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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野豬氾濫成災,野生動物保護過度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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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對野豬的保護法最近產生了爭議,在我國,明確規定不允許吃野生動物,但最近野豬氾濫成災,對於野豬的保護是否過度呢?以下是本站和大家分享的野豬氾濫事件的參考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參閲。
多地野豬氾濫成災,野生動物保護過度了嗎

近日,“野豬新聞”頗多。在南京,野豬肇事引發多起交通事故;在四川通江,為應對2萬頭野豬,官方出動了“野豬獵殺隊”。

野豬氾濫一點也不意外。野豬的智商非常高,單打獨鬥、“團隊運營”都是好手,吃得苦,霸得蠻,不挑食,“皮實耐操”,勞作起來不分晝夜,野外生存能力超強。歷史上,野豬種羣就是最常見、數量最多的野生動物(《西遊記》告訴我們,野豬地位“僅次於猴”)。近代以來,人類對自然吹起征服號角,絕大部分野生動物的生存空間都受到空前擠壓,即便如此,野豬仍然是能見度最高的大型野生動物種類之一。

1990年代後,中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逐漸走向正軌。特別是2000年以降,各地野生動物種羣普遍恢復,最近幾年虎豹等大型猛獸頻繁出現,與人類密切接觸,即是明證。

算是“春山日暖豬先知”吧。以出色的生存能力,野豬當仁不讓成為野生種羣反彈的急先鋒,數量和可見度都大幅提升。這是近幾年野豬新聞迅速增加的大背景。

人與獸,自來距離產生美。一旦分寸變化,難免矛盾叢生。但我仍然不太喜歡“野豬為害”“野豬氾濫”這樣的標題。豬不是人,無需看人類眼色也要多生快生,何談“氾濫”?豬更不在乎户籍羈絆,安處即吾鄉乃是天賦,又何談“侵害”?

然而有了問題,總歸要解決。這問題,不是什麼新矛盾,更不是中國特有的矛盾。嚴格來説,相對於傳統文化,“野生動物保護”本是引入觀念,如何科學可持續地治理好不聽話不講規矩的野豬種羣,也是“引入”後的問題。

野生動物保護在西方的實踐歷史久遠,總結的辦法自然更多。無需專業知識,只要正常頭腦也能想到,遇到豬與人爭生存空間這樣的問題,既然不可能不以人為本,那麼法子無非幾個:防、治、賠。

對野生動物造成人類生命財產損失予以賠償的路子,業已走了很多年,算比較成熟了,不多談。眼前引起大家關注的“野豬獵殺隊”,實際上屬於“防”“治”的方向。

“防”與“治”,目標很明確,“豬口”越可控,豬的破壞力量越弱,人類越好。這一點,無論是歐洲還是美國,遵循的都是這個原則。看新聞,野豬“氾濫”,美國更早,情況更嚴重。歐洲的意大利、德國,也差不多。“野豬獵殺隊”大體上也是從歐美引入的創新之一。

不過從目前看,四川等地的“野豬獵殺隊”吸引了足夠的輿論關注度,績效卻實在不怎樣。甚至在腦補獵殺戰績與投入的落差後,不免讓人覺得,這像是一次不太成功的圍剿野豬的“洋相”,重金招募組建的“洋槍隊”,戰績有些尷尬。

要是算算經濟賬,某獵殺隊引進60多隻精良獵犬,其中一隻與野豬搏鬥不幸陣亡的進口獵犬,價值6萬元。以此推算,僅僅是獵犬的投入,一個獵殺隊至少要幾百萬元(而一次獵殺兩頭野豬的行動,就造成8條獵犬傷亡),更別説其他器材與人力投入。與此同時,通江縣預計今年野生動物相關賠付案件總金額不過10萬元上下。

其實也很難在技術上過於苛責“野豬獵殺隊”。從美國等地的情況來看,單靠“獵殺隊”來控制野豬數量,實在不靠譜。美國甚至各種社會力量都用上了,野豬數量不仍然大搖大擺衝到好幾百萬頭了麼?

哪怕是四海通行的辦法,如果不與中國野生動物保護的具體實際相結合,仍不免有牴牾。確切地説,由於中國社會在諸多領域有自己的特點,直接引入移植國外的辦法,效果未必佳。比如“野豬獵殺隊”,僅就組織“獵殺隊”這一條,就需要很多配套的法規環境,以及相應的激勵措施,包括儘量避免弊端的制度設計。

更主要的是,限於我國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目前基本是以各地政府為主體來實施,能力上難免左支右絀,效果上也難免“左右為難”。設想如果“獵殺隊”勢如破竹,野豬血流成河,公眾情緒也不一定都是叫好。至於投入與效果的考評,就更容易被挑錯挑理了。

從其他國家的野生動物治理實踐看,最好的辦法,是儘可能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和資源,發揮各層面包括市場的機制優勢。

中國目前仍然處於自然保護法律法規逐步構成剛性制度框架、野生動物保護“來真的”深入人心之關鍵時刻,如果現行政策措施倉促回撤,囿於實際執法中仍然有未能迅速改善的短板,可能使目前已經取得的保護成就被打折——至少存在這樣的擔心,是完全合理的。

在中國野生動物保護闊步前進的大背景下,類似野豬這類野生動物在局部與人類利益衝突的案例可能會越來越多。在既有法規內,如何對特定動物提供治理創新的空間,司法部門可以擇機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尋求合理變通,而行業管理部門特別是各省(區市)的相關部門,在此期間可以通過深入具體指導、總結經驗、摸索創新等方式,尋找有各地特點的治理路徑。

由此而論,當前各地的不同探索,包括“野豬獵殺隊”,儘管顯得有些笨拙甚至有一些喜劇效果,還是希望公眾能多給一些時間,有足夠耐心。當然,前提是各地要先保證一些最底線的做法,完善針對野生動物損害破壞的保險賠償機制。