簽定正式合同,本試用期合同自動作廢.

第八條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